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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检察院诉周X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周X甲、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周X甲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X甲与刘XX(另案处理)在前郭县育才街XX宾馆门前遇见宋XX、曹X、张**甲、邱X、于XX等人,被告人周X甲与刘XX无故拦截宋XX、曹X等人,并找来被告人周X、张**及李XX(在逃)等人持铁锹、尖刀、板砖殴打宋XX、曹X,殴打中,被告人周X用尖刀将宋XX腹部、背部扎伤,李XX用尖刀将宋XX腿部扎伤,经前郭**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宋XX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周X、周X甲、张**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周X、周X甲、张XX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宋XX陈述,证人张XX乙、曹XX、邱X、于XX、曹X、张XX甲、刘XX证言和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甲、张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X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认罪。是刘XX让我打的,刘XX打宋XX了,周X甲用手打的宋XX。张XX把刀掰开给我的。同意赔偿被害人。

辩护人郑XX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正确。被告人周X自愿认罪,具有良好悔罪表现,虽然生活困难,但也愿意赔偿受害人,可酌情减轻处罚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被告人扎伤受害人后第一时间想到了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可减轻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X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认罪。我用拳头打宋XX了,打在我对象脸上了,在后来我就没有还手,我没打其他人。刘XX打宋XX了,用砖头打的,还踹肚子一脚,我没有撵他们。同意赔偿被害人。

辩护人张X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周X在本案中参与程度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X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认罪。刀是周X抢过去的,不是我给他的。同意赔偿被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X甲与刘XX(另案处理)在前郭县育才街XX宾馆门前遇见宋XX、曹X、张XX甲、邱X、于XX等人,被告人周X甲与刘XX、李XX(在逃)无故拦截宋XX、曹X等人,刘XX通过电话找来被告人周X、张XX。被告人周X持铁锹,后持尖刀,被告人张XX持铁锹,刘XX持板砖,李XX持刀和被告人周X甲殴打宋XX、曹X,殴打中,被告人周X用尖刀将宋XX腹部、背部扎伤,李XX用尖刀将宋XX腿部扎伤,经前郭**鉴定中心鉴定,宋XX腹部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周X、周X甲、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X赔偿被害人宋XX3万元;被告人周X甲赔偿被害人宋XX3万元;被告人张XX赔偿被害人宋XX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XX法定代理人刘*赔偿被害人宋XX1万元,上述赔偿款均已给付完毕。被害人宋XX对被告人周X、周X甲、张XX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曹X未被打伤,其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X供述:我在2012年6月份因贩卖毒品被松原**分局判刑11个月,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4日我和张XX在前郭县育才街温馨宾馆住宿,凌晨刘XX给张XX打电话说:楼下打仗了,你俩下来看热闹。我和张XX就下楼了。张XX在下楼的时候把一把三折刀揣兜里了,我拿了一把折叠锹。到楼下之后,我看见刘XX,周X甲和老**跟四五个人(男女都有)吵吵,我看见刘XX拿着砖头打一个较胖的男生,我看打起来了,就上去帮刘XX打对方了,我用拳头打那个胖子脸上了,后来又用折叠锹拍了他身上三四下,那个胖子跑到他同伙(一个瘦子)那要去拿他手里的卡簧刀,这时我看见张XX手里拿着打开的三折刀就抢了过来,把折叠锹给了张XX,跑到胖子跟前用三折刀连续扎了他左腹部两刀,就骂那个胖子:你他妈的骂谁呢。那个胖子被我扎了两刀后就跑,跑到一个空调外机跟前要拿地上的砖头,这时我看见老**用刀扎了那个胖子后面一刀,我跑到对方拿刀的那个瘦子跟前,我对瘦子说:把刀给我。瘦子说:不给。我说:你痛快儿给我。那个瘦子就把刀给我了。我走到胖子跟前对胖子那伙的一个女孩说:赶紧打车给胖子送医院去吧。之后我就和张XX,周X甲,刘XX,老**走了。刀还给了张XX,后来被他扔了。当时只是因为刘XX给张XX打电话说楼下打架了,让我俩去看热闹,到了楼下看到刘XX和人打起来了,就上去帮刘XX了,也不知道为什么刘XX和人打架。后来才知道是因为刘XX和一个女的说话被对方的那个胖子骂了。之后就打起来了,我看见是刘XX先动的手。

