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石**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原*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孟*、孟*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及其辩护人张*,原审被告人孟*、孟*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永亮,捕前住前郭县。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15日;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吉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孟*甲,捕前住松原市,户籍所在地前郭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孟*乙,住松原市,户籍所在地前郭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凤桐
  • 审判员丛峰
  • 代理审判员陈鸿熙
  • 书记员孙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