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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甲及辩护人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聂*因被害人赵某某与其妻子陶某某在网上聊天产生不满,趁*某某到自家仓房取化肥之际,无故殴打并用刀扎伤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面部及腹部外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聂*在扶余市永平乡街里持铁锹把无故追撵、殴打赵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聂*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供述及辩解,证人于某甲、张*、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办案说明、被害人赵某某医疗文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聂*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意对被告人予以赔偿,并当庭表示悔过,向被害人道歉。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同意对被害人赔偿、有悔过表现,被害人有过错,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聂*因被害人赵某某与其妻在网上聊天产生怨愤,在赵某某到其家仓房取存放的化肥之际,拿起放置在仓房里的尖刀向被害人赵某某腹部扎了一刀,致轻微伤后果。2014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聂*亦因此原因,在扶余市永平乡街里持铁锹把随意殴打被害人赵某某。

被害人赵某某损伤后均入院治疗,医疗费计10000余元,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当庭道歉,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身心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并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现已裁定准许。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聂*甲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记载证实被告人身份及辖区内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份,记载证实2014年9月21日23时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在巴达荣贵旅店将被告人聂*甲抓获,22日扶余市公安局将聂*甲解回扶余市。涉案尖刀、镐把(铁锹把)没有找到。

3、病历、(扶)公(法)鉴(伤)字(2014)0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记载证实被害人住院伤情诊断、医疗历程,被害人面部、腹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4、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裁定书,记载证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事项已和解,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被害人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准许已撤诉。

5、证人于某甲证实,2014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我丈夫赵某某到我家后院聂*甲家仓房拉去年剩下的化肥,装两袋我就进他家屋了,聂*甲姐夫张*某某装化肥,我刚进屋和聂*甲妻子陶某某说几句话,就听外面张*甲不是好声喊u0026lsquo;聂*甲你虎啊,你干啥呀u0026rsquo;,我就和陶某某出来了,看到张*甲和聂*甲在仓房门口撕吧呢,赵某某在仓房里靠墙站着,捂着肚子说u0026lsquo;聂*甲给我扎坏了u0026rsquo;,聂*甲手拿尖刀还要进仓房,被张*甲和陶某某把他架出去了,聂*甲说非得整死赵某某,后来聂*甲他妈来了我就出去找人和报警了。聂*甲是因为他媳妇和我丈夫网上聊天了才扎的他。

2014年7月8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和赵某某去永平街里,当准备回家走到老*家菜店的时候,看见聂*甲手里拿着一个一米多长的镐把向我俩冲来,拿镐把向赵某某头上打,被赵某某用胳膊挡住了,赵某某就跑,聂*甲就追打,赵某某跑到麻将馆里,后来聂*甲坐出租车走了。

6、证人张*甲证实,2014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我小舅子聂*甲家干活,前院赵某某来他家拉化肥,我帮赵某某从仓房抬化肥,正抬化肥呢,看见聂*甲手里拿着把30公分左右尖刀,我就把他抱住攥住他手脖子不让他往上扎,聂*甲说要整死他,后来我老丈母娘来了,拽着聂*甲,我就出去喊人了,当时聂*甲手里拿着刀在仓房门口不让赵某某出来,赵某某在仓房里手里拿个镐把。正打仗时我拉着了,他们都是后去的。

7、证人迟某某证实,我儿子赵某某和聂*甲媳妇网上聊天了,因为这聂*甲把赵某某扎了。2014年4月17日晚4点钟左右,我儿媳妇于某甲找我说赵某某被聂*甲扎一刀,然后我就跑到聂*甲家,看到聂*甲手里拿着三四十公分的一把尖刀,我没进去院,后来人多了,我儿子就从仓库出来了,我们就报案了。

8、证人聂*乙证实,我是纪*治保主任。4月17日我五叔聂*丙给我打电话,说聂*甲和赵某某打仗了让我回去看看,我就骑摩托车去了,看到聂*甲的母亲在外面站着,聂*甲和他姐夫在屋里,赵某某在仓房里呢,我呆了四五分钟,后来聂*甲骑摩托车走了。

