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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崔**、戴某某、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戴某某、王*、崔*、郭*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和行了审理,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与其朋友王*乙等人在唱名堂歌厅222包房唱歌,戴某某、郭*为寻找王*乙来到被害人田*甲、牛某某所在的209包房,见王*乙在209包房喝酒便进入包房内,因戴某某无故辱骂田*甲等人,与田*甲、牛某某在包房内发生口角,后戴某某又将王*、崔*找来,四人共同对田*甲、牛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柳河*鉴定中心鉴定:田*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牛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被抓获归案,戴某某、王*、崔*主动投案。四人赔偿田*甲人民币十万元,赔偿牛某某人民币九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和其朋友李*、李*、王*等人在唱名堂歌厅222包房唱歌。王*与李*在上厕所期间遇到王*的同学姜*、田*甲。于是,王*与其同学一起来到209包房,李*回到222包房。戴某某、郭*、李*为寻找王*来到被害人田*甲、牛某某所在的209包房,见王*在209包房喝酒便进入包房内,因戴某某无故辱骂田*甲等人,与田*甲、牛某某在包房内发生口角。后戴某某又将王*、崔*、李*找来,戴某某、王*、崔*、郭*共同对田*甲、牛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柳河*鉴定中心鉴定:田*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牛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被抓获归案,戴某某、王*、崔*主动投案。四人赔偿田*甲人民币十万元,赔偿牛某某人民币九万元。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戴某某供述:2014年4月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朋友郭*、王*、李*、王*、李*、崔*等7人一起到柳河唱名堂唱歌、喝酒,当时我们在222包房,唱了一段时间,王*、李*出去上卫生间,很长时间也没回来,后来李*自己回来的,我们就问李*、王*去哪了,李*说被他的一个同学叫过去了,郭*问是哪个同学,李*说是田*和姜*,郭*说我们都是一届的过去认识一下,我们当时也想认识一下,顺便叫王*一起回家。我和郭*、李*一起过去了,当时去哪间包房我记不清楚了,进包房以后郭*就跟田*和姜*打招呼,我也跟着打招呼,当时田*看了我一眼没和我说话,我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我就跟他们说怎么的瞧不起我们这些穷哥们啊,田*和姓牛的就站起来了,我们就发生口角了,田*推了我一下,我也推了田*一下,姓牛的就上来用拳头打我的左侧肩膀,我就还手打姓牛的,没打到他,被人拉开了,拉开以后我就自己先回我们包房拿衣服,王*、李*、崔*问我怎么了,我说被人打了,我和王*、李*、崔*就到包房里找姓牛的,在包房外边时看见郭*跟姜*在走廊聊天,崔*上去就打姜*一拳,当时我拦着崔*说不是他,我们就进田*他们包房了,进屋后我就想问问他刚才动手打我的事,我俩吵了两句,我就先动手打姓牛的,朋友拦着没打着,姓牛的手里拿啤酒瓶子,但是他是用右手拳头打的我,我俩就厮打起来了,郭*、王*、崔*上来帮我打姓牛的,后来田*就过来跟我厮巴,我和田*就扭打在一起了,厮打在一起倒地,等我俩起来以后就都不打了,我和李*出去了,到洗手间洗脸我就走了。我没看到李*动手打架,我和田*厮巴在一起了,我也没注意,后来我起来了看见李*拉着田*安抚田*叫他别打了,姓牛的和李*在一起站着呢,打架的过程中我没看见李*,打完以后我看见李*一直在门口站着了,我和李*一起离开的田*他们包房。我没看见田*脸上的伤是谁造成的,但是我从田*他们包房出去的时候我看见王*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姓牛的那个人的伤我没看见是谁造成的。我们与牛某某、田*签订的协议书,签字的人有我母亲孔某某、崔*的父亲崔*、郭*的母亲李*丙、王*的母亲于某某,还有李*的母亲郭*乙,李*和李*是出于哥们感情也拿钱了,李*家拿了三万元钱,但李*家里人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剩下的钱是我们五家均分的。

