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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白色丰田3400越野车(车牌号为蒙G72267号)在长岭镇阳光100超市门前马路上临时停车时,影响了对面刘*驾驶的吉J5T534号出租车行驶。刘*按喇叭提醒对方让车,高某某手拿一把砍刀下车朝着刘*停车方向走来,刘*怕挨打往后倒车躲避,高某某拿着砍刀上了自己的车,驾车追撵刘*。刘*开车在前边跑,高某某开车在后面一直追,刘*驾车走至长岭镇南环公路红绿灯处时,因遇红灯而被迫停车,刘*因怕受到伤害弃车躲避。高某某手持砍刀下车将刘*的出租车玻璃和钣金多处砸坏,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410元。在被告人高某某用砍刀砸刘*出租车时,被在南环公路巡逻的执勤民警发现,将其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白色丰田3400越野车(车牌号为蒙G72267号)在长岭镇阳光100超市门前马路上临时停车时,影响了对面刘*驾驶的吉J5T534号出租车行驶。刘*按喇叭提醒对方让车,高某某手拿一把砍刀下车朝着刘*停车方向走来,刘*怕挨打往后倒车躲避,高某某拿着砍刀上了自己的车,驾车追撵刘*。刘*开车在前边跑,高某某开车在后面一直追,刘*驾车走至长岭镇南环公路红绿灯处时,因遇红灯而被迫停车,刘*因怕受到伤害弃车躲避。高某某手持砍刀下车将刘*的出租车玻璃和钣金多处砸坏,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410元。在被告人高某某用砍刀砸刘*出租车时,被在南环公路巡逻的执勤民警发现,将其当场抓获。刘*所受经济损失高某某已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他开他白色丰田越野车拉他朋友刘*乙,从阳光100超市那趟道往北走,他和他朋友吵架了,他俩站在道边,这时北边来了一台蓝色货车,货车后面有一台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就紧着按喇叭,他拿砍刀用布包着,站在大车前边,出租车司机就往后倒车,他上车追出租车,从南方商店追到南环集市附近把出租车追上,他拿砍刀下车了,出租车司机下车就跑,他当时生气就把出租车砸了。当时警察正好开车路过,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

2、证人刘*乙证实,2014年8月11日16时左右,她和她对象高某某开车从南向北直行,刚到南环路口,有一辆出租车由北向南对面过来,出租车前面有一台大车,出租车要超大车,他们就停下来,那台出租车就一直按喇叭,司机还在车里比划,她对象就下车了,出租车司机骂骂吱吱的,高某某就奔出租车去了,司机倒车就跑,高某某开车就追,追到南环道边出租车就停下来,司机开车门就跑了,高某某就把他车砸了。

3、证人刘*甲证实,2014年8月11日下午4点多钟,他开出租车从财校西边道由北往南走,走快到南环,看见一台白色越野车在道中间站着,前边还有一台蓝色货车,他按两次喇叭,从越野车下来一个人拿刀奔他来了,他倒车就跑,越野车在后面追,到南环集市红绿灯被前边车堵住了,他把车扔下就跑了,那个人把他车砸了。

4、扣押笔录,扣押砍刀一把。

5、被砸车辆照片。

6、估价鉴定结论书,被砸车辆损失1410元。

7、刑事判决书,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释放证明,高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9、破案经过,高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被抓获。

10、户籍证明,高某某1982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械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葛柏林
  •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