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人民法院审理杜*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审被告人金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杜*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金X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XX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XX撤回上诉。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区人民法院(2015)杜*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