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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扶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丽
  • 代理审判员丛峰
  • 代理审判员陈鸿熙
  • 书记员孙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