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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安*民法院认定:1、2013年2月末,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内,不听法警劝阻,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2、2013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不听法警劝阻,在一楼大厅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3、2013年4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李*甲副院长的办公室内,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后被法警强行劝离。

4、2013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冲到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电梯内拒不出来,对劝阻的法警进行辱骂,被强行驾出电梯后又继续辱骂。

5、2013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内,不听法警劝阻,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法警将其劝离到楼外后,又用砖头打砸办公楼楼门。

6、2014年5月末,被告人冯某某在敦*政法委上访过程中,辱骂前来解释案件的敦化*信访办主任周某某,并在周某某离开时追逐、辱骂。

7、2014年6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信访局三楼会议室被接待上访过程中,辱骂参与接待的敦化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其准备离开时又追逐、辱骂。被告人冯某某系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

安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不听劝阻,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提出的我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敦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15日行政拘留应当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上诉称,1、冯某某上访是针对本金49.7万余元之外的大部分利息。为此敦*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与冯某某及其亲属签订了给付剩余利息、误工费等37万元的新的息访协议,加之吉*高院对这之外的利息损失等信访问题还有新的结论,故冯某某的上访不是无理访。敦*法院及接访的工作人员有过错。敦*法院并未如期履行上述37万元息访协议,被告人冯某某就为上述37万息访协议先后于2013年、2014年多次到敦*法院等地找相关领导解决问题,接待的领导不积极答复如何履行协议,才使冯某某产生了过激行为。2、冯某某系自首。冯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接到敦化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电话后,应邀到约定地点后,当场被刑事拘留。当时敦化市公安局只是接敦*法院的报案,尚未完全掌握其罪行。冯某某被拘留后于2014年9月17日零时2时至6时许的笔录中,在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其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上访经过及谩骂、用砖头打法院门的经过,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线索,对与本案有关的证人进行询问,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所证实的有与冯某某之供述相印证的部分,成为了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冯某某行为成立自首。3、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前期社会表现良好,且冯某某身患重病,不适合监禁刑。4、冯某某谩骂等所有不当行为有针对性,事出有因,都是发生在上访过程中的地点。综上,冯某某在上访过程中发生的过激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但由于其事出有因,主观过错很轻,行为结果亦较轻即未造成任何法官、法警、接访人员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并未达到判决书所论述的为发泄不满情绪,不听劝阻,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程度,建议法院对冯某某定罪免罚或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敦化市公安局系敦化市司法系统,应当回避,原审法院程序违反;2、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因上访一事被行政拘留15日,根据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同样的行为不能在本案中被再次指控;3、原审法院定案证据非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末,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内,不听法警劝阻,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2、2013年3月15日10时许,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不听法警劝阻,在一楼大厅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3、2013年4月中旬,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李*甲副院长的办公室内,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后被法警强行劝离。

4、2013年4月21日10时许,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冲到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电梯内拒不出来,对劝阻的法警进行辱骂,被强行驾出电梯后又继续辱骂。

5、2013年4月22日10时许,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内,不听法警劝阻,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法警将其劝离到楼外后,又用砖头打砸办公楼楼门。

6、2014年5月末,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政法委上访过程中,辱骂前来解释案件的敦化*信访办主任周某某,并在周某某离开时追逐、辱骂。

