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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人民法院审理杜*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审被告人金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杜*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金X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XX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XX撤回上诉。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区人民法院(2015)杜*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金XX,男,1988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1年6月2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杜*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杜*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杜*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被杜*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杜*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丹
  • 审判员张澎
  • 代理审判员于涛
  • 书记员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