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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8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姚接到王(另案处理)电话,王说自己被别人用刀扎伤,让被告人姚去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小区二哥毛蛋烧烤店接他,当被告人姚伙同郝(绰号:小四,另案处理)驾车赶到事发地点时,发现胡(另案处理)、王*正在进行厮打,郝下车后拿起姚使用的拐杖也参与了厮打。刘受伤后乘坐被害人陈(男,23岁)驾驶的桑塔纳牌出租车(车牌号:黑ETA)要离开,为迫使刘从乘坐的出租车上下来,姚驾驶一辆黑色双龙牌汽车(车牌号:黑EP),对刘*乘坐的出租车进行多次拦截、撞击,造成该出租车的前后保险杠、车灯、右侧两个车门损坏。经大庆*定中心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8240.8元。

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姚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以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为目的,撞坏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姚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姚*接到王*(已判刑)电话,称自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小区二哥毛蛋烧烤店内被别人用刀扎伤,让被告人姚*去接他。被告人姚*因骨折行动不便,遂让郝传奇(绰号:小*,已判刑)驾驶黑色双龙牌汽车(车牌号:黑EP2555)将其拉往饭店。到饭店后,郝传奇、胡*(已判刑)、王*与刘*、张*发生厮打。刘*受伤后乘坐被害人陈*(男,23岁)驾驶的桑塔纳牌出租车(车牌号:黑ETA538)要离开,被告人姚*以为刘*扎伤人后要逃跑,遂驾驶双龙汽车追赶,行至西华酒楼附近时,被告人姚*为了截停出租车,驾车多次撞击该出租车,造成该出租车的前后保险杠、车灯、右侧两个车门损坏。被害人陈*被迫停车,被告人姚*见刘*腹部已受伤,遂驾车离开。后经大庆*定中心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8240.8元。

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姚*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姚*到案的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的自然概况。

3、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姚*和被害人陈*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陈*13000元。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双方发生厮打后,对方一名男子上了一辆出租车要走,被告人姚*就开着自己的双龙吉普车去追,他跑到西华酒楼西侧楼头时,被告人姚*已将出租车拦停。

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和张*在二哥毛蛋饭店和别人发生口角并被打伤的经过,还证实他受伤后打出租车去医院,对方的人就开车从后面撞了一下,拦着出租车不让走,出租车司机就把车停路边了,对方的人就开车撞出租车的副驾驶门,他害怕了就央求对方,对方又撞了一下车后就离开了。

6、证人赵*的证言,证实胡*等人在喝酒时与对方一名男子发生口角直至厮打的经过,还证实厮打后那名男子打车走了,被告人姚*开车在后面追,他和李*就在被告人姚*的车后面追。跑到西华酒楼时,看见被告人姚*将那名男子乘坐的出租车拦停,被告人姚*让那名男子下车,男子不下车,被告人姚*就开车走了。

7、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凌晨12时30分许,他开出租车到二哥毛蛋饭店前时,有两伙人打架把路堵住了,他看到有一辆黑色商务车将一名男子撞飞了,还看到一名男子拿着一把菜刀上下比划,有一名腹部受伤的男子上车让他去医院,他要开车离开的时候,一名拿拐杖的男子敲车门让受伤的乘客下车,乘客没下车,他就开车走了。当走到西华酒楼的时候,那台商务车将他车别停,不知道从哪儿又来一名男子,拿砖头将车玻璃砸碎了,开商务车的男子让受伤乘客下车,乘客不下车,这男子就开商务车撞他的车,将他车的右侧车门、前后保险杠和大灯都撞碎了,他害怕就跳车跑了。下车后就报警,乘客将他车开走了,商务车在后面追,也不知道是否追上,这时候警察就来了,他和警察到骨伤医院,看到他车在门口停着,然后他就开车上分局了。

8、被告人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零时10分许,王*给他打电话说在二哥毛蛋饭店被人扎伤,让他过去给送医院,他就让郝*开车拉着他到饭店。郝*下车后从后备箱拿了一根拐杖和对方打了起来,他腿骨折了没有参与。胡*在打仗的时候拿着一个啤酒瓶,后来又从隔壁烧烤店拿了一把菜刀。他们主要打的是刘*,刘*的朋友上去拉架也被打了。打了一会儿,刘*打车要走,郝*去拦没拦住,然后他扔掉拐杖开车去追出租车,为了让出租车停下,他开车撞了出租车后面一下。出租车停下后,他又开到前面朝车头撞了一下,出租车司机趁机跑了,他让刘*下来,刘*不下来,他又开车往出租车右前部和副驾驶的位置撞,后来他看刘*全身都是血,他就开车离开到饭店接王*给送到四医院了。

9、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8240.8元。

10、辨认笔录,证实刘*辨认出被告人姚*就是驾车阻拦他的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为拦截他人,在公共场合驾车撞击他人乘坐的车辆,属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已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姚,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欣乐
  • 代理审判员李晨勇
  • 人民陪审员孟庆芝
  •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