7、2014年6月初,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化市信访局三楼会议室被接待上访过程中,辱骂参与接待的敦化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其准备离开时又追逐、辱骂。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系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我与敦*法院签订息访协议,后来我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平,要求敦化法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向法院要合理说法。我多次到敦*法院、敦*访局、敦*委市政府、敦*委政法委、延边州、吉林省高级法院及最*法院、中南海、中纪委、国*访局、吉*京办等地上访。2013年,我去过敦*法院多次,时间记不清了,要见院长,法警不让见,与法警发生冲突,闹过几回。2013年,法院不处理我的事,就到北京上访,要求敦*法院给我3万元医疗费。吉*京办联系敦化法院,说让我回去取钱,后来到敦化法院时,李某甲院长说还得往上级报,我说我的病能等吗,接着李院长走了,法警来把我妹妹冯*强行抬到外面扔到大门外,后来我说法院知法犯法,上北京告你们去,我记不清是否骂法院的人了。还有一次我去法院,法警不让我见,我和法警发生了冲突,法警把我抬出法院扔到大门外,我很生气,就在旁边捡了一块砖头,发现法警把门锁上不让我进,我用砖头砸了大门两下。今年5、6月份,在敦*访局,延边州信访局邱局长、敦*访局及敦*法院商院长、周某某接待我,我问商院长,你这回解恨了把我拘留了,商院长说拘留你是轻的,我和商院长吵了几句,邱局长说你们的事还得好好解决,也没有实质性的解决意见,后来商院长要走,我拽他的胳膊不让走,但没拽住,我追到楼下,商院长不听我说,直接坐车走了。我向法院要过好几次钱,还要过3万元医药费没有给,但法院有一次快过年时给过一次2万元钱。2014年春节前,我再次到北京上访,后来法院刘*甲劝我回去,说给你3000元过年,我说再多给点,我还得看病,刘*甲和领导商量后同意给我5000元,这样我就联系妹妹冯*到法院取5000元后,我从北京回敦化了。

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化*访办主任,大约2006年,冯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价值11万元,因保全物被黑龙*尔市法院强制执行后,冯某某上访。2010年,敦*法院与冯某某签订了息访协议,一次性给付冯某某59万元,事情得到解决。但到2012年冯某某提出无理要求,向法院索要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等78万元,再一次到省州及北京上访闹事。从2012年到2013年,冯某某、冯*多次到法院及敦化市信访局。政府门前无理取闹,大声谩骂工作人员,保安人员上前制止不听劝阻并发生冲突,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今年5月下旬,冯某某、冯*来到敦*法委上访,政法委通知法院去处理,这样我代表法院到政法委处理该事情,进屋后,冯某某知道我是法院的,就开始骂法院,我劝她们回法院处理,她们不听,大声谩骂,后来我看自己无法劝离,要到外面打电话请示领导,冯某某不让走,谩骂更加严重,拽我的胳膊不让走,我离开后冯某某跟我到楼外,还不停的谩骂。2014年6月初,冯某某姐妹到敦化市信访局上访,延边州信访局的领导接待,我和商某某副院长也参加,在接待过程中,冯某某对答复不满,就无理取闹,我和商院长无法处理,要离开,但冯某某追逐、谩骂我们二人。另外冯某某姐妹每次都在人大会、政协会等重要会议去省进京上访,主要是给敦*法院、政府施加压力,为了避免负面影响,稳定局面,法院先后三次给过冯某某26000元,第一次是“十八大”前夕,冯某某姐妹多次到法院上访,并以去北京非访威胁,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后给冯某某2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冯某某到北京上访并滞留,在冯某某的要求下法院给她5000元;第三次是2014年5月中旬冯某某在北京非访并滞留,在冯某某的要求下法院给她1000元钱。

3、证人商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副院长,冯某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常上访,敦*法院一次性给付冯某某59万元,事情得到解决,后来冯某某提出无理要求,向法院要钱(索要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78万元,后来要100多万元)不给的情况下,冯某某开始到省州及北京非访闹事。2013年至今,冯某某、冯*多次到法院及敦化市信访局、政府门前无理取闹,大声谩骂工作人员,保安人员上前制止不听劝阻并发生冲突,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今年1月初,冯某某姐妹多次扬言要去北京威胁我院,当时我代表法院接待了一次冯某某姐妹,冯某某向法院要数百元,经研究,考虑到冯某某多次去省进京非访,给敦化市政府、法院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决定如果息访,可以给22万元,但冯某某觉得数额过低,不同意,索要180万元,否则继续上访,这样没有谈好,之后冯某某再次进京非访,并且多次在法院上访过程中大声谩骂,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2014年6月初,冯某某姐妹到敦化市信访上访,延边州信访局的领导接待,我和信访办主任周某某也参加,在接待过程中,冯某某对答复不满,就无理取闹,我和周主任见无法处理,就要离开,但冯某某追逐、谩骂我们二们,我们没和她计较就走了。我知道法院为了避免负面影响,稳定局面,在冯某某的要求下法院给冯某某两次钱,分别为5000元、1000元。

