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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哈刑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哈*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黑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将滕*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其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按时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罪犯滕*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监狱出具的罪犯滕*入监犯人登记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滕*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滕*,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洪涛
  • 代理审判员赵世莹
  • 代理审判员王迎君
  • 书记员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