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图们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公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3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杨XX酒后在图们市自来水公司附近住宅楼前用板手无故将一辆大众途观牌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和两侧尾灯砸碎。经图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金XX的证言;图们*证中心吉图价认字(2014)第02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3张;图们市人民法院(2013)图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