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法警,冯某某是因为执行上访,后来2012年吉林*民法院判定冯某某为无理访,但冯某某还来法院闹事,而且一次比一次闹得厉害,法警一看到她就头疼。2013年2月末的一天8、9点钟,冯某某和冯*来法院二楼大厅,当时我值班,问她俩什么事,冯某某要见院长,我告诉院长不在,问有什么事,冯某某一听就往里冲,我和单位同事拦着她,她就骂脏话,还用脚踢,我不让她进办公区,冯某某就把二楼的隔离带的白钢护栏给拽倒了,还把大厅的垃圾桶给踢倒了,一直闹到中午12点左右才走,在这个过程中,冯某某一直对我大声谩骂侮辱,期间有不少来法院办事的人,人越多她闹得越厉害。2013年3月的一天早上,冯某某来到法院大厅,还要找院长,因为她无理访,就没让她进入办公区,冯某某开始骂人,还往电梯冲,当时法警吴某某、刘*、刘*、宫*听见动静出来拦着她,冯某某看冲不进去就骂人,还用脚踢人,后来坐在大厅门口骂,劝她也不听,过一会儿又往电梯冲,半路上又被拦下,这样反复几次后,冯某某看进不去就把大厅警戒带的白钢护栏给拽倒了,一直闹到中午才走。2013年4月中旬左右,冯某某领着冯*到院里找院长,李*甲院长接见的,后来法警队的人喊我去六楼,说冯某某又闹上了,我上去听见冯某某大喊大骂的,队里人把她架到大门口,冯某某在大门口骂了很长时间才走。过了几天,冯某某姐妹又来了,冯某某自己进来的,一进楼就跑进电梯要上楼,范某某拦着她不让上楼,冯某某就在电梯里不出来还骂人,劝她出来就是不出来,很多来办事的人只能步行上楼。当时她还向录像的张*甲喊,一劝她就说拘留我呀,有能耐拘留我,还伸手说你们给我拷上啊,这样她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后来法警把她拉出电梯,院里警务室的李*乙劝她时,冯某某不但不听,还上去推李*乙,还用手打了李*乙身上好几下,闹了很长时间才走。第二天冯某某又来要见院长,因为她是无理访就没让她进楼,冯某某在大门口大吵大闹,谁劝就骂谁,骂累了就坐在地上骂,到下午冯某某还在院门口骂,我就把办公楼大门关上了。下午3点多,冯某某拿砖头砸办公楼门(门框砸出了好几个坑),我和范某某、吴某某拦着她不让砸,冯某某就对我又抓又挠,我把她抬到了大门口,后来她又回来要砸,没办法报警了,110来把她劝走了。

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法警,冯某某的上访是在2012年吉*级法院认定冯某某为无理访后,2012年到2013年冯某某多次来法院无理取闹,大声谩骂工作人员,法警上前制止,冯某某就与法警发生了冲突,不听劝阻,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最近是在2013年4月下旬一天上午10点左右,冯某某又来法院,我拦着她不让她上楼,冯某某就开始破口大骂,谁拦她,她就和谁撕扯,后来冯某某跑进电梯,无论怎么劝都不出来,不停地谩骂,扰乱办公秩序,后来几名法警将冯某某拽出电梯,她在大厅里耍泼,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冯某某家人把她劝走了。第二天上午,冯某某又来了,不能让她太放肆,主要是劝离,她不听要见领导,一直在办公楼门口大闹。下午15时30分,我把门关上,冯某某找砖头砸玻璃,钢化玻璃没砸碎,姜某某出去劝,她还扔砖头,法警就把她抬到院外大门口,这样反复抬了两次,后来报警了。

