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阎XX、吕XX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XX、吕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阎XX乘坐其大**院朋友开的警车伙同被告人吕XX、李XX(行政处罚)、孙XX(行政处罚)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佟XX承包的西荒地查看,6月10下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研究西荒地一事,被告人吕XX提出以大**院警车来为由,跟老百姓说老百姓能相信,串联老百姓把西荒480亩种好的绿豆地分了,被告人阎XX同意后,被告人阎XX在巴哈西伯屯用扩音器通知村民明天去西荒分地,并联系陈XX(行政处罚)、赵X(行政处罚)、孙XX骑摩托车串联南地房子村民,被告人吕XX用口头、电话形式串联村民并对村民谎称法院来人了,明天去西荒分地。2014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阎XX、吕XX串联巴哈西伯屯、沙田屯、南地房子屯100余户村民到沙田屯西荒,由被告人吕XX组织到场村民签名后按签名顺序以每户4根垄、每垄900米长将佟XX承包后转包给佟XX种好的绿豆地分给村民,分到地的部分村民将地趟了。

2014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巴哈西伯村100余户村民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将佟XX承包的810亩采伐完树地分给到场的村民。

2014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阎XX、陈**、马XX(行政处罚)、孙XX在孙XX家院外砖垛旁,马XX提出将佟XX采伐树木后加工的板方拉回来,被告人阎XX同意后决定将板方拉回来放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2014年6月28下午2时许,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十多个村民去西荒查看板方,路经刘XX承包种植的绿豆地时,看到地内张XX、马XX等人在铲地,被告人阎XX、吕XX等人阻止刘XX、张XX、马XX等人铲地,并语言威胁再铲就把地毁了,刘XX等人被迫停止铲地。

2014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阎XX、吕XX组织赵X、任XX(行政处罚)、孙XX等50多村民,开着20余台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佟XX称:“这是花钱买的,是个人财产”并阻止被告人阎XX等人行为,被告人阎XX将佟XX推到一边,由被告人吕XX登记车数,组织村民强行拉板方,在装板方时,被告人阎XX带人开着带药罐的四轮车头到刘XX种植的绿豆地,被告人阎XX语言威胁刘XX等人,并要往地内撒药,阻止刘XX等人铲地,之后被告人阎XX回到拉板方现场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下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时,马XX提出把小南山孟XX承包的泡子收回,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同意后,在拉板方回来路过孟XX承包的泡子时,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十余个村民进入孟XX居住屋内,被告人吕XX语言威胁孟XX:“给你半个月时间把鱼捞走,要不搬走,我们就把你房子扒了,清理门户”。之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下午被告人吕XX打电话语言威胁孟XX:“限你七月十五日前搬走,不然别怪我们不客气,我们要清理门户”。当日下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第三次去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路过刘XX种植的绿豆地,被告人阎XX组织村民阻止刘XX等人铲地,并组织村民站成一排、每人一根垄踩绿豆苗,被告人阎XX组织村民每人踩了几米远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

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赵X、任XX、孙XX、陈**、吴X(行政处罚)等40多村民,开着10余台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佟XX给刘XX打电话让刘XX帮忙录像固定证据,被告人吕XX阻止刘XX用手机录像,并用拳头殴打刘XX面部一下,当时佟XX雇用的代XX等工人正在加工板方,被告人吕XX、马XX语言威胁代XX等人:“你们别干了,赶紧离开,不然把你们车和工具都扣走”,代XX等人害怕了,拿着工具离开了,之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上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10余台农用车、农用四轮车第二次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时,马XX提出:“老娄家路边盖房子都扒了,小河南承包连环湖泡子,他们房子咋能盖到咱们土地上”,被告人阎XX听马XX说后提出回去看看,在拉板方回村路经沙田一号桥时,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马XX、陈**、任XX等三十余人到胡X承包渔池看护点,被告人阎XX语言威胁看护人员:“让你们老板下午三点半到村委会,如果不去把一号桥的板房扒了”。之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下午,被告人阎XX组织十余个村民坐吴X、马XX的车到胡X承包南地房子看护点,被告人阎XX语言威胁胡X:“让你们老板三点半去村里,如果不去,明天扒你们房子”。之后被告人阎XX带人离开。

