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孙**与张**、唐**寻衅滋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孙*与被执行人张*、唐*寻衅滋事罪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赔偿款款1728315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唐*给付赔偿款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赔偿款全部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