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长庆新七委胜利西路5-20号楼后侧,为发泄情绪随意将停放在楼区内黑色奔腾B50轿车车漆划坏。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黑色奔腾B50轿车价值人民币6933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某、王*的证言;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价值6933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22时许,在本市长庆新七委胜利西路5—20号楼后侧,因等其女友心情烦躁,遂用铁片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奔腾B50轿车车漆划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933元。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抓获经过,2015年5月30日白城市公安局巡警防暴支队出具抓获赵某某经过。
(2)长*出所2015年5月30日出具赵某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的证明。
(3)被划车辆现场视频截图及现场照片共节选14张,赵某某签字证明车漆是其所为。
(4)赵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2、鉴定意见书
奔腾B50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GA8444,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933.00元。
3、视听资料
讯问赵某某录音录像、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我今天晚上21时我在志*货站内吃完饭,在我的货车(吉CK7959)驾驶室内坐着看货,车里有货,过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当时我在看手机,我就听到u0026amp;quot;吱*u0026amp;quot;的声音,我看到一个男的就是u0026amp;quot;110u0026amp;quot;带来的这个男的,正在围着孙某某的车在划呢,我当时没吱声,我怕我一喊他就得跑,就该抓不住他了,我看着他围着孙某某的车转着划了一圈,他又到货场那转了一下,转了能有十多分钟,然后他就去东侧的第一个单元门洞里去了,我就下车用手电筒照了一下孙某某的车,看到他的车被划了挺深的一道,我就去货站里找孙某某,和他说他的车漆让人给划了,他就去第一个单元楼道里找这个人去了,我就在单元门下面等着了,过了有三四分钟吧,孙某某下来了,就打电话报警了,划车的那个人后来也下来了,想走,我和孙某某堵着单元门口那没让他出去,等警察到了就把他带到派出所来了。孙某某的车当时就停放在我的车的左侧,距离也就1米的距离吧,我们两个车的车头相差也就不到1米远吧。当时车附近有路灯,划车漆的那个人身高1.78米左右,40多岁的男子,短发,中等身材,穿了一身深蓝色的像警服样式的外面都是兜的那种一套。我没看到他拿着啥东西,肯定近距离的用手贴身划的。他绕着车走的时候,u0026amp;quot;吱、吱u0026amp;quot;的响,然后就看到车上就出现划的白印,他走之后,我从我车上下来特意用手电照的,看到车上都被划了。这个人划完车漆就到志*配货站东侧的楼西侧第一个单元门里去,孙某某当时也没睡,就在他家楼房山那站着,我和他说你的车被划了,那个人进那个单元门里去了,孙某某随后就去找了,中间间隔也就两三分钟吧。孙某某的被划车漆的车是黑色的奔腾B50车,车牌号吉G8444。
(2)证人王*甲证言;
2015年5月29日那天晚上21时多点,赵某某给我打过一个电话,但是没说去我家接我去,就问我干什么呢,问我在哪儿呢,我说在外面呢,我问他打电话干什么,他说担心我,我说挂了吧,就把电话挂了。我家就是白城南二环加油站对面,志*物流那个楼的东侧居住,具体楼牌号我没记住,知道是七单元。
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2015年05月29日22时10分左右,我从物流屋里出来办事,刚办完事准备回屋,这时我的大车司机王某某从后院跑到我的门口跟我说:有人划我的车了,我就出屋和王某某跑到后院,用王某某的手电照了我的车看了一下,一看我的车,车身周围全被人用物品划了一圈痕迹,王某某说人在七单元楼道里了,我就上七单元,开门进去了,我从一楼上到五楼时,用手电往上一照,看到一男子站到五楼和六楼之间楼梯上,我就问他你划我车干啥?那男子说:我没划你车,我又问那男子说:你上楼干啥?那男子说:我家就在这楼住,我说你在这住,你怎么不进屋呢?他就不吱声了,之后我就下楼了打电话报警了,然后我就在门口堵着那男子,这时那男子也下楼了,我没让他出门,不一会110巡警就来了,把我和那男子送到派出所了。
我的车是黑色的,是奔腾B50型,当时车头朝北。王某某今天晚上在大货车上驾驶室里看管货,我的车就停在大货车东侧一米远处,王某某亲眼看到那男子用物品划我的车。我家物流屋离有25米左右,东胡同,东北角。
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我当天晚上是21时48分左右给我对象王*打电话,然后去她家楼下等她。我等的有点闹心,心情烦燥,就来回溜达,楼前后左右溜达。我当时还看见我划那个车的货站老板了。溜达了有将近一个小时吧,我在道上捡起一块小铁片,当时没想划车,就是溜达到车那,一走一过把那辆轿车的车漆给划了。然后我又接着溜达,溜达一会,我进到我对象住的单元门内,那个货站老板、车主就进楼道内把我堵在那里,然后他报的警。那块铁片我划完车就扔了,扔在车的附近。我绕车一圈,划了一圈,车门子、机器盖子都划了,被划的那辆车是什么牌子我不知道,只知道是一辆黑色轿车,牌照号也没看。我认识到错误,我也不是故意的,都是病磨的心情不好,划完车我也没跑。
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933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应予以处罚,对其犯罪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