我眉心有以黑色的点形纹身,右手X口有字母纹身,左臂有龙形纹身,后背有钟馗纹身,这些纹身都是蓝色的。刘XX有一个小臂上有蓝色纹身。张XX两眉之间有红色火苗形纹身,胳膊上也有纹身,但是什么样的纹身我忘记了。周X甲身上纹身比较多,老九子身上没有纹身。

2、被告人周X甲供述:2013年7月14日,我和我女友在育才街五中附近的“XX”宾馆住105房间。我朋友老九子(李XX)住104,刘XX,小路(张XX)、周X甲住XX宾馆。大约晚上12点多(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和刘XX在XX门口站着。当时,从五中胡同那里过来七八个人。其中有两个女孩刘XX认识。当时他们在马路对面。刘XX就过去和这两个女孩说话。刘XX说:老妹这么晚你们干嘛去?其中一个女孩说:我同学过生日,我们刚喝完酒从歌厅出来。之后,刘XX就回来了。那两个女的就和他们的朋友一起去XX洗浴附近的超市买东西。我听见他们中有个男的说:那两个小逼崽子是谁呀,瞅啥啊?我听见一个女的说,我认识。我往旅店里走问刘XX说:他们骂谁啊?就咱俩在外面。我回105房间换好衣服。我和刘XX说:咱们去问问,他骂谁呢?当时,对方已经过了XX洗浴马路的对面在说话。我和刘XX就过去,老九子在后边也跟着了。我和刘XX过去问:你们骂谁的?对方中一个斜挎包的男子说;是我们骂的,咋地?刘XX上去就踹了对方一脚。这个斜挎包的男子就把包拿下来给了旁边的女生,同时跟他旁边的男子说:拿刀扎他们。他跟前的男子就从裤兜里拿出一把刀,并且把刀掰开了,冲我过来了。我往后退了几步,我指着我的脖子说你是往这扎,我又指着我的肚子说:还是往这扎。这个男的没敢扎。我们就和对方吵吵起来。这时,周X和张XX过来了,周X从我身后拿着军用板锹轻拍拿刀男子的肩膀说:你要扎谁。小路把周X手里的锹抢过来,指着对方说:把刀都放下。那个男子没放刀。之后,周X又把锹抢过来,用锹和对方拿刀的打起来,对方其他的男的和我们这方的人就打起来了。周X用铁锹打对方,把锹打弯了。周X把对方的刀抢了过来。当时没有扎对方。最开始斜挎包的男子在周X身后打周X。把周X打急眼了。周X用刀在对方的肚子上扎了两刀。被扎男子还喊:打他们。周X就用刀在对方的后背上扎了一刀。当时,李XX也带刀了。李XX用刀在对方的屁股上扎了一刀。之后,对方被扎的男子蹲下了。当时能看见他的后背有出血的地方。我说,行了别打了。之后,就不打了。对方坐着出租车走了。后来。我们也走了。

对方有两个男的受伤,其中是一个对方拿刀的,被踹了几脚,打了几个耳光;对方斜挎包的男子伤的重,被用刀扎伤了。斜挎包被扎了四刀,其中周X在肚子上扎了两刀,在后背扎了一刀,李XX在他屁股扎了一刀

