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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鞠*甲、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6日,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期限为14年(从2014年至2027年)。做为盛*司为徐家同年村修路的修路款。2007年7月2日,盛*司将此60垧甸子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徐家屯村村民鞠*甲,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鞠*甲又先后将其中的50余垧地转包给他人耕种。

2014年4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鞠*甲和从鞠*甲手中转包土地的王*、张*、王*乙、鞠*乙等人春耕时,先后多次遭到被告人刘*甲及朱*、高*、张*(已判刑11人)等人的阻拦。其中4月11日在村民阻拦鞠*甲等人耕种的过程中,朱*开四轮车将鞠*甲的四轮车撞坏,之后刘*甲追撵来为鞠*甲种地的王*,要打王*,但没有追上。因被告人刘*甲等村民的阻拦致使鞠*甲等人投入肥料后无法继续耕种。刘*甲等人遂按其原承包地进行了抢种,造成鞠*甲土地承包费、肥料、人工等损失共计64643元,其中刘*甲抢种1.5垧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期限为14年(从2014年至2027年)。做为盛*司为徐家同年村修路的修路款。2007年7月2日,盛*司将此60垧甸子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徐家屯村村民鞠*甲,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鞠*甲又先后将其中的50余垧地转包给他人耕种。

2014年4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鞠*甲和从鞠*甲手中转包土地的王*、张*、王*乙、鞠*乙等人春耕时,先后多次遭到被告人刘*甲及朱*、高*、张*(已判刑11人)等人的阻拦。其中4月11日在村民阻拦鞠*甲等人耕种的过程中,朱*开四轮车将鞠*甲的四轮车撞坏,刘*甲追撵为鞠*甲种地的王*,要打王*,但没有追上。因被告人刘*甲等村民的阻拦致使鞠*甲等人投入肥料后无法继续耕种。刘*甲等人遂按其原承包地进行了抢种,造成鞠*甲土地承包费、肥料、人工等损失共计64643元,其中刘*甲抢种1.5垧地。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的供述,2003年他在村上承包了1.5垧地,承包期限是10年,2013年年底到期,他认为到期之后还应该他继续承包。2014年春耕时他认为鞠*甲的合同不合理,所以两次阻拦鞠*甲种地。2014年4月11日下午,他和其姑父高*在地里灭茬子,看见地南边有一帮人。他与高*就到南边地里,看见有朱*、朱*、李*甲等人在阻拦鞠*甲种地。他看见王*甲站着四轮车车斗上,就冲过去要打王*甲,王*甲就跑,他没有打着王*甲。鞠*甲也没种上地,他们都各自回家了。2014年4月16日上午,他看见鞠*甲找的四轮车往地里去,就知道鞠*甲又要种地,他就到地里去阻拦鞠*甲种地。在地里他看见朱*、朱*、高*、郑*、李*甲、李*乙等10多个人都在地里。朱*躺在四轮车前不让鞠*甲种地,妇女们拿洋叉坐在四轮车前也不让鞠*甲种地,还有几辆四轮车阻拦鞠*甲种地,鞠*甲当天又没种上地。后来,朱*、朱*、高*等10多个村民抢种了鞠*甲的承包地,他也抢种了1.5垧地。他通过其父亲刘*给付鞠*甲承包1.5垧地的承包费36000元,期限是2014年至2016年。他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的。

2、被害人鞠*甲陈述,他是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新立屯农民。2005年他们村和长岭*有限公司签订修路合同。由于村里资金短缺,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做为公路的预付款(21万元)顶给盛*司,期限为14年(2014年至2027年)。2007年2月,盛*司将60垧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他支付给盛*司21万元。2014年以前这60垧甸子地由村里承包给徐家屯的村民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2014年春耕时原承包户多次阻拦他种地。2014年4月11日9点多,他去种地,朱*甲开四轮车到地里将其种地的四轮车撞坏。郑*甲也将四轮车停在地里阻拦他种地,还有不少妇女手里拿着洋叉阻拦他种地。刘*甲拿着洋叉领一群妇女追打王*甲,并喊要整死王*甲。4月16日他又到地里种地,郑*丁先开四轮车到地里,把四轮车停在地里,朱*甲拿着洋叉躺在四轮车前不让种地。不少妇女手里拿着洋叉和铁锹,在地头骂他。李*甲还把他的头部挠伤。那些开四轮车的人站在他四轮车旁边,挡着他不让种地。刘*甲抢种他的承包地1.5垧。案发后,刘*甲通过其父亲刘*给他承包1.5垧地三年的承包费36000元,期限是2014年至2016年。

3、证人朱*甲证实,他是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新立屯农民。他们屯共有60垧号外地。2003年他在村上承包了5亩,承包期限是10年,2013年12月份到期。在他们承包该地的第二年这60垧地又被鞠*甲承包,这地他们一直种到承包期结束。2014年春耕时他们认为鞠*甲的合同不合理,所以阻拦鞠*甲种地。2014年4月11日他在地里打垄时看见鞠*甲在地里扬肥,他就开四轮车过去阻拦,他开车进去之后想把车横在地里阻止鞠*甲扬肥,因四轮车刹车不好使,与鞠*甲的四轮车撞到一起,撞上后他和鞠*甲的弟弟鞠*丙吵吵了几句。他们屯子的高*、郑*、吕*、刘*甲等人都来到地里,并和鞠*甲等人发生争吵。刘*甲要打鞠*甲的小舅子王*甲,王*甲跑了。