2014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阎XX、赵X、马XX、张XX(行政处罚)坐马XX车到沙田二号桥河南人承包连环湖渔池的看护点,语言威胁看护人员:“让你们老板抓紧时间去见我们,这地盘是我们村的”。之后被告人阎XX等人离开。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赵X、任XX、陈**、吴X40余个村民,开着10余台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分两次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2014年6月29日至7月3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赵X、任XX、陈**、马XX、孙XX、孙XX(行政处罚)、吴X、李XX(行政处罚)、李XX(行政处罚)、娄XX(行政处罚)、张XX(行政处罚)、张XX、赵XX(行政处罚)、刘XX(行政处罚)等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分七次将佟**在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加工的203.3立方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

经侦查,被告人阎XX、吕XX于2014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XX、吕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阎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

被告人吕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辩解。

辩护人张XX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较大的物质损害,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XX没有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较好,没有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被告人吕XX家庭情况特殊,妻子体弱多病,长年服药,儿子在读大学,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都要靠吕XX维持,恳请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下午,被告人吕XX提出串联老百姓把西荒480亩种好的绿豆地分了,被告人阎XX同意后,在巴哈西伯屯用扩音器通知村民明天去西荒分地,并串联南地房子村民。被告人吕XX串联村民明天去西荒分地。2014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串联巴哈西伯屯、沙田屯、南地房子屯100余户村民到沙田屯西荒,由被告人吕XX组织到场村民签名,后按签名顺序以每户4根垄、每垄900米长将佟XX承包后转包给佟XX种好的绿豆地分给村民。

2014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巴哈西伯村村民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将佟XX承包的810亩采伐完树地分给到场的村民。

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去西荒看板方,路经刘XX承包的绿豆地时,看到张XX、马XX等人在铲地,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等人阻止刘XX、张XX、马XX等人铲地,并语言威胁再铲就把地毁了,刘XX等人被迫停止铲地。

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佟XX阻止被告人阎XX等人拉板方,被告人阎XX将佟XX推到一边,由被告人吕XX登记车数,组织村民强行拉板方,在装板方时,被告人阎XX带人开着带药罐的四轮车头到刘XX种植的绿豆地。被告人阎XX威胁刘XX等人,并要往地内撒药,阻止刘XX等人铲地,之后被告人阎XX回到拉板方现场,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下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回来路过孟XX承包的泡子时,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十余个村民进入孟XX居住屋内,被告人吕XX威胁孟XX让其搬走。之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下午被告人吕XX又打电话威胁孟XX让其搬走。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第三次去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路过刘XX种植的绿豆地,被告人阎XX组织村民阻止刘XX等人铲地,并组织村民站成一排、每人一根垄踩绿豆苗,被告人阎XX组织村民每人踩了几米远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佟XX给刘XX打电话让其帮忙录像固定证据,遭被告人吕XX阻止。并威胁佟XX雇用的代XX等工人,不让他们继续干活。之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当日上午,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再次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拉板方回村路经沙田一号桥时,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到胡X承包渔池看护点,被告人阎XX威胁看护人员:让其老板下午三点半到村委会,如果不去把一号桥的板房扒了。之后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用车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分两次将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2014年6月29日至7月3日,被告人阎XX、被告人吕XX组织村民,开着农用车、农用四轮车分七次将佟XX在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加工的20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6046.00元)板方拉回卸到巴哈西伯村村委会门前。

被告人阎XX、吕XX于2014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阎XX、吕XX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符合寻衅滋事罪主体身份。

2、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阎XX、吕XX等人拉到村委会门前的板方扣押和返还情况。

