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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7日17时,被告人吕XX在前郭县XXXX乡XXXXXXXXXXXX屯张X家,无故用拳脚殴打钱XX头面部和腰部。钱XX通过电话将此事告诉其母亲隋XX,隋XX遂与钱XX去被告人吕XX家,要求被告人吕XX给钱XX治病,当隋XX遂与钱XX来到被告人吕XX附近时,被告人吕XX持砖头、铁锹再次殴打钱XX头面部和腰部。经法医鉴定,钱XX腰部之伤为轻伤。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吕XX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17时,被告人吕XX在前郭县XXXX乡XXXXXXXXXXXX屯张X家,无故用拳脚殴打钱XX头面部和腰部。钱XX通过电话将此事告诉其母亲隋XX,隋XX遂与钱XX去被告人吕XX家,要求被告人吕XX给钱XX治病,当隋XX遂与钱XX来到被告人吕XX附近时,被告人吕XX持砖头、铁锹再次殴打钱XX头面部和腰部,钱XX于2013年11月27日20时入住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腰1腰2锥体左侧横突骨折,左肩背部,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左眼外伤。经法医鉴定,钱XX锥体横突骨折的伤情达到轻伤。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吕XX被公安机关抓捕。

另查明,被告人吕XX赔偿被害人钱XX伤后损失人民币12000元,此款由其父亲吕XX代为给付完毕,被害人钱XX对被告人吕XX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吕XX供述:2013年11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在我们屯张X家打麻将,当时钱XX和吕XX、王XX、于XX在张X家另一桌打麻将,我刚玩一把家里有点事我就不玩了,回家一趟,就跟于XX说,你别玩了,我玩吧,于XX就让给我玩了,我刚坐下玩一把,钱XX就不玩了,起来就走了,我们这桌就散了,不一会钱XX又回来了,回来就在屋里站着了,瞅我一眼,我说你咋不玩了呢,钱XX说我愿意玩就玩,不愿意玩我就不玩,我又问他你咋不玩了呢,人家还找我要钱呢,钱XX说我就他妈不玩能咋地,当时我听了挺生气的,我就站起来,往钱XX胸前打了一拳,钱XX也还手打我一拳,我俩就撕吧一起了,我把钱XX摔倒了,我就用脚踢钱XX,往钱XX身上踢,钱XX就往起站,往起站的时候钱XX的手就抓着我的脑袋,抱着我脑袋,往起站的时候钱XX左侧眼眉附近碰我牙上了,碰出血了,这时让屋里的人把我们给拉开了,拉开之后我就走了,我就回家了,回家不一会我就从家出去了,上我家附近水泥路上去了,到水泥路上我就看见钱XX和他妈了,钱XX他妈看见我就开始骂我,就往我身上扑,钱XX就过来打我,他俩打我头两下子,我没敢还手,就跑回家了,钱XX他妈也跟着去我家了,进我家屋就开始骂我,我说你别在我家骂,吓着孩子,我跟妻子说把孩子领走吧,后来让他侄子给劝走了。

二、被害人钱XX陈述:2013年11月27日晚上5点多,我和吕XX、王XX、于XX在张X家打麻将,钱XX甲、钱XX乙、王X,还有一个人我想不起来是谁了,他们在另一桌打麻将,张X家屋里一共两台麻将机。这时吕XX就来了,于XX就让给吕XX玩了,我说我有点事,就下桌了,我们这桌麻将就散了,我出去上了趟厕所,回屋之后我就站在钱XX甲这桌旁边看热闹,吕XX就站那骂我,怎么骂的我,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也没出声,吕XX骂了几句就上来把我抱住摔倒了,然后就咬我左边眉骨一口,给我咬出血了,我当时就懵了,他就给我摁地上了,就用脚踹我腰部,我就感觉这些人上来就拉仗了,拉开之后吕XX就走了,我就给我妈打电话,我妈来到张X家,就说上他们家问问他媳妇,这打这样这事咋整,我和我妈就往他们家走,走到屯子东边,还没等到他们家,吕XX就出来了,上来就用拳头往我身上打,然后我就用手挡,吕XX就从地上捡砖头子往我脑袋上砸,我妈上去拉着,吕XX就往我妈手上咬,给手都咬坏了,然后吕XX就跑回家拿的铁锨出来就往我身上打,吕XX甲就让我上他们家屋呆着,怕我脑袋受风,之后我就进屋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三、证人隋XX证言:2013年11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在家接到一个电话,说我儿子钱XX在张*让人给打坏了,我就往张*去,到张*看见我儿子正在地上躺着呢,脸上全是血,我说谁打的,我儿子钱XX说吕XX打的,我就领我儿子去吕XX家找吕XX让他给看病,正往吕XX家走的时候,对面过来一个人,晚上太黑了也没看清楚是谁,过来就开始打钱XX,把钱XX打倒在地上了,又骑在钱XX身上打他,这时我才看见是吕XX,我就上去拽吕XX,拽吕XX的时候吕XX还把我手给咬坏了,我把吕XX拽起来了,吕XX就跑了,跑挺远又回来了,手里拿着一个木方子,要打钱XX,我站他俩中间把他俩给隔开了,我对吕XX说你要打就打我吧,吕XX就把木方子给扔了,扔了之后,又在地上拿起两块砖头,一手一个,往钱XX脑袋上打了,往脑袋打了两三下,吕XX又跑回来,拿了一把铁锹把我儿子打到了,也不知道是谁过来拉仗,把吕XX手里的铁锹抢走了,后来我都懵了,啥也不知道了,也不知道是谁,把我儿子整吕XX甲家去了。

