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扶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