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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扶检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开车送唐某某、温某某去扶余市见王某某,见面后王某某对唐某某拉、拽使崔某某心怀不满。崔某某找来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三人手持镐把、啤酒瓶返回房间,将王某某及同屋的韩某某、薛*无故殴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薛*、韩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温某某、张*、齐某某、刘*、王某某证言及书证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8日17时许,扶*一中学学生唐某某和温某某因有事要去旅店找王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开车送她们到旅店,唐某某和温某某上二楼找王某某,在要下楼的过程中,王某某跟唐某某玩闹,崔某某见状一言未发,将二人送回一中。

半个小时后,崔某某找来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三人手持镐把、啤酒瓶返回旅店233房间,将王某某及同屋的韩某某、薛*无故殴打。

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薛*、韩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2014年4月15日,三被告人到扶余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三份,证明三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证明三份,证明三被告人未发现有前科劣迹,不是法轮功练习者。

3、提取笔录及调解协议书,证明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某、薛*、韩某某一次性赔偿住院医药费、后期治疗费及各项补助费120000元。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到扶余市公安局西南街派出所投案。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5点钟,我和韩某某在旅店233房间待着,玩电脑,房间门没有锁,突然进屋三个人,一个在前头穿蓝色牛仔上衣,手里拿个镐把,后边站在门口两个人,一个拿啤酒瓶子,一个拿镐把,穿啥衣服没看清,穿蓝牛仔服的指着我说:“打死他。”就用镐把打在我左脸上了,我就往后稍退了一步,对方拿啤酒瓶子的就上来用啤酒瓶子打我脑袋,打几下记不清了,我当时懵了,等我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我眼睛看不清,脸上都是血,韩*和那两个男的撕巴呢,我就抱着一个男的没撒手,我又从地上捡起一个镐把和这个男的撕把,我就用镐把在房间里抡几下,我知道打到人了,不知道打到哪个人,我就没注意韩某某在干啥,这时薛*过来了,他干啥我没看见,在屋里这个穿蓝色牛仔上衣的说要扎死我,我就用手拔了他,我就跑,穿牛仔服的在后边追我,跑到楼梯拽着我就拽到楼梯下了,我就跑了,跑出旅店了,我就和韩某某、薛*、张*打车走了。

我和唐某某都认识好几年了,就是普通朋友。在被打之前,她和温某某来过旅店,温某某还我钱,我有要拽的举动,但是没拽到她,就是闹着玩。

6、被害人薛*陈述,2014年4月8日下午5点多,我和张*在255房间玩电脑,我们开三个房间。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有骂人声,就先跑出去了,在房门口看了一眼,看到一个挺胖的男的用镐把打王*,我看到王某某站不直了靠在墙上,满脸是血,韩某某和那个瘦子都拽着镐把子,相互的抢,我就上前去用手打那个瘦子,踹那个瘦子,那个瘦子就倒了,在地上说:“我走错屋了,你打我干啥呀。”我就说:“你打我干啥呀,你走错屋了。”完事我就一直踹这个瘦子头,瘦子就一直用手护着头,这时张*拿着皮带出来了,就抽那个瘦子,抽那个瘦子的脑袋和身上,打了一会我就回屋找鞋,鞋没找到,就出来了,出来之后看到张*使手掰挨着厕所的那个门,他没有掰开,之后我就下楼,在楼梯上我就碰到张*了,张*就自己上去了,我就接着下楼了,下楼后我看到胖子已经被打倒在地了,躺在冰箱那,我没看到王某某和韩某某打那个胖子,我就去拽韩某某,这时张*就下来了,我们两个就回楼上换鞋,之后我俩就下来了,王某某和韩某某已经出去了,正好拦个出租车,我们四个都上车了,这就是事情的经过。