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法警,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但冯某某还总来法院闹事。2013年3月上旬的一天9点多,冯某某姐妹来法院办公区,要直接闯入见领导,我和王*甲把她拦下后,她就骂一些不堪入耳的话,期间还将办公区的警戒栏杆及警戒带故意拽倒,闹了一个小时,对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2013年4月中旬左右,冯某某、冯*到院里李*甲院长接见的,李院长听了冯某某姐妹的要求后告知回去等通知,冯某某当时提出必须给处理结果,没有处理结果就不走,致使李院长无法正常办公后离开,张*甲对其录像时,冯某某破口大骂,还上前抢夺手中录像机,被我制止,在李院长办公室谩骂了一个多小时后被劝到楼下,在楼下又闹了很长时间才走。2013年4月下旬一天上午,冯某某直接跑进电梯,当时让她出来,冯某某就骂人,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致使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单位办公秩序,李*乙上前阻止,冯某某用拳头打李*乙,后来冯*来了和冯某某一起骂工作人员,之后110将二人劝走。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冯某某来闹事被值班人员劝阻到二楼大门口,冯某某找来一块砖头砸办公楼大闹,后来报警了。

7、证人刘*乙证言,证实我是敦化市公安局驻法院工作人员,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但冯某某总来法院闹事。2013年3月上旬的一天9点多,冯某某姐妹来法院办公区,要直接闯入见领导,吴某某和王*甲把她拦下后,她就骂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还将办公区的警戒栏杆及警戒带故意拽倒,闹了一个小时。2013年4中旬左右,冯某某、冯*到法院李*甲院长接见的,冯某某提出必须给个处理结果,李院长告知经院里研究后答复,二人赖*院长办公室不走,张*甲对其录像时,冯某某破口大骂,还上前抢手中的录像机。姜某某要求她们回去,冯某某上前撕扯姜某某的衣服,她们在李院长办公室谩骂了一个多小时后被劝离。2013年4月下旬一天上午,冯某某直接跑进电梯,当时让她出来,冯某某就骂人,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前来办事的群众都不敢坐电梯了,从电梯出来后用手砸电梯门,接着又拿起垃圾桶砸电梯门,李*乙上前阻止,冯某某用拳头打李*乙,之后110将二人劝走了。

8、证人李*乙证言,证实我是敦化市公安局驻法院工作人员,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但冯某某还总来法院闹事。2013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冯某某姐妹来法院在大厅骂值班法警,谁劝骂谁,还往楼里冲,被法警拦住后又抓又挠,并把门口白钢护栏全给拽倒了。2013年4月的一天,大约8、9点钟,冯某某、冯*到院里李*甲院长接见的,不一会李院长那屋的报警响了,我上去看见冯某某在办公室大喊大叫,还骂人,张*甲录像时冯某某还上前抢手中的录像机,我在中间拦着,后来法警把她架到大门口。过几天,冯某某直接跑进电梯,当时让她出来,冯某某就骂人,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劝出来后在大厅骂人,我上前劝她,她就骂人,还用手推、用手打了自己身上好几下,还拿起垃圾桶砸办公楼大门。第二天冯某某又来了,并用砖头砸办公楼大门,后来法警两次把她架到大门口,最后110来才走的,听说当天晚上又来法院砸门了。

9、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化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2年至今冯某某因为法院的案件多次来信访局上访。2014年6月,冯某某到北京上访被劝回来后,延边州信访局邱*局长及州法院的领导来敦化接待冯某某,敦化法院商院长及周某某也参加,在接待中,冯某某对答复不满意,就开始针对商院长进行谩骂,后来案件无法处理,邱局长、商院长等人要离开,冯某某不依不饶的追赶、谩骂,引来很多人围观。

