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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诉李**、赵**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赵*伙同另外二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在前郭县宏宇富宸小区附近被害人金*经营的烧烤摊饮酒时,无故殴打顾客姚*,致姚*头部、臂部损伤。姚*女友桑齐劝解,被李*将眼部打伤。被告人李*又持菜刀,赵*持马勺殴打顾客田国欣,致田国欣头部受伤。金*劝解,被李*将头、手部打伤。金*报警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赵*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赵*伙同另外二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在前郭县宏宇富宸小区附近被害人金*经营的烧烤摊饮酒时,无故殴打顾客姚*,致姚*头部、臂部损伤。姚*女友桑齐劝解,被李*将眼部打伤。李*又持菜刀,赵*持马勺殴打顾客田国欣,致田国欣头部受伤。金*劝解,被李*将头、手部打伤。金*报警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李*、赵*与被害人田*、桑*、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赵*赔偿田*、姚*等医疗费3万元。田*、姚*等对李*、赵*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7月7日晚,我和赵*到查干湖小区附近海鲜大排档喝酒。赵*的二个朋友来了,我们吃完饭想走,我发现赵*和桑*的男朋友吵起来了。桑*男朋友找来2车人,与赵*及其二个朋友打起来。我从菜板上拿起一把刀过去,砍没砍着人记不清了。对方有人拿刀追我,我就跑了,我再回去时人已经散了。

2、被告人赵*供述:2013年7月7日晚,我和李*及我的二个朋友在金*经营的海鲜大排档喝酒,我喝多了。李*和金*的姨夫吵了起来,还和一帮人打起来,我上前拉架,有个人打了我二拳头,我拿起一个马勺,但没打人。我把李*推进出租车,朝政府宾馆方向走,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我的二个朋友下车了,李*发现手机没了,就乘车往回走,刚走到金*经营的烧烤店,就被警察抓住了。

3、被害人金*陈述:我报案,2014年7月7日晚,我和就餐的客人都被打了。李*要和我处对象,经常来我经营的烧烤店吃饭,桑*原来和我是一个单位的。7月7日晚,李*和一个胖子在一起喝酒,后来又来了2个人,他们继续喝酒。21时许,桑*和他对象来了,桑*进烧烤摊了,我和桑*对象唠嗑,这时李*他们四个人过来了,说“揍”,李*踹了桑*对象一脚,其他人也上来打他,我过去拉架,没拉开。桑*对象跑到九号烧烤摊灶台处,李*拿起菜刀,那个胖子拿起马勺要打桑*对象,桑*过去拉架,李*用拳头打桑*,又追桑*对象,桑*对象的朋友过去阻拦,四个人又打他,李*用菜刀砍,胖子用马勺打,其他二个人用拳脚打,我过去拉架,李*把我打倒了,手背也被刀划出血了。我姨夫曲*把菜刀抢下来,那个胖子还在打桑*对象,李*等人要乘出租车走,我阻止他们,那个胖子用拳头把我打倒了。

4、被害人桑*陈述:2014年7月7日晚21时许,我和对象姚*去金*经营的海鲜大排档吃饭,我和金*和姚*等田国欣。有四个人吃完饭走到姚*跟前推了姚*一下问啥意思。金*的家人过来劝架,李*踹了姚*一脚,其他三个人也过来打姚*,李*打了我几拳,把我眼睛打肿了,还把我踹倒了,那个胖子拿起一个大马勺,李*拿起一把菜刀把田国欣脑袋打出血了。警察来后,李*和那个胖子坐出租车又回来了,警察就把他们带到派出所了。

5、被害人田*陈述:2014年7月7日晚,姚*请我到海鲜大排档喝酒,我同意了。我到那里时发现四个男子在打姚*,我过去拉架让姚*快跑,那四个人又打我,把我打倒了,有人用刀砍我,一个较胖的人用漏勺打我头部,我感觉头部出血了,就到医院治疗。后来发生什么事就不知道了。

6、被害人姚*陈述:我与桑*是对象关系。桑*与金*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7日,我和桑*、田*到金*经营的烧烤店吃饭。有四个男子明显喝多了。金*说给我拿个板凳,我说不用了。一个纹身的男子问我笑什么,我说没笑啥,他抡起拳头就打我,其余三人也上来打我,桑*和金*过来拉架,田*帮我打对方,一个男子拿刀将田*脑袋砍破了,那个纹身的胖子也拿一件物品打田*。田*坐车跑了,那四个男子也坐车跑了。我脑袋和左胳膊被他们踹肿了,桑*右眼睛被打肿了。打桑*的男子还打金*了,用菜刀背往金*身上抡。我没看见金*戴项链。

7、证人张*证言:我是金*的姨姨。2014年7月7日,我到金*摊位帮忙。晚上18时许,李*领着几个人来喝酒,用话语挑逗金*,金*没理他。21时许,金*的朋友来吃饭,李*喊结账,我告诉他360元,李*说先赊着,说完就往出走,走到一个男子身边用手指着那个人,说什么我没听清。那个人说“大哥,我不和她(指金*)说话还不行吗”。李*让同来的人打那个人,那个人就跑了。李*等人又打他的同伙,李*用菜刀砍他,胖子用大马勺拍他脑袋,金*过去拉架,李*掐住她的脖子,往脸上打了二拳,把金*打倒在地,将刀架在她的脖子上。我丈夫曲*将菜刀抢了下来。李*等人乘车跑了。警察到现场时,李*等人又回来了,警察把他们带回公安局。金*手出血了,项链被打丢了,桑*的眼睛被打肿了。

8、证人曲晓亮证言:2014年7月7晚,我和妻子张*到金*经营的海鲜大排档吃饭。有四个男子在喝酒,一个人自称李*。这时来了一男一女要吃饭,站在门前与金*唠嗑。李*过去打与金*唠嗑的男子,其他三人也上去打他,又过来一个男子,李*等人又去打那个男子,那个女的过去拉架,也被李*打了。李*拿起一把菜刀把第二个男子砍了,把金*按在地上。一个胖子拿起一个马勺打被砍的男子头部二下,我妻子抱住李*,我把菜刀抢了下来,说“你再打金*,我就砍死你”,李*等人就跑了。

9、诊断书及照片,证实桑*、田*、金*受伤情况。

10、法医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被害人田*、桑齐之损伤均为轻微伤的事实。

11、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另外二名涉案人员在逃的事实。

1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被告人李*因赌博于2011年1月29日被宁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事实。

1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宁*法院判处罚金16000元的事实。

14、和解协议书1份,证实被告人李*父亲李兴国与

被害人田*、桑*达成和解协议,李*赔偿桑*、田*医疗费3万元。桑*、田*对李*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5、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2份,证实桑*、田*、姚*信守协议,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16、电话记录1份,证实金*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17、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李*、赵*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赵*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赵*威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赔偿、前科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赵*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

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吉林油*务公司职工,住址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文智委3组。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松原*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 被告人赵*,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暂住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方权
  • 审判员李中
  • 审判员初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