7、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下午,当时我和我对象王某某在244房间,薛*和张*在255房间,王某某住在233房间,我们都在房间里上网。下午四点钟来了两个女的找王某某,我在房间听到两个女的说话了,说的什么我不知道。过了一会我就去233找王某某聊天。过了10多分钟,进来三个人,当时门没有锁,王某某就起来了站在床上,我看他们手里拿着镐把子,前面一个穿蓝衣服的胖子,手里拿着镐把子,后面的两个人就把门口堵住了,其中有个人也拿着镐把子,另一个人拿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我就说:“哥们我出去一下。”王某某说:“你们干啥呀。”我就往出走,那个瘦子就打我,用镐把子往我脑袋上打,我就用右手防了一下,就打在我胳膊上,我和他打仗时,我把他手上的镐把抢过来,先进屋的胖子就和王某某互相打起来了,撕巴出屋了,张*、薛*就过来了,薛*就把瘦子打倒了,用拳脚打那个瘦子头,我拿着镐把就追了出去,出去后看见王某某正和那个先进屋的胖子撕巴呢,看见我从屋里出来,那个人就往楼下跑,我和王某某就往楼下追,追到一楼门口那,王某某追上就把那个胖子堵在门口冰箱那,我就用镐把打那个人头部和身上了,当时打坐那了,我又用镐把打那个人身上头部几下,王某某也用镐把打了那个人头部身上几下,薛*这时也下楼就拽我,我们就都下楼了,四个人打出租车走了,王某某啥时走的我不知道。

8、证人唐某某证言,2014年4月8日下午17点多,我和温某某要去旅店找王某某还钱,出校门碰见我朋友崔某某开车,崔某某问我干啥去,我俩说去旅店去找人取工商银行卡,温某某还钱,崔某某说:“我开车送你俩去。”我俩就坐车去了,我和温某某上二楼找王某某,温某某把欠王某某的钱还给了王某某。这时韩某某就过来了,我就对韩某某说:“卡不使了,别人要新的,卡不用了。”我和温某某就要下楼,王某某要拽我跟我闹,这时崔某某从楼下上来了,看见我们闹,崔某某啥也没说就下楼了,之后把我和温某某送到一中门口就走了。我和王某某认识三年了,是普通朋友。认识崔某某六天时间,是普通朋友,崔某某要和我处对象,我没答应。

9、证人温某某证言,我上午和下午都在学校上课了,我欠王某某钱,在下午三点钟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把钱给送过去,王某某说:“唐某某要来取银行卡,你和她一起来吧。”在下午5点05分放学后,我和唐某某走出校门想打车去旅店找王某某还钱,正好碰见崔某某开车,崔某某问我俩干啥去,我俩一说完,他就说开车送我俩去。我俩坐他的车就去了。到那后我和唐某某上二楼找到王某某,当时王某某自己在房间了,我把欠王某某的钱还给了王某某,韩某某也过来了,对唐某某说:“用不用银行卡了?”唐*说:“不用了,得用新办的。”我和唐某某走出房间要下楼,王某某要拽唐某某和她闹,唐某某跑到楼梯口那,这时崔某某就从楼下上来了,看见他俩闹,崔某某啥也没说就下楼了,之后就把我和唐某某送到一中门口,跟我俩说:“你俩刚放学没吃饭吧,吃点饭去吧。”我俩没吱声就下车了,崔某某开车就走了,车开得特别快,看样子很生气。唐某某说崔某某追她,想和她处对象,唐某某没有同意。

10、证人张*证言,我和薛*今天下午在房间玩电脑了,听见隔壁244房间里有人喊:“打死她,打死她。”我就和薛*出去看,薛*先出去的,我跟在后面,我看见有三个男的和韩某某、王某某对打呢,我看见王某某左脸上都是血,我就上前拉仗,这三个人就往出撕巴,其中有个挺瘦的男的用镐把打我和薛*,我就和薛*还手了打这个瘦个的了,我拿下我腰带打对方,打在对方身上了,我还用脚踹那个瘦个男的身上几脚,用手打对方身上几下,薛*也用手打对方那个瘦子,打在对方身上了,这时我看见薛*和韩某某、王某某与对方撕巴下楼了,对方这个瘦子让我看住了,我不让他跑,我让他蹲在那,那个男的就蹲在那了,我就下楼了,下楼时看见那个胖子躺在旅店门口那了,脸上都是血,我们几个打车就走了。

