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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杜*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驾驶黑A290XL号白色丰田锐志轿车,行至杜*蒙古族自治县溪*尚品小区物业门前,因吸食过量毒品,产生被人追杀、换车开可以躲避追杀的幻觉,欲换乘被害人王XX(男,25岁)停放在此的黑ES7500号白色汉兰达吉普车,其进入汉兰达车内翻动物品时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对其进行质问,马*反对王某某实施威胁,王某某弃车逃跑,马*驾驶该车逃出约3、4米后,因意识到驾驶该车不能逃脱,又返回自己驾驶的丰田锐志牌轿车内,下车时将王某某车内被害人李*(女,21岁)的一部金色16G苹果5S手机拿走。其继续行驶的过程中因手机有来电响声,马*遂将手机丢弃。当日18时30分许,马*弃车来到杜*三辰影音商店,将被害人包某某(男,55岁)的黑EZD290号白色大众宝来牌轿车车钥匙偷走,被包某某发现并报警后,驾车逃走,行至杜*蒙古族自治县火车站站前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泰康铁路派出所警车追尾相撞,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原物丢失说明、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通知书、毒检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马*的户籍证明、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刘某某、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李*的陈述、被告人马*的供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毒检报告及照片、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杜*中心杜*字(2015)第19、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李*的辨认笔录、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杜*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连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明月
  • 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