四、证人张X证言:2013年11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吕XX和钱XX都在我家打麻将了,吕XX玩了一把牌就说有事就走了,他走了之后这桌麻将就散了,吕XX出去不一会又回来了,当时钱XX、王XX、李XX、于XX他们四个在另一桌打麻将,吕XX回来就把于XX挤走了,吕XX就坐在于XX的位置和钱XX三个人打麻将了,玩了一把牌,不知道因为啥事儿就散了,不玩了,散了之后钱XX就出去了,不一会又回来了,回来就站屋里看别人打麻将了,吕XX看见钱XX回来了,吕XX就骂钱XX,骂了几句,吕XX就走过去,往钱XX身上打了一拳,钱XX也还手打了吕XX一拳,他俩就打起来了,开始撕巴,我们屋里的人看见他们俩打一起了,就过去拉仗,拉开之后就看见钱XX脸出血了,我们就让吕XX回家了,钱XX就给他妈打电话了,钱XX他妈来了之后就把钱XX领走了。

吕XX打钱XX胸部一拳,钱XX就还手打吕XX胸部一拳,之后他俩就抱在一起,开始撕吧一起了,我们屋里的人就上去拉仗,拉仗的时候不知道是怎么弄的,钱XX就倒地上了,他俩还继续撕吧,钱XX还把我的腿给抱住了,钱XX看见抱的是我的腿又松开了,之后就把吕XX的腿给抱住了。

五、证人吕XX甲证言:2013年11月27日晚上五点多,我在我家屋里呆着,就听见外面有个女的喊,说你整死我吧,有能耐你打我,我就从屋里出去了,出去之后我就看见钱XX他妈跟吕XX在水泥地上撕巴,钱XX的母亲往吕XX身上靠,手里还拿着一个木杆子,就这么靠着走出三十多米,还说有能耐你打我,打我下试试,吕XX就把钱XX母亲手里的木杆子抢下来扔了,钱XX他妈还往吕XX身上靠,让吕XX打他,我害怕吕XX打钱XX他妈,我就拽钱XX他妈,这时钱XX就往吕XX家院子里跑,吕XX问钱XX你上我家干啥去,吕XX就往钱XX那去,我害怕他俩打一起去,我就把钱XX的母亲松开了,也往钱XX那跑,我往钱XX那跑的时候,钱XX他妈也往过跑,跑到那我就拽吕XX,往屋里推,钱XX和他妈就过来要打吕XX,我就回头拉他俩去了,往外推他们别打一起了,吕XX回手在院子里房子窗户前面捡把铁锹,对钱XX说我拍你,我就把吕XX抱住了,吕XX就抡了两下子铁锹没打着钱XX,钱XX他妈就急眼了,说吕XX你还没治了,有能耐你打我,钱XX就又往过来,我当时抱着吕XX,吕XX就往外挣脱,我有点要抱不住了,钱XX他妈看吕XX手里拿着铁锹,就对钱XX说你让开,让他打我,钱XX和他妈看吕XX喝酒了,就有点害怕了就走了,我就把吕XX推屋去了,我就把钱XX整我家去了。

六、证人王XX证言:2013年11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和吕XX、于XX、钱XX在张X家打麻将,吕XX就过来说我玩两把,然后于XX就让给吕XX玩了,玩了一把牌,钱XX就接了个电话说有事走了,然后我们这桌就散了,钱XX走了不一会,然后又回来了,在屋里站着,吕XX问钱XX你咋不玩呢,钱XX说有事,不玩了,吕XX又问钱XX说玩一会呗,钱XX说不玩了,吕XX说咋的啊,差啥啊,钱XX说我就不玩了还能咋地,吕XX就有点生气,打钱XX一拳,钱XX还手打一拳,之后他俩就撕巴一起了,吕XX把钱XX摔倒了,用脚踢钱XX,钱XX就往起站,快站起来的时候,钱XX用手抱着吕XX的脑袋,我们就把他俩给拉开了,拉开之后,就看见钱XX左侧眼眉出血了破皮了。拉开之后吕XX就走了,不一会钱XX他妈也来了,把钱XX也领走了。

七、证人于XX证言:2013年11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和吕XX、于XX、钱XX在张X家打麻将,吕XX就过来说我玩,然后我就让给吕XX玩了,玩了一把牌,钱XX就不玩了,我们这桌就散了,钱XX出屋不大一会又回来了,吕XX问钱XX,说:“你咋不跟我玩呢”钱XX说我愿意玩就玩,我不愿意玩就不玩,我也不差你们钱,不玩还能咋的,吕XX往钱XX身上用手打了一下,钱XX还手打吕XX一拳,吕XX就上去跟钱XX撕吧一起了,把钱XX摔倒了,吕XX就用脚往钱XX身上踢,我们屋里的人就开始拉架,钱XX往起站的时候,手抱着吕XX的脑袋,等我们把他俩拉开的时候,钱XX左侧眼眉附近出血,拉开之后吕XX就走了,不一会钱XX他妈也来了,把钱XX也领走了。

八、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伤)字(2014)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证书:被鉴定人钱XX锥体横突骨折的伤情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九、松*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钱XX的出院诊断书和病情介绍:被害人钱XX于2013年11月27日20时入院,出院诊断为腰1腰2锥体左侧横突骨折,左肩背部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左眼外伤

十、被告人吕XX常住人口信息: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十一、抓捕经过:抓获。

十二、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被告人吕XX赔偿被害人钱XX伤后损失人民币12000元,此款由其父亲吕XX代为给付完毕,被害人钱XX对被告人吕XX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无前科劣迹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伤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XX,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前郭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2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3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中
  • 审判员初洪伟
  •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 书记员韩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