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原*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孟*、孟*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及其辩护人张*,原审被告人孟*、孟*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