3、证人的李XX等人的证言,证明部分案件事实。

4、被害人佟XX的陈述,证明2012年通过竞拍从巴哈**委会承包的西荒地,一共1300亩,2013年采伐了487亩,今年春天这487亩造林了,之后将地转包出去,在林间种绿豆了,2014年6月11日,巴哈西伯村村民阎XX、吕XX组织村民将487亩绿豆地分了,我到现场时看到吕XX拿着笔和本登记,然后老百姓按报名数开始查垄数分地,我就报警了。2014年6月14日,阎XX、吕XX组织村民将我承包采伐完树地还没挖树根的810亩地分了。2014年6月29日至7月3日,阎XX、吕XX组织村民到西荒地拉我加工好的板方,七次共拉走我加工好的板方203.3立方。

5、受害人佟XX陈述,证明我是佟XX的弟弟,在沙田屯西荒山给佟XX管理从巴哈西伯村承包的林地,2014年6月29日上午9点多钟,巴哈西伯屯村民来了大约四十来人,开来十七台四轮车,拉加工好的板方,我问他们这是我们花钱买的,个人财产,领头的阎*(阎XX)用手巴*我说:“这是我们老百姓的,给我装”。是阎XX和吕XX组织村民拉板方,分地的。

6、受害人刘XX陈述,证明我和刘XX一起从佟XX那承包50亩地种有机绿豆,现在绿豆苗约十厘米高,2014年6月28日下午14时,我领着七个工人在地里铲地时,来了二十多个村民,不让我们铲地,说我要继续铲地,他们就把地毁了,没办法,我们就停工了。2014年6月29日上午,我领工人铲地时,这些村民又来了,他们强行阻止我们铲地,还开车要往我地里撒农药。当日下午,阎XX组织村民又来了,还组织村民站成一排,每人一垄踩地,并对我说:“这地就是我们老百姓的,你们再来铲地,我们就把地全毁了”。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佟XX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录像固定他们拉板方证据并开车接的我,我还没下车,吕XX就对我说:“你告诉铲地的人别铲了,地是老百姓的,在铲就把地给你毁了”。我打电话告诉我工人别铲地后用手机录他们装板方,吕XX领人来抢我手机,手机被抢掉地上,我弯腰捡手机时,吕XX打了我左面部一拳,并告诉我:“滚一边去,再录像手机给你砸了”。然后我就报警了。

7、受害人代XX陈述,证明我是肇源县农民,从事木材加工,我受雇于佟XX到巴哈西伯西荒地加工板方,2014年6月29日上午10点多,有20多村民开着白色农用车和二十多台四轮车来到我们加工现场,他们用车拉我们加工好的木方,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那些村民又开着四、五台农用车和七、八台四轮车来了,有几个村民对我说:“你们别干了,赶紧把东西收拾收拾拿走,不走就把你们的车开到村部去”。我们害怕了,赶紧收拾加工工具开车走了。

8、受害人孟XX陈述,证明2013年7月26日从付XX手中承包沙田屯东面小南山水面,承包期限至2021年6月1日结束。2014年6月29日16时许,我正在小南山窝棚时,看见有50多人来到我的窝棚,公路上有一辆轿车、两辆农用车和20来辆拉着木方的四轮车,当时吕XX、阎XX带头,吕XX对我说:“限期你半个月内把鱼虾打净,离开这里,我们要收复小南山,泡子归我们捞蟹打鱼,草原放牛,如果你不搬走,我们就扒你房子,清理门户”。我对他说:“我承包村里资源有合法手续,你让我搬走,你得给我拿合法手续。”吕XX说:“我啥手续没有,资源是我们老百姓的,凡是外来承包巴哈西伯资源的都清理走,有没有合同跟我们没关系。”阎XX接着说:“到期不搬我们对你不客气”。说完他们就走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吕XX给我打电话说:“限你7月15日前搬走,不然别怪我们不客气,我们要清理门户了。”我担心这些老百姓真来扒我房子,就报警了。

9、受害人胡X陈述,证明我承包连环湖水产养殖场三分场牙门气泡子水域,2014年7月1日上午11时许,巴哈西伯屯村民大约三十多人来到我们的沙田一号桥南侧的看护点板房,跟我们看护工人说让老板下午三点半之前去村委会,如果不去,就把一号桥的板房扒了。7月1日下午2点多,大约十来个人到我们南地房子屯南侧看护点,问我们建这个房子向没向村里交钱,我说这房子在我们承包之前就有的,是连环湖水产养殖场的房子,这些村民让我们老板在三点半之前去他们村,如果不去就来扒我们看护点窝棚。7月2日上午11时,又去了四个人到沙田号一桥西南侧看护点窝棚,让我们老板抓紧去见他们,还说那个地盘是他们村的,不允许我们在那搭建窝棚。

