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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肇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酒后与朋友去肇州县盛世音都歌厅唱歌并饮酒,在去卫生间时与在正在卫生间解手的孙xx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打孙xx两耳光后,又用啤酒瓶打孙xx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在地,然后,又持啤酒瓶子在歌厅门外将与孙xx同来的邹xx打伤,致邹xx面部被打碎的酒瓶玻璃割伤,经鉴定,邹xx、孙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打伤人后打出租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张*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酒后与朋友去肇州县盛世音都歌厅唱歌并饮酒,在去卫生间时与在正在卫生间解手的孙xx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打孙xx两耳光后,又用啤酒瓶打孙xx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在地,然后,又持啤酒瓶子在歌厅门外将与孙xx同来的邹xx打伤,致邹xx面部被打碎的酒瓶玻璃割伤,经鉴定,邹xx、孙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打伤人后打出租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张*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现被告人张*与邹xx、孙xx达成赔偿协议,并以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诊断书、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身份信息并于2013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8日释放的事实。

2、证人赵xx、纪xx、刘xx、张*、李xx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19时左右,在肇州县盛世音都歌厅,张*与孙xx因去厕所发生口角,张*用啤酒瓶打孙xx、邹xx头部的事实。

3、被害人孙xx、邹xx的陈述,2014年11月30日晚上7点左右,孙xx、赵xx、邹xx、纪xx、刘xx在肇州县北二道街的盛世音都歌厅喝酒,赵xx、孙xx上厕所,张*拽厕所门与孙xx、赵xx发生口角,并打了孙xx、赵xx嘴巴子,歌厅老板娘把我们几人给拉出来说:“你们别吵吵,有什么事去外面说”,孙xx、邹xx、赵xx、纪xx、刘xx还有张*等人都到歌厅外面,孙xx回歌厅拿起一个红酒瓶子,到了外面,把酒瓶子磕在地上,要扎张*。张*进屋拿了二个啤酒瓶子,先后将孙xx、邹xx打倒在歌厅内外,之后打车离去。

4、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内容与庭审查明基本事实一致;

5、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邹xx、孙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6、现场视频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赔偿邹xx人民币23000元、赔偿孙xx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邹xx、孙xx的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8日释放。2015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玉波
  • 审判员逄杰
  • 人民陪审员刘凤仪
  • 书记员霍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