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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检察院诉张*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饮酒后携带卡簧刀窜至前郭县粮窝村渠淑*家,声称要杀死渠淑*女儿张*,并持卡簧刀无故殴打渠淑*儿子张*,殴打中,被告人张*用卡簧刀将张*衣服扎坏。随后,被告人张*又用拳头将渠淑*家窗户玻璃砸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碎玻璃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张*、张*、渠*的证言和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饮酒后携带卡簧刀窜至前郭县粮窝村渠淑*家,声称要杀死渠淑*女儿张*,并持卡簧刀无故殴打渠淑*儿子张*,殴打中,被告人张*用卡簧刀将张*衣服扎坏。随后,被告人张*又用拳头将渠淑*家窗户玻璃砸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碎玻璃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2月2日,我在家喝完酒,就想去找我前妻张*说点事,我们离婚孩子跟我生活,我最近发现孩子对我的态度不对,我就是想去问问他妈知不知道孩子是怎么回事。当时只有我丈母娘在家,她就往外推我,让我回家,我说你别拽我,我来唠嗑的,我不让她拽就一抡手,把西屋窗户玻璃打碎了。她看我把玻璃打碎了,张*上来就打我一拳,我看到他打我,就把卡簧刀拿出来顺手划了几下,也不知道扎没扎到他。我拿的卡簧刀是我家的,是那天早上顺手从窗台上拿起来揣兜的。我到了丈母娘家没看到张*,刚进屋就被我丈母娘给推出来了。之后张*打我一下,我才把刀拿出来,我说没你们事。再后来张*就把我按倒了,一直到警察去了才让我起来。

2、被害人张*陈述:2014年2月2日下午17点左右,我和我哥张*还有我姐张*还有我父母在家里说话,这时张*进屋就说要杀我姐张*,我一看他喝酒了就要把他推出去,当时没看见他手里有刀,结果他拿出刀,上来就扎了我左胸部一刀,没有扎到我把我的棉衣扎了个口子,我哥张*还有我妈就把他哄到了外面,之后就看见张*用拳头把我家窗户玻璃砸碎了一块,说要杀我全家,我哥张*上前就把张*拿刀的手给控制住了,我俩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了,我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在张*手里抢下一把卡簧刀,之后就把张*带到派出所了。

3、证人张*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17点左右,我和我弟张*还有我姐张*还有我父母在家里说话,这时张*进屋就说要杀我姐张*,我弟弟就说我家与你家已经没有关系了你出去,说完张*就说你别推我,推我我就扎死你,说完就拿出刀扎了张*一刀,张*往后一躲,我上来就拦了张*拿刀的手,把我弟弟的棉衣扎了个口子,之后我就把张*拽到一边哄他说“姐夫有话好好说”之后就把他劝到外面了,张*上来一拳把我家玻璃砸碎了一块,就把他手划出血了,之后我就把张*搂住了,并把他拿刀的手控制住了,把卡簧关了上了,我和我弟弟就把他按倒在地上,我弟弟已经报警了,警察来了,在张*手里抢下一把卡簧刀,之后就把张*带到派出所了。

4、证人张*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17点左右,我和我妈还有我两个弟弟张*、张*在我妈家刚吃完饭在说话,这时张*进屋就说要杀我,我当时吓得就犯心脏病了,我弟弟张*让他出去,张*拿刀上来就扎我弟弟,我弟弟往后一躲就把我弟弟的棉衣扎了个口子,之后我妈还有我二弟张*就劝张*,最后把张*哄到外面,之后张*还要进屋我妈就把门插上了,张*用手把我家窗户玻璃砸碎了一块,他是想从窗户进来,我两个弟弟在外面把他按倒在地了,后来警察来了把张*带走了。

5、证人渠淑珍证言:2014年2月2日下午17点左右,我和我女儿还有两个儿子在家刚吃完饭,张*来了手里拿个刀,进屋就说要杀我女儿,我就和我儿子张*劝张*离开,这时我儿子张*从炕上穿鞋下地要劝张*,张*上前就用刀扎了张*一下,张*往后一躲没有扎到他,把我儿子的左胸部的棉衣扎了个口子,我和张*最后把他劝到了外面,我就把门插上了,张*拽门没有拽开,就用手把我家窗户玻璃砸碎一块,窗户玻璃还把张*手划出血了,我的两个儿子怕张*拿刀伤害到我的家人,就把张*按倒在地上,之后报警等警察来了在张*手里抢下来一把刀,警察就把张*带走了。

6、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破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十元。

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所用的卡簧刀已被收缴。

8、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用卡簧刀系管制刀具。

9、抓捕经过:证实被抓获。

10、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张*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敲诈勒索,于2012年12月8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随意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隙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以及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的刑期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曾因敲诈勒索,于2012年12月8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2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人民币壹仟元,于2014年2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2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初洪伟
  • 审判员李中
  • 审判员刘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