10、证人李*丙证言,证实我是敦*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冯某某以前因涉及到执行案件,和法院已经达成息访协议,后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2014年5月末,冯某某和冯*来到政法委上访,我和彭某某接待的,当时冯某某态度强横,还大喊大叫,说对今年3月份被法院拘留一事不服,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手续。我与法院联系后,周某某来接待冯某某,周主任向二人解释因为档案室装修,现取不出档案,冯某某情绪激动,对周某某谩骂,冯某某还威胁周某某说,你们不给解决好,我明天就走。到了大约11点钟,周主任说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冯某某见周某某要走,就上去挡住周某某,并用手推他抓他脖领子,冯某某一直拽着周某某衣服追到走廊,后来周某某挣脱开走了,后来她回到屋里大喊大叫了老半天才走,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

11、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化*维**科长,冯某某以前因为涉及到执行的事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2014年5月末的一天9点多,冯某某和冯*来到政法委上访,我和李*接待的,当时冯某某态度强横,还大喊大叫,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与法院联系后,周某某来接待冯某某,周主任让她去法院解决这件事,冯某某对周某某开始大喊大叫,说:你不行,你算什么东西,叫你们院长来,处理不好扒了你们的狗皮等等。还威胁周某某说:你们不给解决好,我明天就走。后来周某某也劝不了就出去打电话和领导汇报一下,冯某某见周某某往外走,一直拽着周某某衣服追到走廊,后来周某某挣脱开走了,她回到屋继续喊,闹了2个多小时才走的。

12、证人张*甲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法警,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但冯某某还总来法院闹事。2013年2月份,冯某某、冯*到法院大厅要往楼里闯,法警劝她,冯某某根本不听,还骂人,还故意把隔离带的白钢护栏给拽倒了,把垃圾桶也踢倒了。2013年3月上旬的一天,冯某某姐妹来法院往里闯,我拿着录像机拍摄取证,冯某某就骂人,还过来抢录像机,被法警拦住了,冯某某一直闹到中午才走。2013年4月的一天,冯某某、冯*到院里李*甲院长接见的,过了一会同事让我拿录像机去六楼,我刚到六楼就听见冯某某叫骂的声音,在我录像过程中冯某某又来抢录像机,后来法警把她抬到二楼门口了。过几天,我看见冯某某在电梯里,当时劝她出来,冯某某就骂人,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前来办事的群众都不敢坐电梯了,没办法就把她架出了电梯,但还在大厅里闹,李*乙上前阻止,冯某某用手打李*乙,隔离带护栏给拽倒了。第二天冯某某又来闹事了,下午3点,我拿录像机出去,看见冯某某拿砖头砸大门,后来被法警制止了。

13、证人刘*甲证言,证实我是敦化*行局副局长,大约2006年冯某某的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价值11万余元,因保全物被黑龙*尔市法院强制执行后,冯某某开始上访,2010年,敦*法院与冯某某签订了息访协议,一次性给付冯某某59万元,但到2012年春天两会期间,冯某某提出无理要求,向法院索要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等78万元,后又变更为130万元,之后到省州及北京非访闹事。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经我手给过冯某某2次现金,第一次是十八大之前,冯某某要挟法院如不解决问题就到北京上访,法院多次劝阻,冯某某提出如果给解决多年上访费用,可以在十八大期间不到北京上访,她向胜利派出所提出法院给2万元就不上访,为了维稳,被逼无奈下党组研究决定由李院长和我到冯某某家送2万元钱,冯某某写收据,并保证十八大期间不去北京非访。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冯某某滞留北京非访,院里实在没有办法又给她5000元。2014年4月中旬,李院长通知我到她办公室接待冯某某姐妹,两会期间冯某某要求法院给她3万元钱看病,否则进京上访,李院长告知不予支付看病的钱后,二人在李院长办公室不走,通知法警劝离,冯某某看到法警来后,破口大骂,甚至指张*甲说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来李院长走了,冯某某不走还辱骂法警。

