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XX系松原*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松*法院、检察院回避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XX,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路平
  • 审判员王彦军
  • 人民陪审员谭凤云
  • 书记员王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