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等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李*寻衅滋事一案,延*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被告人李*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