14、证人李*甲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副院长,大约2006年,冯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价值11万余元,因保全物被黑龙*尔市法院强制执行后,冯某某上访,2010年,敦*法院与冯某某签订了息访协议,一次性给付冯某某59万元,但到2012年春天两会期间,冯某某提出无理要求,向法院索要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等78万元,并到省州及北京非访闹事,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2012年10月份左右,18大之前,冯某某要挟法院要5万元,不给就去北京上访,为了维稳,最后商量给给冯某某2万元,冯某某答应18大期间不去北京非访。2014年4月中旬,冯某某来法院要钱看病,院里已经研究决定不给拿钱,我让冯某某姐妹回去,她二人不走我叫法警把她们领走,冯某某还是不走,还骂人,张*甲录像,冯某某奔张*甲去抢录像机,闹了20多分钟,我看办不了工作,就出去了。

15、证人宗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访局副局长,2014年6月初,冯某某到北京上访被劝回后,延边州信访局邱*局长及州法院的领导来敦化接待冯某某,敦化法院商院长及周某某也参加,在接待过程中,冯某某对答复不满意,就开始针对商院长进行谩骂,后来案件无法处理,邱局长等人要离开,冯某某不依不饶的追赶,谩骂商院长及工作人员,引来很多人围观。

16、证人张*乙证言,证实我是敦*访局副局长,2014年6月初,冯某某到北京上访被劝回后,延边州信访局邱*局长及州法院的领导来敦化接待冯某某,敦化法院商院长及周某某也参加,在接待过程中,冯某某对答复不满意,就开始针对商院长进行谩骂,后来案件无法处理,邱局长等人要离开,冯某某不依不饶的追赶,谩骂商院长及工作人员,引来很多人围观。

17、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法警,我听说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但冯某某还总来法院闹事。2013年2月份,刚过正月十五,冯某某姐妹来法院找院长,因为是无理访,法警拦住她,冯某某就对我破口大骂,拦着她时往法警身上挠,用脚踢,后来看闯不进去就把大厅警戒带的白钢护栏给拽倒了,骂了2、3个小时才走。3月份的一天上午,冯某某姐妹来法院办公区,一拦她就骂人,还将办公区的警戒栏杆及警戒带故意拽倒,一直到中午才走。2013年4月份一天上午,冯某某、冯*到院里李*甲院长接见的,不一会李院长那屋的报警响了,我上去听见冯某某在办公室大喊大叫,张*甲录像时冯某某还上前抢夺手中的录像机,被法警拦住了。后来法警把她架到大门口,骂了很长时间才走的。过几天,冯某某直接跑进电梯,当时让她出来,冯某某就骂人,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致使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法警将她架出电梯,李*乙上前劝她,冯某某打了李*乙几下,很久才走。第二天,冯某某又来一直骂,大约下午3、4点钟,冯某某用砖头砸办公楼大门,后来报警了。她每次来都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

18、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化市人民法院门卫,冯某某是上访人员,她经常到敦化法院来闹事,次数很多,每次都是大骂法警,我记忆深刻的一次是她拿砖头砸法院二楼的门框和门玻璃。

19、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法警,我听说冯某某上访被吉*级法院确定为无理访,但冯某某还总来法院闹事。2013年2月末的一天10点左右,冯某某姐妹来法院闹事,法警拦她,冯某某就破口大骂,并对法警又抓又挠,用脚踢,后来把大厅警戒带的白钢护栏给拽倒了,一直到中午才走。3月份的一天上午,冯某某姐妹来法院办公区,一拦她就骂人,还将办公区的警戒栏杆及警戒带故意拽倒,一直到中午才走。2013年4月份一天上午,冯某某、冯*到院里李*甲院长接见的,不一会李院长那屋的报警响了,我上去听见冯某某在办公室大喊大叫,张*甲录像时冯某某还上前抢夺手中的录像机,后来法警把她架到大门口,骂了很长时间才走的。过几天,冯某某直接跑进电梯,当时让她出来,冯某某就骂人,在电梯里闹了20多分钟,致使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法警将她架出电梯,李*乙上前劝她,冯某某打了李*乙几下,直到下午2点才走。第二天,冯某某又来一直骂,大约下午3点半,我怕她影响办公秩序,就把门关上了,冯某某就用砖头砸办公楼大门,把她抬到院子外的大门口,反复抬了两次,怕她砸坏东西就把她摁住后报警了。