当天我穿了黑色牛仔裤,灰色背心;刘XX穿白色短袖,牛仔裤;周X穿天蓝色背心,牛仔裤;李XX穿黑色背心,白色短裤;小路穿白色短袖,黑牛仔裤。

我上半身都有纹身,脖子上也有纹身;周X的胳膊上有纹身,前胸上也有纹身。

3、被告人张XX供述:2013年7月14日凌晨我和周X在XX宾馆2楼的204房间休息,刘XX给我打电话说:楼下干仗了,你下来。我就叫上周X一起下楼了(周X手里拿着刘XX的折叠板锹)。到了XX宾馆门外,我看见XX宾馆对面有4个18岁左右的男的,还有2个18岁左右的女的,刘XX和周X甲,老*站在XX宾馆这一侧的马路牙子上,地上还有几块碎砖头。刘XX看见我和周X下来了就过来指着对面的那几个人跟我说:这几个小逼崽子骂我,问我和周X甲是谁,还拿砖头子打我。我听刘XX说完就问对面那几个男的:你们都他妈的要干啥。对面有一个个不高的男的就对他身边的人说:刀哪,给我,我扎他们。这时周X就冲过去和那个要刀的男的打起来了,我们看见他俩打起来了就也过去了,刘XX和周X甲就去打对方的另外3个男的,我拽了几下周X叫他们别打了,但是周X没听我的,继续和对方厮打,后来周X用黑色折叠锹拍对方的肩膀和后背,拍了五、六下后折叠锹被拍坏了。周X看折叠锹坏了就给我了,我那折叠锹就拍了对方肩膀两下,被我用折叠锹拍的那个男的就跑到他同伙那里拿了一把卡簧刀就奔周X去,他用刀向周X扎了几下,但是没扎到周X,这时老*从兜里掏出一把卡簧刀就扎了拿刀的那个男的屁股一刀,周X从老*手里把刀抢了过来扎了对方拿刀的那个男的肚子几刀,具体扎哪儿了我没看清楚。但是周X肯定是拿刀扎对方了。被老*和周X扎的那个男的就跑,老*个周X就追,追到一个空调跟前,对方坐在空调跟前,老*和周X用脚踢了对方四、五下就走了。这时有人喊出血了,我就过去了,我看见被老*和周X扎的那个男的上身衣服左侧都是血,我和周X甲,刘XX就往五中方向跑了。我当天上身穿白色短袖,蓝色牛仔裤。

2013年11月2日供诉:我看见有人打刘XX就上前用折叠锹打对方的一个男子(是一个胖子),周X从我兜里拿出一把三折刀将这个男子扎伤。那两天新买的刀,一直揣在兜里,周X知道我兜里有刀。

4、被害人宋XX陈述:2013年7月13日晚上9点多我朋友于XX过生日在XX骨头王吃饭,吃完饭我和于XX还有她朋友去了XXKTV唱歌,大约晚上12点多我们唱完歌我和于XX、邵X、曹X、张XX甲、邱X就从XXKTV走到了五中后面的XX宾馆附近,这时在XX宾馆门口有一个蹲着的男的叫张XX甲的名字,张XX甲就过去了,我和其他人就继续向前走在一个小卖部前面就停下了等张XX甲。不一会张XX甲就回来了,我问张XX甲那个叫她的男的是谁?张XX甲说是她的朋友。这时那个和张XX甲说话的男的就过来问我们:谁问的谁呀?他后面还跟着两个男的(一个穿黑短袖,另一个身上都是纹身),好像要动手打架。邵X、曹X他们就赶紧过去赔礼,那个男的不依不饶的。后来就和我们吵起来了,我就上前说是我问的谁,那个身子上全是纹身的男的上去就用手打曹X,穿黑色短袖的和那个与张XX甲说话的男的也上来打曹X,一边打一边骂,我看打起来了,就上去帮曹X,我打了那个全是纹身的男的一拳,全是纹身的男的用拳头打了我前胸一拳,之前和张XX甲说话的那个男的过来就用拳头打我脖子。这时从XX宾馆附近的几个宾馆里出来七、八个男的,还有两个女的过来就把我和曹X围上了。围着我和曹X这些人里有一个穿白色短袖的手里拿着一把卡簧刀。先前穿黑色短袖的那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把红色的折叠锹,上来就拍我的胳膊和后背,其他围着我的人也上来用拳头打我,他们把我打到了一个空调外机跟前,我顺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头,这时我又被那几个男的围上了,穿白色短袖的那个男的用手里的卡簧刀指着我的脑袋说:操你妈的把砖头放下。那个穿黑色短袖的男的用折叠锹指着我说:你妈逼的放下。其他人也跟着他俩骂我,还有两个男的手里也拿着大卡簧刀和侵刀。我看他们用刀逼着我,当时刀距离我脑袋也就15厘米左右,我害怕,就把砖头扔地上了。我刚把砖头扔地上穿黑色短袖的那个男的就用他手里的折叠锹拍我上身,这时那个穿白色短袖拿刀的男的上来就用刀扎我后背一刀,那个全身是纹身的男的也用刀扎了我后面一刀,当时我还感觉到我的后背和屁股又被扎了几刀,但是我不知道是被谁扎的,他们把我打到了空调外机的角上了,我当时后背靠着墙,我看见先前拿折叠锹的那个男的用它手里的折叠锹和他旁边的一个男的换了一把刀,过来就用刀照着我的肚子扎了一刀,我又被折叠锹拍了我几下,之后那几个围着我打的男的就对我喊:赶紧滚犊子。说完就向路边走了,边走还边说:还有谁没受伤,没伤我们就接着扎。这时于XX和邵X就过来扶我,打车把我送到了医院。