4、证人高*证实,他是徐家屯村新立屯的农民。2005年村里因为修路用村上的60垧机动地顶长*达公司的修路款,之后盛*司又将地承包给鞠*甲,鞠*甲又将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他认为他们原来的承包户有优先承包权,鞠*甲的做法不合理,所以一直上访。2014年4月11日他看见鞠*甲在有争议的地里扬肥,他就开四轮车过去。到地之后看见朱*的四轮车和鞠*丙的四轮车撞到一起,郑*和他妻子、朱*的母亲、妻子、朱*、刘*、李*乙、郑*也在地里。刘*追打王*甲,没打上。5月14日他接到电话说有人在他地里掸药,之后他给朱*和刘*打电话,让他俩到地里阻拦别人掸药。

5、证人吕*证实,2014年4月11日,她在家听说有人在趟他儿子朱*以前承包的地,她手里拿着洋叉到地时看见朱*、郑*、郑*、郑*、朱*、王*、王*、李*的妻子及母亲、李*、石*和妻子、郑*、朱*、高*、刘*、刘*、石长岭等人,这些人手里都拿着洋叉,阻止鞠*甲种地。

6、证人王*证实,2003年她家在村上承包了5亩地,2013年到期后没有续包。她们认为鞠*甲承包村上地的手续不合法,所以多次阻拦鞠*甲种地。2014年4月11日,她拿着洋叉和朱*、郑*、朱*、高*、朱*、刘*甲等十几人一起到地里阻拦鞠*甲种地。当天朱*开的四轮车将鞠*甲的四轮车撞坏,她们拿着洋叉在地里站着,不让鞠*甲等人种地。4月16日,鞠*甲又来种地,她与朱*、郑*、朱*、高*、朱*、刘*甲等十几人又去阻拦,拿着洋叉坐在地里不让鞠*甲种地。她们去阻拦鞠*甲种地是十几户村民一起商量的,不管鞠*甲种谁的地她们都去阻拦。

7、证人张*证实,2014年4月11日,她拿着洋叉与朱*、郑*、朱*、高*、朱*、刘*甲等十几人一起到地里阻拦鞠*甲种地。当天朱*开的四轮车将鞠*甲的四轮车撞坏,她们拿着洋叉在地里站着,不让鞠*甲等人种地。4月16日,鞠*甲又来种地,她与朱*、郑*、朱*、高*、朱*、刘*甲等十几人又去地里阻拦,她们拿着洋叉坐在地里不让鞠*甲种地。她们去阻拦鞠*甲种地是十几户村民一起商量的,不管鞠*甲种谁的地她们都去阻拦。

8、证人王*甲证实,鞠*甲是他姐夫。2014年4月11日,他在帮着鞠*甲种地时,不少村民前去阻拦,朱*甲开四轮车将他们种地的四轮车撞坏,还威胁鞠*丙说再种地就打死鞠*丙。当时朱*甲还威胁他说王家就一个小子,要整死他。他看见有很多人都拿着洋叉冲上来,他下车就跑了。

9、证人张*甲证实,2013年11月24日他在鞠*甲手里花32000元买了两垧地。他买的两垧地其中一垧是原来高*承包的,还有其他人原来承包的一垧。高*原来承包的一垧地被高*抢种了。2014年他和王*甲到地里打除草剂时,朱*甲骑摩托车和刘*甲到地里告诉不让他们打除草剂。

10、证人李*丙证实,2014年4月16日他和郑*、郑*、李*乙一起开四轮车挡在鞠*甲的地头,不让鞠*甲种地。当时还有李*乙的妻子、刘*、李*丁的妻子、刘*甲及妻子、王*、李*甲、高*及妻子、朱*、朱*的妻子、朱*都在场。

11、证人鞠*丙证实,2014年4月16日,刘*甲及妻子参与阻拦鞠*甲种地,手里都拿着洋叉。

12、证人郑*、郑*甲证实,刘*甲参与阻拦鞠某甲种地了。

13、证人鞠*证实,他是徐家屯村的治保主任。2014年4月11日上午他配合太平川派出所民警在新立屯取证。大约10时许,民警接到村民鞠*甲报案,称有村民阻拦鞠*甲种地。他和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地北头聚集很多村民,有朱*、朱*、郑*及妻子、李*、高*及妻子、郑*、郑*及妻子、吕*、刘*、刘*、朱*等20多人,妇女拿着洋叉。到地后看见鞠*甲种地的四轮车被撞坏,朱*的四轮车也撞坏。

14、证人李*戊证实,2005年村上通过广播和发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村民发包土地的事,告诉村民如果不买就将地发包给修路公司。村上发包土地的钱用于村上修路。他在鞠*甲手里承包了1垧地,但这地他没种上。

