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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个体户金某某(已判刑)到长岭*粮库卖玉米,扦样员刘某某发现其出售的玉米质量不好后汇报给粮库主任王某某,王某某给金某某打电话要求把玉米拉回去。*某某听后很生气,于是召集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一起回到腰坨子粮库。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从车后备箱拿出镐把,金某某持尖刀,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潜逃并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5年5月18日于某某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获,高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个体户金某某(已判刑)到长岭*粮库卖玉米,扦样员刘某某发现其出售的玉米质量不好后汇报给粮库主任王某某,王某某给金某某打电话要求把玉米拉回去。*某某听后很生气,于是召集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一起回到腰坨子粮库。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从车后备箱拿出镐把,金某某持尖刀,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潜逃并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5年5月18日于某某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获,高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013年12月26日,他和赵某某、高某某、在金某某家卖粮遇到一起,中午他们三人和金某某媳妇在一起吃的饭。金某某去腰坨子粮库卖粮。吃完饭金某某媳妇让他们三个去给金某某送饭,高某某开车,他和赵某某一起去腰坨子粮库。到粮库金某某开车他们一起回新安镇,没到家,金某某让他们上他车说回粮库,他们又回到腰坨子粮库,金某某下车和扦样员吵吵起来,扦样员回屋拿一把铁锹,金某某让他去车后备箱拿棒子,他从车后备箱拿三根棒子,给高某某、赵某某每人一根,就和扦样员打起来,不一会就被粮库的人拉开了。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3年12月份,他和于某某、赵某某在新安镇吃饭,吃完饭后金某某媳妇让他们去腰坨子粮库给金某某送饭,他们就去了,金某某吃完饭和他们三个开车回新安镇,刚到新安镇,金某某让他们回去,他们坐金某某车返回腰坨子粮库,金某某找到扦样员刘某某说为啥他粮不合格,他们打起来,刘某某回屋拿一把铁锹出来,金某某让他们去车里拿镐把,于某某取出三根镐把,给他和赵某某一人一根,他们和刘某某打起来,后来被人拉开,他们就走了。2015年5月19日他到新*出所投案。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他和于某某、高某某去腰坨子粮库给金某某送饭,金某某吃完饭和他们一起回新安镇,快到金某某家时,金某某招呼他们上车又返回腰坨子粮库,金某某到粮库化验室找到刘某某,跟他吵吵并打在一起,他们上去拉仗,刘某某回化验室拿一把铁锹出来要打他们,金某某让他们去车里取镐把,于某某在车里取出三根镐把,给他和高某某每人一根,高某某和于某某和刘某某打在一起,高某某被打倒,镐把也被刘某某抢下,刘某某用镐把打于某某腰一下,于某某和他抢镐把,金某某拿一把匕首也上去打刘某某,打没打着记不请了,后来被大伙拉开了。2015年5月18日他到新*出所投案。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他是腰坨子粮库的扦样员。2013年12月26日15时左右,他扦样发现吉J5993挂车的粮不合格,他和主任王某某说这车粮霉粒多,过了20多分钟,新安镇的金小子来门卫室叫他出去,问他为什么说这车粮不好,他们发生争吵,金小子告诉领来的两个人取家伙打他,他们厮打在一起,他右侧眼眶挨了一拳,也不知道谁打他一棒子,后来被拉开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某某已经赔偿他医疗费,他不追究金某某法律责任了。

5、证人金某某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他去腰坨子粮库卖粮,化验完了暂时卸不上车,他领司机去吃饭,这时粮库主任王某某打电话说“你回来一趟,你的粮不合格”。他说扦样员刘某某说粮已经发霉了,他领大车司机高东子、于某某、赵*回到粮库,在院内碰到刘某某,他们吵吵起来,刘某某回到屋里取出一把铁锨,他让高东子和于某某到车里取出镐把,双方就打在一起,刚打到一起粮库就出来一帮人拉开了,刘某某屁股被打青住院了。

6、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是腰坨子粮库主任。2013年12月26日下午,他单位收购国家临时储备玉米时,扦样员刘某某发现拿着吉J53886车上的玉米给他看,他把玉米给化验员张某某化验,发现粮生霉严重超标。他去吉J53886车上核实,发现情况属实,他给金某某打电话说退车,金某某说一会来。大约20分钟,他和张某某开门看见刘某某拿烧锅炉的铁锹出去,他们也跟出去,看见金某某领三个人打刘某某,他们过去拉开了,金某某等人就走了。

7、证人张某某证实,他是腰坨子粮库化验员。2013年12月26日下午,他们收国家临时储备玉米时,主任王某某拿一把玉米让他化验,他化验结果不合格,王某某去车上核实后,让金某某把粮拉回去,他和王某某回到化验室,大约过了20分钟,王某某说干起来了就往外跑,他也跟着跑出去,看见一帮人打起来,他拉着刘某某回来,金某某等人在后面追着打,过了一会,金某某就走了。

8、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对刘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9、破案经过,2015年5月18日赵某某到新*出所投案;2015年5月19日高某某到新*出所投案。2015年5月18日于某某被长*公安抓获。

10、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被收押,5月20日被解回。

11、长春铁路公安处高*证实,2015年5月18日10时许,他通过身份证比对在长春站站前广场将于某某抓获。

12、刑事判决书,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3、户籍证明,于某某1988年6月16日出生;高某某1985年3月15日出生;赵某某1988年10月17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高某某、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同年5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并取保候审。
  •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柏林
  • 人民陪审员高志强
  • 人民陪审员李晶
  • 书记员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