11、证人齐某某证言,2014年4月8日下午5点多,我丈夫从监控里看到楼上打起来了,我就往二楼跑,在一、二楼的缓台上,我看到一个胖子在前面跑,中间是大雨(指王某某),最后面是小子(指韩某某),我看到大雨一脸的血。小子拿着棒子,大雨拿的是半截棒子,在后面追这个胖子,这个胖子拿没拿东西我没看清,他们就在后面追,追到吧台那,那个胖子就摔倒了,他爬起来,就靠在我家的冰箱上半坐在地上,大雨和小子就打那个胖子,怎么打的没看清,我就过去拉架,大雨说:“他给我脸打开花了”。我就看到大雨脸被打坏了,眼睛被打封侯了。有个手里拿着皮带的人抽那个胖了几下,拿皮带的小子没在楼下待多大一会就上楼了,大雨就被我拉开了,就先不打了,我就去吧台打120了。

12、证人刘*证言,2014年4月8日17点18分,我家旅店来了两个20多岁的女孩,这两个女孩上楼了,我通过监控看到她们敲233房间的门,这时来了个男人,这个男的穿了个蓝衣服,挺膀的,问我刚进来的这两个女孩去哪个房间了,我告诉他是去了233房间,这个男的就去了二楼,前后也就相差一分钟的时间,这两个女孩正在走廊里和233房间的旅客聊天,这个穿蓝衣服的男的就招呼这两个女孩走。走了有半个小时,这个穿蓝衣服的男的又带了两个男的,这两个男的来的太突然,没有看清楚他们长啥样,穿的啥样的衣服,他们三个上二楼了,我通过监视器看到他们手里拿着棍棒镐把子之类的东西,蓝衣服的拿了个镐把子,还有个人拿了个镐把子,另一个人拿了个擀面杖,我就报警了。通过监视器看到这三个男的和屋里的人打起来了,屋里有几个人不知道,穿蓝衣服的男的敲的门,开门后就用镐把打屋里的人,打的谁我不知道,那两个人也进去帮忙了。这时244和255房间的旅客往233房间跑,过了四五秒钟,这三个人就被屋里的人打出来了,怎么打的没看清,场面挺乱的,武器也被屋里的那几个人抢走了,有个男的没跑下来,另外两个男的打不过就往楼下跑了,其中的一个就逃走了,蓝衣服的男的跑到一楼时一脚踩空了摔倒了,他爬起来就往我在吧台的那屋跑,他手扒门,我把门关上了,就把窗户开开了,开始劝他们别打了。我听见我媳妇也劝他们别打了,就开门出去看到蓝衣服的倒地了,屋里的住宿的也有个人打破了头流着血,当时几个人我也不清楚,就过去拉架说:“别打了,你们占理再打你们就没理了。”这几个人就停下来不打了。

1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崔某某的母亲,在2014年4月8日下午5点多钟,崔某某在西南*旅店与人打仗了,现在扶*民医院脑外科451房间住院,我代表崔某某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保证参与打仗的这边三个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随传随到,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

