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等2人犯抢劫罪、窝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原*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犯窝藏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被告人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10.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83.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7.8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马*、刘*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王*、汪*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久。
  • 委托代理人张新记。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超。
  • 原审被告人王*,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汪*,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5月2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执行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凤桐
  • 代理审判员丛峰
  • 代理审判员陈鸿熙
  • 书记员孙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