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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得知姐夫张*与被害人赵*发生矛盾,纠集李某某和另外二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持扎枪来到XX镇牧场职工宿舍内,用拳头和扎枪殴打赵*头部及背部,致赵*受伤。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书、照片、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是被告人韩某某的姐夫。赵*某与被害人赵*是夫妻关系。张*与赵*、赵*某均在前郭县XX镇牧场砖厂打工,赵*某是炊事员。2013年8月6日,砖厂厂长于某某到食堂查看米、面、油使用情况,赵*某怀疑张*在于某某面前“说坏话了”,与张*发生争执,赵*打了张*一拳,并从食堂里拿出一把菜刀要砍张*,被工友高某某拉开。赵*某又从兜里掏出一把尖刀要扎张*,后被人拉开。2013年8月7日晚20时许,张*给被告人韩某某打电话,说自己被人打了,不想干了,让韩某某来接自己。被告人韩某某带领李某某及李某某的二个朋友(姓名不详,均在逃)来到砖厂,韩某某与其中一人到赵*宿舍内,要与赵*“唠一唠”,话语不合发生殴斗,韩某某用拳头殴打赵*头部,另一名男子用铁管殴打赵*某背部,致赵*某背部擦皮伤。赵*某因受惊吓住院治疗。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赔偿赵*、赵*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赵*、赵*某对韩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13年8月7日晚,我和李某某及他的二个朋友在一起吃饭。我姐夫张*给我打电话,说赵某某要砍他,不敢回家,让我去接他。我和李某某及他的二个朋友一起去接我姐夫,张*在屋里收拾东西,我进赵某某屋里想和他唠一唠,李某某的一个朋友跟我一起进去的。赵某某说“怎么还找人来了”。我说“我是他小舅子,不是找的人”,我和赵某某就吵了起来。李某某的朋友用铁棍打了赵某某后背一下,我推了他一下,意思是不让他打。赵某某拽住我说要报警,我打了他一拳,我俩就撕打到一起。赵某某妻子喊了起来,张*过来把我拽走了我们就回家了。赵某某家门玻璃碎了一块,当时我挺生气,可能是用劲过大,把玻璃震碎了。

2、被害人赵*陈述:我报案,我被人打了。2013年8月7日晚,因为我妻子赵*某买菜的事,我和张*吵了起来,工友们拉着没打起来。21时许,我家门“咣”的一声,进来六、七个人,一个人用铁管打我后背一下,把我打倒了,韩某某用拳头打我头部,赵*某吓哭了,韩某某说“再和我姐夫得瑟整死你”,我说“你打吧,我知道你家在哪里住”。他们就不打了。赵*某捂着被哭,估计是吓坏了,我就报警了。

3、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是炊事员。2013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厂长于某某送到食堂一块猪肉,问我上次的猪肉吃没吃完,于某某从来不问这事,我就多想了。中午吃饭时,我问“谁当于老板说什么了?”,张*说“谁说什么了”,并给于老板打电话,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我把这件事跟赵某某说了,赵某某和张*撕巴起来,被大伙拉开了。晚上9点多钟,门“嘭”地一声开了,进来好几个人,拿着扎枪奔赵某某过去了,一个光膀子的人把他打倒了。我也吓晕过去了。

4、证人张*证言:2013年8月6日,厂长于某某到食堂查看米、油、面,赵某某怀疑我告状了,就拿菜刀砍我,我一躲没砍着,大伙把他拽出去了。我给于某某打电话,赵某某又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尖刀,要和我干。于某某过来拉架,赵某某说“谁拉谁是儿子”。我非常生气,给我小舅子韩某某打电话,让他接我回去。韩某某来到之后,我进屋收拾东西,突然听见赵某某媳妇喊,我过去一看韩某某和赵某某正撕巴呢,屋里有个小伙拿着铁棍在一旁站着,我就把韩某某拽走了。

5、证人高某某证言:2013年8月7日晚17时许,赵某某拿菜刀要砍张*,我给拉开了。*某某又拿出一把尖刀要扎张*,并说“谁拉架谁是儿子”,我就不拉了。*某某妻子拦着没打起来。晚上21时许,张*接了一个电话,领回六、七个人,其中有二个小伙拿着扎枪,张*说不在这屋里,他们就奔小屋去了,我听见赵某某屋“咣”地一声,赵某某妻子“嗷嗷”喊,有人喊“揍他”,我没敢进去,五、六分钟之后,张*跟那伙人走了。我听说赵某某肩膀被打了一下,赵某某妻子吓尿裤子了。张*与赵某某没有什么矛盾,就是晚饭时吵了起来。

6、证人钱某某证言:我和张*在一个砖厂干活。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张*不吃食堂,赵某某骂“不吃拉倒”,二人发生争执,赵某某拿菜刀要砍张*,高某某给拉开了。

7、证人阚某某证言: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已经睡觉了,听见哭声就起来了。听说来了几个人,把赵某某妻子吓尿裤子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8、证人吴某某证言: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和赵某某不知因为什么互骂起来,赵某某从食堂拿出一把菜刀要砍张*,被高某某抢下来。赵某某又拿出一把尖刀要扎张*,被他妻子抢下去。张*让他小舅子让来接他。不一会来了四个人,有个小伙问是谁,张*说不在这屋。他们就到隔壁去了,我听见“咣”地一声,接着赵某某妻子“嗷嗷”喊,五、六分钟之后,张*跟这伙人走了。他们中一个拿铁管,二个拿扎枪,还有一个什么也没拿。赵某某后背破了一块皮,屋玻璃碎了一块。

9、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XX镇畜牧场砖厂厂长。2013年8月7日晚17时许,张*给我打电话说赵某某拿刀要扎他。我过去后发现赵某某拿一把匕首对张*说“X你妈的,我扎死你”。我说“还动枪动炮的,你扎吧”。赵某某说“谁拦谁是儿子”,我说“谁愿意管你,人语不懂”。他妻子把刀抢下去了,赵某某妻子是做饭的,张*不吃饭,要自己做,赵某某与张*互骂几句,赵某某拿菜刀砍张*,没砍着,一拳打在张*脑袋上了。老*把菜刀抢下去,我劝几句就回家了。

10、证人韩某某证言:我与张*是夫妻关系。张*回家后说与赵某某打架了。2013年8月6日,于某某问用不用买什么吃的。张*说买点肉。于某某又看了一下米面油。中午吃饭时,赵某某问谁说啥了,于厂长又看油又看米的。张*说他让于厂长买肉了。赵某某和张*吵了起来,赵某某拿菜刀要砍张*,被人拉开了。晚上,张*给韩某某打电话,说不干了,赵某某要砍他,韩某某说过去看一看。和谁去的我就不清楚了。

11、证人于某某证言:砖厂职工租我家房子,2013年8月7日晚,我听见赵某某“嗷嗷”喊,派出所来人后,我也跟着进屋了,赵某某蒙着被哭,赵某某和警察说话,屋玻璃碎了一块。

12、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各一份,可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赔偿赵*、赵*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赵*、赵*某对韩某某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13、破案经过一份,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某某,男,住址松原市宁江区。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2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方权
  • 审判员李中
  •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 书记员韩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