后背被先前穿黑色短袖的那个男的用折叠锹拍坏了,肚子被他用刀扎了一刀,把胃和肠子扎穿了,后面被穿白色短袖那个男的扎了一刀,具体伤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我的屁股被全身是纹身的那个男的扎了一刀,其余的伤我就不知道是谁造成的。

5、证人刘XX证言:2013年7月14日零时30分左右,我和周*甲在前郭县育才街街XX宾馆门前蹲着,我看见张XX甲,邱X,于XX和一帮男生(大约4个)走过来了,我上前去问张XX甲,你这么晚怎么不回家。她说我同学过生日刚从KTV出来,我对张XX甲说你早点回家,她说我一会就回家呈,然后她就走了,其中有一个男生就喊:那俩逼崽子是谁。周*甲问我:他们骂谁那。我说骂咱俩那。周*甲说我回屋换鞋找他们去。我就跟周*甲进XX宾馆了。他换完鞋我就和他出来了,当时老**也在XX宾馆内。他就跟我们出来了。我走到XX宾馆门前的时候给张XX打了电话,我说楼下打仗了,你和周*抓紧下来。这时那伙人就到道对面了,随后我们就跟过去了,周*甲上前就问这伙人,你们跟才骂我们啥意思。其中挨扎那个男生不知道从哪拿出来的一把匕首冲周*甲去了,周*甲问他你想往我脖子上扎还是想往我肚子上扎。他没敢扎。他看见我往后退了几步,他就冲我来了,然后我从地上捡起一块板砖摔碎在地上,之后他看见我摔板砖了他害怕了,他就往后退了,这时候我看见周*和张XX从育才街XX宾馆出来了,周*就对他们喊,你敢动我朋友。之后周*就用军用板锹和那几个男生打一起去了,军用板锹拍弯了,我就喊别打了,周*把张XX手里的刀抢去了,张XX就拿军用板锹打那几个男生了。周*就用刀把挨扎那个男生扎了,后来听周*说扎了三刀,老**就用抢来挨扎那个男生手里的刀扎了一刀,除了挨扎的那个男生之外那三个男生和张XX甲,于XX,邱X都去打车了说送医院。然后我和张XX、周*就走了,老**和周*甲就不知去哪了。周*和老**拿刀了,事后我听周*说他扎了三刀,具体扎在什么部位不清楚了。老**扎那个男生屁股一刀。我没有动手打他们,周*甲打没打我没看见。周*拿的是张XX的刀,老**拿的是抢对方的刀。我上身着白色短袖,下身着牛仔裤周*穿的是黑色背心,下身穿牛仔裤;李XX上身是灰色背心,下身是自色短裤;张XX上身是白色短袖,下身是牛仔裤;周*甲是黑背心,牛仔裤。周*甲上身和脖子都有纹身;周*左侧上身和左侧胳膊上纹的是半壁龙,周*甲和周*眉心都纹了一个点。

6、证人张XX乙证言:几天前我和我对象“小*甲”(他名我不知道)住在103了,7月13日10点多我去XX的时候103房有一个女的叫小*乙,我和她是在XX住宿时认识的,她的全名我不知道。2013年7月13日晚上我到XX之后在103室我遇到了叫小*乙的女孩,我和她喝酒,喝了半天,具体几点我不记得了。有一个带纹身的男的,进了103室,和小*乙说:你还喝哪。那个男的就出去了,小*乙也跟着出去了。出去半天没回来,我就出去看。看见老板往外看,我也往外看,看见在XX旅店的斜对面看见围着挺多人。之后,回屋呆了一会,我就又出去了,在旅店外边,我看见我对象小*甲在边上站着。有一个拿刀,还有一个男的身上有血。我拽着拿刀男子,对身上有血的男子说:你们还不走。我就把拿刀的男的拽过了马路。之后,拿刀的男子把我甩开了。之后,我就回旅店。小*甲和他们一起走了。

