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4)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伙同兴隆山镇居民贺*、党*、孙*、武*(四人已判刑)、张*(不起诉)持械到通榆县妇幼保健站,将开通镇居民孙*乙、新华镇居民林*、苏公坨乡居民杜*(构成轻伤)打伤,并将住院部201病房房门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400元),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通榆*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通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