15、证人孔*证实,2004年至2012年他任徐*支部书记。2005年村上发包甸子地时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是他主持的,王*戊做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卖地,并本人签的字。他们是先开会,后签字,同意的签字,不同意的不签字。当时因修路没钱才把村上的60垧地发包给长*公司。修路时鞠*甲也参与修路,之后鞠*甲从修路公司那把地买回去的。村上之前和盛*司签了合同。

16、证人王*戊证实,他现任徐家屯支部书记。2006年8月6日鞠*甲承包了村上的60垧开荒地,期限是2014年至2027年。村上在发包该地时让社主任将通知单发到各家各户。这60垧地是村上修路顶给长*公司,之后鞠*甲从盛*司买的。村上和盛*司有合同,和鞠*甲没有合同。村上卖地修路时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都同意并且签了字。当时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有27人,签字的有24人。卖的是开荒地不是承包地。

17、证人许*证实,2005年他是徐家屯村的会计。2005年村上发包开荒地时向各家各户发了通知单,并且还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共24人参加,24人都表示同意,并签了字。村上是将土地承包给了盛*司做为修路资金,与盛*司签了合同。鞠*甲的地是从盛*司买的。

18、证人马某甲、陶*证实,他们当时都是徐家屯村的社主任,并且是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发包土地给盛*司*他们参加了村民代表大会,都同意并签的字。会议是孔*主持的,王*戊做的记录。在发包开荒地时用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的各村民。村上是因为修路资金不足才把地承包给盛*司。之后盛*司又把地卖给鞠*。

19、证人鞠*戊证实,2000年至2006年他担任徐家屯村村长。2005年村上因修路资金不足将村上60垧开荒地承包给修路的长*公司,并于2006年8月6日签的合同。当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孔*主持的,王*戊做的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发包土地,并签的字。村上发包土地时通知了徐家屯的村民。鞠*甲怎么获得该地的经营权他不清楚。

20、证人马某乙、王*己证实,他们都是徐家屯村的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因修路资金不足将村上60垧开荒地承包给修路的公司,并签了合同,期限是2014年至2027年。鞠*甲参与了修路,修路公司又将地卖给鞠*甲。当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孔*主持的,王*戊做的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发包土地,并签的字。

21、证人张*、孙*、鞠*、王*、冉*证实,他们都是徐家屯村的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他们都参加了,同意卖地修路,并且都签了字。当时村上是否发通知书通知各户记不清了。

22、证人安*证实,他是庆福公屯的队长。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的事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共有20多位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当时村上是否发通知单不记得了。村上卖的是开荒地,不是承包地。

23、证人王*辛证实,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他同意卖地修路,因为他不会写字,字是郑*代替他签的。

24、证人郑*戊证实,他是社长。2005年村上因发包开荒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他屯的代表是他通知的。村民代表都同意卖地修路,都签了字。

25、证人王某申证实,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记不清了,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签的字。他同意村上卖地修路。村上卖地是否发通知单也不记得了。

26、证人李*证实,村上卖地修路的事他不同意,当时是先签字,后开会。村上卖地没有发通知单。

27、太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朱*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太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接待朱*甲等人上访情况的说明。

28、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山派出所关于鞠*甲开荒地经营权和耕种被阻挠的情况说明。

29、太平山镇第九届村民代表名单。

30、太平山*委员会证实材料。

31、徐家屯村第九届村民代表名单。

32、太平山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出售、出租、发包、转让申请表。

33、徐家屯村号外地统计表。

34、太平山*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签字名单证实,2005年7月29日徐家屯村召开村民会议,并有24名群众代表签名。

35、徐家屯村甸子地转让合同书证实,2006年8月6日徐家屯村将60垧甸子地转让给长春*有限公司。

36、土地转让协议证实,2007年7月2日长春*有限公司将徐家屯村甸子地60垧转让给鞠某甲。

37、通知单证实,2005年7月27日,村委会向村民下发的续包土地通知书内容。

38、土地转包协议书证实,2014年4月22日,鞠*甲将3垧土地承包给王*乙。

39、收据9枚证实,鞠*甲卖地收款情况。

40、办案说明三份证实,(1)证人房立武拒绝作证。(2)本案涉及的村民代表张*戊无法联系、李*患有脑血栓,语言不清、鞠*在新疆生活,无联系方式,于长春因病去世。(3)太*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由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进行整理出现技术问题导致数据丢失。卷中的光碟为鞠*甲现场录制。

41、长岭*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1)太平山镇徐家屯9.5垧耕地2014年当年承包费用鉴定价格为66500元、太平山镇种地每天6人共计5天的人工费用鉴定价格为4500元、太平山镇种地3台车共计5天的车工费用鉴定价格为4050元、禾芯力牌双缓双控复合肥2吨鉴定价格为8200元。

4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甲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

4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1978年3月14日。

44、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甲无前科劣迹。

45、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朱*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李*甲、郑*、朱*乙、朱*丙、郑*、吕*、王*丁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46、松原*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驳回上诉,维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寻衅滋事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伙同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刘*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刘*甲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无再犯罪危险,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人,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长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雅双
  • 人民陪审员张玥
  • 人民陪审员常志国
  •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