10、被告人阎XX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初一天,我朋友领着大**院朋友开警车来玩,我让法院朋友开警车拉着我和吕XX到西荒佟XX承包的地转一圈,让村民看到法院警车来过,让村民信服我们打官司赢了,过了两天,我和吕XX研究我们村资源的事,吕XX提出法院警车来了,咱们借这由子*老百姓说,老百姓能相信,咱就串联老百姓把西荒佟XX承包后转包的480亩种好的绿豆地分了,我就同意了,我用扩音器在屯内喊:“村民注意了,明天到西荒分地”。我和吕XX、陈**、赵X分别通知巴哈西伯屯、沙田屯、南地房子屯村民,吕XX对村民说:“法院裁定下来了,地判给我们了。”2014年6月11日,我和吕XX、赵X、任XX、陈**组织巴哈西伯村、沙田村、南地房子村145户村民到西荒,到那后吕XX拿个本,让到场的村民签字后给分地,每户4根垄、每根900米长,分完地后有些老百姓就把分到的地趟了。2014年6月14日,我和吕XX组织巴哈西伯村100余户村民到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将佟XX承包的810亩刚采伐完树地分给到场的村民。

2014年6月26日上午,我和陈XX、马XX、孙XX在孙XX家院外砖垛旁,马XX提出把佟XX西荒加工的板方拉回来,我问:“现在还采伐呢吗?”陈XX说还采伐呢,正加工板方呢,我说拉回来就卸到村委会。2014年6月28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赵X、吕XX坐吴X的车,还有十多个人骑摩托车去西荒看板方,看到佟XX转包出去的地内有七、八个人正在铲地,我们就很生气,感觉地不应该承包给别人,我们过去说这块地有纠纷,你们再铲把地给你毁了,那些人就停下了,我们到加工板方的现场,那些工人正在加工板方,我们转一圈后就走了。

2014年6月29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和吕XX、任XX、赵X、孙XX等人组织50多村民,开了21个农用四轮车,阎XX开农用车,吴X开微型货车到西荒,在去之前我让赵XX儿子开着带药罐的四轮车头去,目地是把铲地那些人吓走,我们到西荒时佟XX雇用的工人正在加工板方,我让老百姓往车上装,佟XX对我说:“这是我花钱买的,你不能装”。我说:“这是我们老百姓的东西,大伙装”,说着我用手将佟XX推一边去,之后号召村民往车上装加工好的木方,他们装板方时,我和赵XX儿子开着带药罐的四轮车头到我们不让铲地的那片地,我俩要往地里喷药,那个包地人不让并说:你们要撒药就从我身上轧过去”,我俩没有撒药就回到装木方的地方了。上午拉了两趟拉了40方左右,板方全部放在村委会门前了,第二趟拉板方回来路过小南山泡子时,马XX提出把小南山泡子收回来,我说这都是咱巴哈西伯的资源,咱都得要回来,吕XX也跟着说收回来,我们把拉着木头的车都停在一号桥,我们就去小南山姓孟的人房子,我和吕XX、孙XX等十多个人进的屋,吕XX说:“你有没有承包合同,你拿来我看看,”姓孟的老板说有合同,吕XX说的这资源都是我们的,给你半个月时间把鱼捞走,要不搬走,我们就把你房子扒了,清理门户,我们来放牛、捞鱼,说完之后我们就走了。吃完午饭后又去拉板方,路过我们阻止铲地那片地时,看见那六、七个人又在铲地,我们就非常生气,我就带人过去了,让他们把承包地的人找来,有个人打电话联系,等了一会儿没来人,我们就等不及了,我号召村民:“都站成一排,每人站一根垄,给我踩。”村民都听我的话,我带着十多个村民,排成一排往前踩,踩着绿豆苗踩了两、三米远,还有村民用木棍打绿豆苗,将苗踩死了,之后我们又去加工板方的现场,又去拉了一趟,拉了30方左右,拉回的木方也放到村委会门前了。

