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延*民法院审理延吉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金*赞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审被告人金*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赞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金*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