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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启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08)门刑初字第04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沈*敏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沈*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与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6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沈*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沈*,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6月1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舒晓艺
  • 审判员郭正道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