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我和吕XX、赵X、任XX、陈**组织巴哈西伯屯老百姓40多村民,马XX开台捷达轿车,吴X开台微型货车,阎XX开台农用车,张XX开台农用车,王X开台农用车,于XX开的面包车,还有村民开了6、7台农用四轮车到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我们组织村民往车上装板方时,不知道谁喊我说吕XX跟人干起来了,等我过去时已经结束了,之后我们继续往车上装板方,当时佟XX的工人还在加工板方,我旁边一个人说:“你们别干了,赶紧走不然把你们车和工具都扣到村里”,我也说你们赶紧走,要不给你们拉到村里,那些工人就收拾东西走了。第一次拉了40立左右,将板方放到村委会门前后,我们这些人又去拉板方,还没拉时,警察到场劝阻我们,让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当时任XX、陈**、赵X等人不听劝阻,我当时在马XX车上拿下两提水扔在地上,让村民们喝水,之后我们组织村民往车上装板方,这次又拉了40立左右,在装板方时马XX说:“老娄家路边盖房子都扒了,小河南包连环湖泡子,他们房子咋能盖到咱们土地上”,我说那回去咱们就去,在回来的路上经过沙田一号桥时我们将车停下,去河南人承包泡子的看护点,当时我和马XX、吕XX、陈**、任XX等三十多人到看护点,我先问:“老板在吗”看护点人说不在,我又问:“板房有没有手续,往没往村里交钱,让你们老板下午三点半到村委会,如果不去把一号桥的板房扒了”。之后我们就走了,将板方拉回放在村委会门前,之后我们集体在我哥阎XX家吃的饭,饭后我们十来个人坐马XX和吴X的车去河南人承包泡子南地房子看护点找老板,我问:“谁是老板?”对方两个河南人说老板不在,我问:“你这房子有没有手续,往没往村里交钱。”那个河南人说跟村领导商量今年水大,临时搭建个看护板房,没给村里交钱,我说:“让你们老板三点半去村里,如果不去,明天扒你们房子。”我们目地就是不让河南人在泡岸呆着,当天下午河南老板去我哥阎XX家了,我哥给我打电话说我去人家点上瞎整啥呀。我看河南老板没直接找我们,就非常生气。2014年7月2日上午我和赵X、马XX、张XX坐马XX的车到河南人承包泡子沙田二号桥看护点,我问:“老板呢?”看护点的人说没在这,赵X说:“你们这房子有手续吗?让你们老板抓紧时间去见我们,这地盘是我们村的”。之后我们就走了。

2014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我和吕XX、赵X、任XX、陈XX组织巴哈西伯屯40多名老百姓,马XX开台捷达轿车,阎XX开台农用车,王X开台农用车,还有村民开了十台左右农用四轮车到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我们组织村民往车上装板方,当天上午拉了两次,将工地现场的板方基本上都拉走了,现场没剩多点了。我们一共拉了七次板方,大约200立左右。

11、被告人吕XX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阎XX家来了两个大庆的朋友,开一台法院的警车、一台私家车,然后阎XX就坐他朋友法院的警车到我家找我,让我跟他一起坐警车到西荒山林地转转,我们绕着孙XX采伐完的那片地转了一圈就回去了。过了两、三天的一个下午,阎XX跟我商量下步怎么办,我说法院警车来了,咱们跟老百姓说老百姓也能相信,咱就串联老百姓把西荒孙XX承包的地分了,阎XX说行,明天分地,并让我第二天带笔和纸记录人名,阎XX用扩音器通知村民,我通知南地房子屯的村民来分地,第二天巴哈西伯屯、沙田屯、南地房子屯大约100多户村民到西荒,我拿个本,让到场的村民签字,都签完字之后,我们就把地给分了,每户分4根垄、每根900米长,当时大约分了500亩。2014年6月28日下午3点多钟,阎XX到我家和我说已经和孙XX商量完了,说把孙XX地里的板方拉到村委会,同时告诉我一声,阎XX走时说找车拉板方。过了一会,阎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西荒铲地,于是我和阎XX等人坐吴X的车,还有几个人骑摩托车,一共20人左右去了西荒的土地,当时有七、八个人铲地,我们过去说不让铲地,那些人就停下了。29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和阎XX等人组织50多村民,开了20左右台农用四轮车,阎XX开农用车,吴X开的微型客货车,当时我联系了支XX、马XX的四轮车一同到西荒,我们几个组织老百姓往车上装板方,有一个腿瘸的人阻止我们,问阎XX为什么拉木头,阎XX说木头是我们集体的财产,我们老百姓有权利拉回去。然后阎XX就又指挥村民继续装板方。上午拉了两趟,每趟拉了二十车左右,当时是我记的车数,都记的是车主的名。拉回去的木方全部放在村委会门前。

