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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任世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李**因桦南县天天动漫游戏厅业主未答应其返回部分游戏费用的要求,便到桦南县天天动漫游戏厅,用随身携带的斧子将该游戏厅的四台游戏机不同程度砸坏。经估价鉴定,游戏机损失价值人民币18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AK47网吧抓获。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桦南**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任世凯辩护,被告人能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李**因桦南县天天动漫游戏厅业主未答应其返回部分游戏费用的要求,便到桦南县天天动漫游戏厅,用随身携带的斧子将该游戏厅的四台游戏机不同程度砸坏。经估价鉴定,游戏机损失价值人民币18400元。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AK47网吧抓获。

另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4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视频来源说明、提取笔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作案工具照片、证人丰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被告人李**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佳木**民法院对李**原犯聚众斗殴罪的缓刑宣告,将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此次所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聚众斗殴罪羁押一年八个月二十七天。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别名李**),男,2014年12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佳木**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任**,黑龙**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车旭冉
  • 审判员赵冬冬
  • 审判员刘洋
  • 书记员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