9、证人张*乙证实,那天我正在家呆着,于某甲来我家找我说赵某某与聂*在聂*家打起来了,我就和他去了,到大门口时就听见聂*挺激动的在院子里吵吵,说u0026lsquo;谁也别管u0026rsquo;并要关大门,我就没敢进去,在大门口站着了,之后聂*他父亲回来了,把他整消停了。

10、证人李*甲证实,当天下午,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u0026lsquo;我在聂*甲家被聂*甲扎坏了u0026rsquo;,之后我就骑摩托车去了,到了之后我看到聂*甲手里拿着个绿把的尖刀在摩托车上坐着,聂*甲的母亲倚着仓房门,过一会治保主任来了,我俩把他推到屋里,过大约两三分钟,听聂*甲母亲说赵某某走了,之后我们就都走了。

11、证人于某乙证实,那天我和儿媳妇迟某某在家里,赵某某媳妇回来找我,说赵某某出事了,被聂*甲扎坏了,我就和儿媳妇就赶过去了,看见聂*甲拿刀要往仓房里进,被聂*甲的姐姐和母亲拦着,折腾了10多分钟,之后聂*、李*和聂*甲的父亲相继到了,把聂*甲手里刀抢下来了,把他推到屋里,我们就离开了。

12、证人李*乙证实,2014年7月8日那天,我在永平村里溜达,看到两个人打仗,后面一个人拿着棒子再追另外一个人,前面跑那个人我认识,他家孩子和我女儿是同学,他俩跑的途中那个人拿着棒子打前面那个人,能打五六下都打后背和胳膊上了。

13,、证人尹某某证实,在永平乡政府卖鱼的,那天在永平乡政府旁边的十字道口,看到一个男的拿着大棒子追着另一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拉着,之后被打那个男的跑到一个麻将馆里,打人那个男的就走了。打几下、伤没伤我没看到。

14、证人陶某某证实,聂*甲是我丈夫。2014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钟,听外面吵吵,我就和于某甲出去,看到聂*甲和赵某某相互撕吧,我姐夫张*甲拉着聂*甲,撕吧四五分钟,我婆婆在我家东院听见了就过来拉仗,我婆婆和于某甲把赵某某推到仓房里去了,接着就堵在仓房门口不让聂*甲进去,张*甲一直拉着聂*甲。我听见我家孩子在东院哭,我就跑过去抱孩子了,过四五分钟,我(用车)推着我家孩子回到我家院门口,就看到赵某某从我家院里跑出来。之前我和赵某某聊过天,后来知道谁就不聊了,没有不正当关系,就因为赵某某骚扰我,聂*甲才要打赵某某。

15、证人郑*甲证实,聂*甲是我儿子。2014年下午4点多钟,我听见我家西院我儿子聂*甲家有人吵吵,我就抱我孙子去看,见到聂*甲在仓房门口要进去打赵某某,我就拽着聂*甲不让他进去,持续30分钟左右,聂*和李*甲把聂*甲拽屋里去了,赵某某就跑回家去了。

16、证人聂*丁证实,聂*甲是我弟弟。2014年4月17日下午,我在我妈家洗衣服,听见西院我弟弟家吵吵,我母亲就过去了,大约过半个小时左右我抱我家孩子出门看看咋回事,走到聂*甲家大门口时看见赵某某和于某甲从院里出来。

17、证人聂*丙证实,2014年4月17日下午,我在放羊,我村李*和我说u0026lsquo;你家孩子聂*甲和人家打仗了,你赶紧回家看看去吧,我回到家看到聂*和聂*甲在屋里坐着呢,之后我就去赵某某家了,打仗时我没在现场。

18、证人黄某某证实,我在永平乡街里开麻将馆,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我看见麻将馆门前有两个男子打仗,还有一名女子拉着,这两个男子厮打时有一个男子突然蹿到我家屋里把门插上了,那个男子拽门要进来,他俩相互拽着门,后来一个女的把这名男子拽走了,门里这名男子也就出去了。后来啥事就不知道了。

