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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京海检刑诉(2012)3811号起诉书向北京*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

三、被告人某某、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三元六角七分。

(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给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l4年10月24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承担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某某。
  • 被执行人某某。
  • 被执行人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国才
  • 审判员陈传江
  • 审判员吴明海
  • 书记员刘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