在上午第二趟拉板方回来路过小南山泡子时,在一号桥那我们停下车,马XX说小南山泡子是巴哈西伯的,他说昨天和老*干起来了,这个泡子咱们得收回来,我也跟着说收回来,我们把拉着木头的车都停在路边,我们50来人就都去小南山姓孟的人承包泡子的房子,我和阎XX、孙XX,陈**等十多个人进的屋,我们到东屋找时,遇见了老*,阎XX问老*有没有承包合同,姓孟的老板说有合同,跟付XX签了8年合同,我说“你该捞鱼捞鱼,该捞虾捞虾,半个月我们收复小南山。当时还有村民说要不搬走,就把老*的房子扒了。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我和阎XX、赵X、任XX、陈**、孙XX等人组织联系巴哈西伯屯老百姓40多村民,马XX开台捷达轿车,吴X的微型货车,阎XX开农用车,张XX开台农用车,王X开台农用车,于XX开的面包车,还有村民开了10多台农用四轮车到西荒拉板方,我在装板方时我看见有个小胖子用手机录像,我问他为啥录像,把那人手机整掉了,之后我们就继续往车上装板方,当时工人还在加工板方,马XX说:“你们别干了,赶紧走不然把你们车和工具都扣到村里”,我们这些人又去拉,还没拉时,警察到场了,劝阻我们,让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当时村民不听劝阻,继续往车上装板方,在装板方时有人说老娄家,在路边盖房子都扒了,小河南包连环湖泡子,他们房子咋能盖到咱们土地上,阎XX就说回去时去看看,在回来的路上,经过沙田一号桥时,我们就将车停下,去河南人(姓名不详)承包的看护点,当时我和马XX、阎XX、陈**、任XX等三十多人到看护点,我们管看护点的人要合同,他们说没有合同,老板也不在,我们让他们人告诉他们老板到村部去解决问题。当天我们拉了两次板方。当天下午,我们十来个人坐马XX和吴X的车去河南人承包泡子南地房子看护点找老板,阎XX问:“老板呢?”看护点人说不在,赵X说:“让你们老板下午三点半去村部找我们,这是我们地盘。”之后我们就走了。2014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我和阎XX等人组织巴哈西伯屯40多名老百姓,开十台左右农用四轮车到西荒佟XX加工板方现场,分两次将工地现场的板方拉回村委会门前。

12、鉴定意见:杜尔伯特**认证中心杜**字(2014)第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阎XX、吕XX等人拉走的板方203.3立方杨木木板方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6046.00元。

13、大庆市公安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局黑杜*{刑技}勘(2014)K201407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连环湖镇巴哈西伯村沙田屯西荒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内容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XX、吕XX私自组织村民分配他人土地、踩踏青苗、拉运板方、威胁承包人等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且判处缓刑不会给所在的连环湖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阎XX,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白音诺勒乡巴哈西伯村巴哈西伯屯农民,住该村。2014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8月13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 被告人吕XX,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白音诺勒乡巴哈西伯村巴哈西伯屯农民,住该村。2014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8月13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系黑龙**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江竞航
  • 代理审判员赵明月
  • 人民陪审员高雷
  • 书记员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