1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4年4月8日下午5点多钟,我开车送唐某某和温某某去旅店,当时是唐某某和温某某进的旅店,唐某某让我在楼下等着,我停好车后等了一会,担心唐某某进旅店有什么事,我就走进旅店问男老板上去的两个女的去哪个房间了,老板告诉我是233房间,我就上了二楼楼梯,马上上到二楼时,我看见唐某某从233房间跑出来,后面跟出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就拽唐某某的手和衣服,还搂唐某某,这个男的还在笑,还撕撕巴巴的,唐某某挣开那个男的就跑楼下去了,当时她脸通红,我也没有说什么。温某某拽我一下说下楼,我就跟着下楼了。上车后,我把唐某某和那个女同学送回一中了,就开车走了,在车上我给唐某某打电话问刚才那个男的什么关系,唐某某说是朋友,我说我去找他去,问问咋回事。唐某某不让。我撂下电话把王某某找来,跟他说有人又搂又抱我对象,我看我对象挺不乐意的,我就想找他们谈谈,以后别整我对象了。*某某说那就看看去。我跟王某某说对方都有纹身,混社会的,咱们买两个镐把防身,我就拉着王某某到批发点那,王某某下车买了两个镐把。我跟王某某在车上说再找个人壮壮胆,就给王某某打电话找来了,我们三个人开车去了那家旅店,在车上我就和王某某和王某某说有个男的对我对象又搂又抱的,咱们去找他谈谈。到了那家旅店楼下,我拿了个镐把,王某某拿个镐把,王某某拿啥我没看见,就进了旅店,我走在前头,他俩走在后面,我上楼后,就敲门,门没锁,屋里有人说进,我进屋了,屋里一个胖子(拽我对象的胖子)在床上坐着,另一个站在地上,坐在床上的那个胖子瞅我嘿嘿笑然后说句话我忘了,当时挺激动的没注意听,我说唐某某是我对象,以后别整她。这时站在地上那个男的要出去,王某某就说:“你干啥去?”推了那个男的一下,我就用镐把打了站在地上的那个男的一镐把,打在他后背上了,就和他撕巴一起了,镐把就撇了,王某某和那个胖子打在一起了,我回头看王某某没了。这时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有人用脚踹他,他就和他们撕巴到走廊,我就跑,跟到楼梯那,后边人打了我一镐把,打在我头上,我就摔倒在楼梯那,老板娘过来拉着,我起来又往出跑,跑到一楼门口那想进门口那屋,门没开,我这时就懵了,被后边的人用镐把打倒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4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接到崔某某的电话,让我去找他,他见到我对我说:“有人逗式我对象,咱们去告诉他一声,以后别逗式她。”崔某某还说那家伙有纹身,咱们买两个镐把子壮壮胆。我就进五金店买了两个镐把子,放在车的后备箱了。买完镐把子我们就去网吧找姓王的去了,他跟姓王的也说:“有人逗式我对象,咱们去找他谈谈去。”姓王的说那就走吧。我们三个到了,崔某某拿个镐把,我拿个镐把往楼上走,姓王的什么也没拿。上楼后,崔某某就敲一个房间的门,屋里人就给他开门了,崔某某拿镐把进屋了,我俩也堵在门口,崔某某进屋后,屋里有个男的从床上站起来了,站在床上说:“吓死我了。”崔某某说:“刚才是我对象,别跟她动手动脚的。”当时一个站在床上,一个站在地上,站在地上的那个人就奔着崔某某去了,用拳头打崔某某,站在地上的人就抢崔某某的镐把,他俩就打起来了,我过去帮崔某某,用拳头打站在地上的那个人的身上了。床上的那个人就用烟灰缸打我的头,抢我手里的镐把,打了我头上一下,当时就懵了,倒地了,就有人踹我,还有人用皮带抽我,打了一会,一个手里拿皮带的就说:“你蹲那。”我就蹲那了。我看他走了,就进一个没人的房间躺起来,把门反锁了,不一会有人踹门我也没开,后来老板娘和一个女的说他们都走了,我才出来,下楼看到崔某某已经昏迷,头上全是血,还有个口子,就去医院了。

1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4月8日18点钟,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跟他办点事,我就上车了。到了三中路上,崔某某把车停在路边,我们三个就下车了,崔某某把车后备箱打开,他俩一人拿一个镐把,崔某某说总有人给他对象打骚扰电话,上去跟他谈谈去。我们就进了那家旅店,崔某某拿镐把走在前面,我在中间,我看旅店一楼楼道那有啤酒瓶子就随手拿个啤酒瓶子,那个穿米黄色衣服的朋友在我后面拿着镐把就上楼了,崔某某到了旅店二楼一房间门口敲门,里边人就开开门,崔某某就进去了,我和那个朋友就站在门口。屋里两个男的,一个躺在床上,一个站在地上,崔某某还没有说话呢,躺在床上的男的坐起来说:“兄弟咋的啊,摆个阵势啊?”崔某某说:“咋的啊,摆个阵势。”站在地上的男的就要出去,穿米黄色上衣的那个朋友就用手把那个要出去的男的碓回去了。崔某某没说啥就上去打这个站在地上的男的后背一镐把,把这个人打趴下了,躺在床上的胖子就窜崔某某身上去了,穿米黄色上衣的朋友上去就用镐把打这个胖子,打在他身上了,我用啤酒瓶子也打那个胖子,打在他身上了,我看有个男的往里跑,看事情不好,就跑出旅店,有人追我,我就打车跑了。

本院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王某某、薛*、韩某某陈述的被打事实,并结合证人唐某某、温某某、张*、齐某某、刘*、王某某证言等证据的佐证,足以证明三被告人持械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薛*、韩某某事实成立。提取笔录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无视法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其系初犯,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扶余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英华
  • 审判员李彦臣
  • 审判员张丽君
  • 书记员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