7、证人曹XX证言:我是XX宾馆的老板。2013年7月13日,周X甲,张XX还有一个老*的都在我店内住过,住了四、五天了。周X甲和张XX住106房间,老*住104房间了。2013年7月14日凌晨,我听见我家店外有人吵吵,一个大个(刘XX)进屋找周X甲、老*。之后他们就出去了,一起跟着出去的还有103房间的两个女的,我看他们出去后我也出去了,我看见在马路对面有一伙人正在追打一伙人,我看打起来了就进屋了。打架的人里我只认识周X甲,他是追的那伙人里的。他们打完架后张XX回到宾馆里,周X甲和老*没回来。

8、证人邱X证言:2013年7月13日晚上9点多我朋友于XX过生日,她请我曹X、张XX甲、宋XX等人在XX骨头王吃饭。吃完饭后我们一起打车去育才街XXKTV唱歌,唱完歌后我们就出来了,当时大约是0点10分左右,我们就一起从五中的胡同走到XX宾馆门前时,我看见有一个叫刘**的男子在XX宾馆的门口叫张XX甲,张XX甲停下了和他说了几句话,张XX甲就回来了,和我们一起往前走,当我们要过马路时,张XX就带着一个脖子和胳膊都有纹身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擒刀和另一个穿着黑色背心身上也有纹身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折叠板锹还有一个年轻的披着长发的女子朝着我们过来了,刘**就问我们刚才谁问的谁,我们就和他道歉了,说刚才没人问谁,可是他们还接着问,这时宋XX说我问的,然后他们几个就打宋XX和曹X,穿黑色背心的男子拿着一个折叠板锹打了宋XX的后背,宋XX踢了他一脚,紧接着一个手里拿着刀的脖子和胳膊都有纹身的男子朝*XX跑去,当时用刀扎宋XX腿了,这时又来了一伙6、7个左右的男子手里都拿着刀,不知道谁找来的,这些人就把曹X打一顿,宋XX被拿铁锹的男子推到XX宾馆门前的空调箱下,脖子和身上都有纹身的男子和拿着板锹的男子把宋XX扎了,肚子和后背各一刀,我看见淌了很多血,后来脖子和身上都有纹身的男子还要扎宋XX。但是被他们一起的那个披着长头发的女子给拉开了,后来他们就走了,我们就把宋XX去到了县医院,之后我们就报警了。扎宋XX的是脖子和身上都有纹身的男子和穿着黑背心手里拿着板锹的男子。

9、证人于XX证言:2013年7月13日,我过生日,大约晚上21点左右,我请宋XX、张XX甲、曹X、邱X等人,一起在XX骨头王饭店吃的饭,吃完饭后,我们又一起打车去的XXKTV歌厅唱歌,大约半夜12点多唱完歌,之后我们出来一起往五中方向走,当走到前郭县公安局后侧XX宾馆前边时,我看见张XX甲和一个年轻男子说话,不一会张XX甲就回来了,我们继续往前走,在走的时候,宋XX问张XX甲和谁说话了,是谁?之后我们又要过道时,这时和张XX甲说话的那个男子,领着一个穿黑背心的,另一个脖子和胳膊都有纹身的年轻男子,还有一个女的,就跑过来,让我们站住,之后我们就停下了,他们就问我们刚才是谁问的谁,我们刚开始没有吱声,后来宋XX就说是他问的,穿黑背心的那个男子就过来用脚踹宋XX身上几下,并手拿小板锹打在宋XX身上两下,纹身的男子也上前打曹X脸上和后背几下,后来有纹身的那个男子就打电话了找人了,不一会又过来六七个小年轻人,手里都拿着刀,穿黑色背心那个男子手里也拿着刀,和那几个拿刀的人就把宋XX扎了,具体谁扎哪我没看清楚。但穿黑背心的男子扎他了。之后我看见宋XX肚子,后背,都出血了,我们大家就打车把宋XX送到医院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