19、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4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我媳妇去聂*家拉存放在他家的化肥,我和聂*在仓房装化肥,这时聂*来了,手里拿一把40公分左右尖刀,过来也没说什么向我腹部扎来,我躲开了,接着又向我腹部扎,尖刀的尖部把我腹部扎了个小口子,张*甲看到他扎我就把他抱住推到仓房外,张*甲说你虎啊,聂*还要上来扎我张*甲拼命拦着,当时我媳妇于某甲也拉着,我媳妇看我扎坏了就出去找人了,他后来又进来说要整死我,我说咱哥俩有什么话好说,他说为什么和他媳妇网聊,我说开始不知道,后来聂*他妈到了,在仓库门口拦着,后来治保主任来了我就出来了。2014年7月8日中午12点多钟我和我媳妇从永平要回家,走到道南老*家菜店,聂*从出租车上出来,拿着棒子就奔我来了,到我跟前就打我右胳膊上了,随后一直追着打我,还说要整死我,他打我,我就跑到张*超市对面麻将馆里,门插上了聂*进不来,随后聂*又坐那辆出租车走了,我就报警了。

20、被告人聂*甲供述,那天下午四五点钟,赵某某和他媳妇开四轮车去我家西仓房拉他家去年剩下的化肥,我和我姐夫张*在干活,随后张*也进去帮着装化肥,我看赵某某越看越生气,因为我看我媳妇和赵某某的聊天记录,我怀疑他勾引我媳妇。我就进仓房了,顺手在仓房门口拿起个东西奔赵某某肚子扎了一下,当时感觉没扎上,这是张*上来抢这个东西,我才发现是刀,到被张*抢去了,我扎他肚子时,赵某某问我为啥扎他,我说你不知道吗?你俩咋回事,赵某某就要往出走,我说不行就在仓房里说,没让他出去,他说你看都扎出血了,我说你说这个没用,赵某某说今天你扎我一刀就算扯平了,我不知道被谁从仓房里推到仓房门口了。赵某某媳妇于某甲,我媳妇陶某某都来拦着,我在外面走了一圈又要进仓房收拾赵某某没进去,我又进我家屋里转了一圈,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站到院子里骂赵某某,这时他还在仓房里呢,骂的过程中邻居张*乙就来了要拉仗,我没让他进把大门关上了,我就继续在院子里骂,这时赵某某母亲和她奶就来了,进院和我母亲他们在仓房门口拦着,我哥聂*和李*甲来了就把我推屋里去了,把刀抢下去了,我在屋里呆两三分钟出来坐我摩托车上,又过几分钟我就骑摩托车走了。当时就是想打他一顿出出气,我几次想进仓房就想把事说清楚。就扎他一刀,拿菜刀时头脑一片空白,就是情绪激动,就是想打他一顿,教训教训他,没想把他怎么地。之后去松原打工了,没回家。

等到今年7月份的一天,我想孩子了就给我媳妇打个电话,顺便问问看没看到赵某某,我媳妇说赵某某两口子骑摩托车往西走了。我在松原打出租车往家走,走到永平街里想给孩子买点吃的,这时看赵某某托他媳妇在永平街里呢,我看见他就来气,我就去买了个铁锹杆,刚买完就看赵某某骑摩托车过来了,我上去就打他,他把铁锹杆拽住,我拽下来打他胳膊一下子,他就跑,我在后面追撵打他,打到他后背两下子,他就跑到一家屋里了,我在门口呆两分钟就走了。

对寻衅滋事没啥辩解,我有悔过,同意赔偿,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说一声对不起。

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聂*甲供述与证人张*、于某甲、陶某某、郑*等证言基本吻合,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据间证明的基本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衔接,被告人产生犯意原因、实行行为、侵害后果能够完整体现。故,被告人聂*甲因发泄怨愤,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因被害人与其妻网上聊天对被害人产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对给被害人的伤害道歉、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给予充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过表现,结合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借故生非犯罪行为主观恶意不深,人身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聂*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实行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聂*,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捕前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 辩护人吴*,吉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欣
  • 审判员于洪涛
  • 人民陪审员梅长君
  • 书记员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