2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敦化市江南镇经贸办工作,2014年5月,我曾去北京接孙立秋,后来法院的凤*接了冯某某,对冯某某劝返就是不听,后来冯某某提出向法院要1000元,不给就滞留北京,凤*请示法院领导后给了冯某某1000元。

21、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法院的保洁员,2013年开始冯某某来法院闹的比较凶,我在二楼大厅经常能看见她,自己来或领着冯*来,有时天天来有时隔几天来一次。她一进大厅就要上楼,法警拦她,她就开始连打带骂,她还用砖头砸过办公楼大门。2013年3月上旬一天上午,冯某某姐妹来法院,法警拦就骂人,张*甲录像她就骂张*甲,还抢录像机,后来还将隔离带护栏给拽倒了,垃圾桶也踹倒了,一直到中午才走。2013年4月份一天上午,冯某某又来一直骂,大约下午3点,我在大厅干活时,听见咣当一声,一看是冯某某用砖头打办公楼大门,法警把她抬到院子外的大门口,冯某某又回来砸,反复抬了两次,后来报警了。

2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队长,冯某某是非访人员,我在胜利派出所任所长期间经常做她的维稳工作,辖区派出所对她进行监控,在节假日、省州国家重大会议、敏感日期都要进行安抚劝访工作。在2012年末党的十八大前夕,冯某某再次扬言要到北京非访,民警将冯某某找到派出所劝访,后来提出让敦*法院给她2万元,这样我联系法院后,敦*法院给了冯某某2万元。

23、吉林*康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作案时精神正常,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4、视听资料,证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敦*民法院、敦化市政府辱骂工作人员、用砖头打砸办公楼楼门的过程。

25、身份证明,证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系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自然人。

26、到案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系抓获归案。

27、周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周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

28、凤丽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6月,我与敦化市信访局郑*在最高法院接待处找到冯某某,冯某某要求给她1000元,再买一张卧铺才回来,我在无奈的情况下给了冯某某1000元,并买了车票。

29、吉林*民法院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证明上访人冯某某等人已签订了息访协议,已分别领取司法救济金3万元和59.3万元,上访人再访提出的诉求,没有新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际上属于对同一事项重新上访,根据《吉林*民法院无理访案件甄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四项“息诉罢访的内容已经实现,上访人又以同一事项重新上访的”之规定,上访人可以认定为无理访。

30、信访事项处理书、垫付理由及发放领取垫付金承诺表、信访人诉求及调查处理意见表、上访人自然情况表、收条,证明甲方敦化市信访局与乙方冯某某商定,甲方愿将政府垫付案款及司法救助资金59万元支付乙方(已支付完毕),乙方自收到资金之日起保证今后不再就该信访事项进行上访、闹访、缠访。

31、收条、保证书,证明2014年1月28日冯*收到敦*法院5000元,保证冯某某、冯*在两会、春节期间不到北京非访。2012年11月6日,冯某某等人收到敦*法院救助款2万元。

32、敦*民法院(2008)敦执字第523号执行拘留通知书,证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因多次辱骂敦*民法院工作人员,被敦*民法院拘留十五日,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不听劝阻,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冯某某接到信访局的电话,到约定地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不是主动投案。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但不构成自首。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因上访一事被行政拘留15日,同样的行为可以在本案中依法审判,行政拘留时间可予折抵刑期。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王*,辽宁*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贤男
  • 审判员金尚杰
  • 审判员朴龙俊
  • 书记员李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