10、证人曹X证言:2013年7月13日我同学于XX过生日,于XX请我、宋XX、张XX甲、邱X还有2个男的我不认识。在“XX骨头”吃的饭。之后我们打车去“XXKTV”唱歌。大约在7月14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我们走到五中附近的XX宾馆对面的时候,有一个男的,好像是叫刘XX的和张XX甲打招呼。之后,我们继续往前走,宋XX问张XX甲对方是谁。张XX甲说:好像是XX。于是我们继续往前走。走到“XX宾馆”附近的时候,从我们后边冲过来十多人。XX问:刚才谁问的谁啊?我们看他们人挺多的我们害怕就说:不是我们说的。之后对方还问。宋XX说是他说的。之后我们给对方道歉,对方不依不饶。对方其中有一个人拿着板锹把宋XX打了。宋XX还手踢了他一脚。对方人中有人往回跑。之后,他们拿着刀回来了。在墙角扎了宋XX,扎完之后又把宋XX给揍了。在对方打宋XX的时候,有人用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在宋XX被扎之后,我把对方推开。我到宋XX跟前,对方就散开了。当时,宋XX肚子,后背都出血了。我门打车把宋XX送到医院去了。因为当时有刀架在我脖子上,所以我没太看清是谁扎了宋XX。我们这边只有我俩挨了打。

11、证人张XX甲证言:2013年7月13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以前同学于XX过生日,她请我、宋XX、邱X、曹X等人在XX骨头王饭店吃的饭,吃完饭后,我们一起打车去育才街XXKTV去唱歌,大约在12点10分左右,我们唱完歌就一起走到公安局后面附近的XX宾馆前面时我们正在唠嗑,有个叫刘XX的男的在附近的宾馆门口蹲着,他看见我,就叫我,我就过去和他说几句话,之后我就回去了,宋XX先问我和谁说话啊,是谁?之后我和他们一起往前走,这时刘XX就招呼我们让我们站住,我们就停下来了,刘XX就和一个脖子和胳膊都有纹身的年轻男子,还有一个穿黑背心的男子另外还有一个女的过来了,对我们说刚才是谁问的谁。宋XX就说是他问的,之后我们又给对方道歉了,对方还不干,还骂宋XX你装什么?其中穿黑背心的那个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小板锹,跑过来踹宋XX一脚,并用小板锹打了他好几下,之后宋XX好像踢了他一脚,这时我一直拽着刘XX不想让他打仗,我看见纹身那个男子好像在打电话,不一会又来了六七个男子手里都拿着刀,上来把曹X打了,穿黑背心那个男子后来把宋XX扎了,我看见宋XX肚子出血了,我们就打车把宋XX送到医院,之后我们就报警了。我当时拽着刘XX没有看清楚谁扎的,但是其中穿黑色背心的男的扎他了,还有后来的那几个人有人也拿刀扎他了。

12、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4年3月26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宋XX腹部损伤程度达到重伤。

13、照片一枚:证实被害人宋XX的身体情况。

14、办案说明6份:(1)证明被告人周X所用作案工具未能找到。(2)证明被害人宋XX病情需做第二次手术,未能做出伤害鉴定。(3)证明证人邵X因离开本地,未能核实材料。

(4)证明证人“小X乙”因当时离开旅店,不知其真实姓名,未能核实材料。(5)证实无法联络到XX宾馆的原业主,无法核实资料。(6)曹X报案称:被人打了几下,当时没有外伤,曹X未到医院检查,后来曹X和他母亲仲**不追

15、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周X甲、张XX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16、释放证明及松原市宁**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周X于2012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1日被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1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周*甲、张XX系被抓获。

18、宋XX的诊断书、住院病例、药费收据。

19、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及执行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X甲、张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X、周X甲、张XX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X甲、张XX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等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X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周X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X,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前郭县XX镇XX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松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16日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 辩护人郑XX,男,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周X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余市XX镇XX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X,男,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前郭县XX乡前XX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中
  • 审判员初洪伟
  • 代理审判员韩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