2、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4月2日晚20点左右,我和朋龙郭*、戴某某、李*、李*、崔*、王*等7人一起到唱名堂唱歌,当时我们在222包房唱歌,唱了一会王*和李*上厕所去了,过了一会儿李*自己回到包房,李*说王*被他的一个同学叫走了,还说人家混的不错,不一定瞧得起他,戴某某说那人家都瞧不起他还跟他喝什么酒,我去把他叫回来咱们就回家吧,郭*、戴某某和李*说王*的朋龙我也能认识,咱们一起去吧,没准还能认识,然后他们三个人就过去了,我就在包房里跟李*、崔*喝酒,过了一会儿戴某某回到包房拿衣服说他被打了,拿着衣服就往外走,我跟崔*、李*就跟着过去了,我和戴某某往外走的时候顺手把刚喝完的啤酒瓶子拿着了,走到快进他们包房的时候,姜*在走廊里,崔*上去打了一下姜*说是不是你打的我哥们,戴某某说别打,跟他没关系,戴某某跟崔*就进包房了,刚开门往里进姓牛的就拿啤酒瓶子撇到戴某某身上了,然后戴某某、崔*跟姓牛的打起来了,我要上去帮忙,就绕到崔*侧面去帮忙,崔*一使劲把我撞倒了,我手里的酒瓶子就掉地上了,我爬起来之后看见姓牛的倒在地上了,然后我过去踢了姓牛的两脚,踢在肚子上了,我看姓田的要站起来过来打戴某某,在他俩撕打过程中就给我压身底下了,不知道谁打了我头两下我就抱头了。崔*看见我被他们压在身底下了就把我给拽出来了,然后我上墙边站着了。我看到进来一个女人拿电话在那打电话,姓田的也在那打电话,当时动手的有我、郭*、崔*、戴某某,他们那边有田*甲、姓牛、姜*,李*是否动手我没看见。我头部被打起包了,田*甲鬓角有血,姓牛的脸上也有点血,我踢了姓牛的肚子两脚,没有打别人。田*甲和姓牛的伤是谁造成的,当时情况挺乱的我也没看清,我没用啤酒瓶子打田*甲,我拿的啤酒瓶子被崔*撞掉了,打架时李*在场了,但是否动手打人我没看见,我只看见李*拦着田*甲了,李*我没看见他在干什么。我们与牛某某、田*甲签订协议时我家是我母亲于某某、郭*家是他母样李*丙、戴某某家是他母亲孔*,李*的母亲郭*乙,崔*的母亲崔*,李*的家人没去签字,赔偿款是我们六家共同赔偿的,一共赔偿了19万元,李*家出了3万元,剩余16万是由我们五家均摊,李*和李*是出于哥们感情才赔偿的。

3、被告人崔*供述:2014年4月2日晚上我和李*甲、郭*、王*、王*、戴某某、李*乙等7个人一起在饭店吃完饭喝完酒后去唱名堂唱歌,在唱名堂222包房我们玩了一会儿,准备要回家的时候,王*不见了,戴某某、郭*、李*甲三人出去找王*了,不一会儿戴某某自己回来说他被别人给打了,然后转身就出包房了,我们几个紧跟着去了二楼的一个包房,郭*和一个挺高的男的在那个包房门口站着,然后戴某某看着那个男的说了一句话,说的什么我没听清,我就认为是他,然后我上去就给了那个男的一拳头,打在他头部了,然后戴某某说不是他,我们一起进包房了,刚一进屋一个挺瘦的男的拿着啤酒瓶子要打戴某某,没打着,戴某某用手一扒拉他,他就倒在地上了,我就用脚踹他,没注意踹他哪里了,戴某某、郭*和王*我们一起打他,怎么打的我没太注意,等我们几个不打了,看见地上王*、戴某某,还有一个挺大体格的胖子在地上躺着,我从地上捡起衣服先走了。姓牛的伤是我们四个人(戴某某、郭*、崔*、王*)造成的,打架的时候我没看见谁拿啤酒瓶子,李*甲在我们打架时他拉架了,等我们打完往外走的时候我看了一眼,他跟姓牛的说话呢,打架时我一直没看见李*乙,看见他的时候他在包房门口站着。我往我走的时候他还拦着我了,不让我出去,第二天我问他当时拦着我为干什么,他说怕我出去取刀。我们跟牛*、田*甲签订的协议我家是父亲崔*签的,戴某某家是他母亲孔*、郭*的母亲李*丙、王*的母亲于某某、李*甲的母亲郭某乙,李*乙的家人没签字,我们一共赔偿了19万元,李*乙家赔偿3万元,剩余16万元由我们五家均摊的,李*甲、李*乙是出于哥们感情才出的钱。

4、被告人郭*供述:2014年4月2日晚上22点左右,我跟朋友王*、戴某某、王*、崔*、李*甲、还有李*乙一起去唱名堂唱歌,要唱歌的过程中王*、李*甲就出去了,当时我不知道他俩干什么去了,后来我跟崔*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看见李*甲了,然后我问李*甲、王*呢,李*甲说让他同学领走了,然后我问王*什么时候时候的同学,李*甲说初中同学,我就说王*的初中同学我应该认识啊,我就和崔*去找王*但没找到我们又回到包房,之后我和戴某某、李*甲出去找王*,后来李*甲找到王*同学的包房了,我和戴某某还有李*甲我们三个进到包房里了,戴某某说瞧不起我哥们王*了,我看里面的人我认识姜*,我就一直跟姜*聊天了,等我听到戴某某骂人回头看见姓牛的那个人打了戴某某一下,然后戴某某转身走了,当时我就被王*和姜*推到包房外面了,到包房外面戴某某在包房门口就骂姓牛的那个人,后来戴某某就走了。我就跟姜*一直在门口说话,没过几分钟戴某某领着王*、崔*、李*乙过来了,过来以后崔*上去就给姜*了一拳,当时让我给拉开了,然后戴某某、王*、崔*就进包房里了,他们进去之后我才进去的,我进去的时候姓牛的那个人躺在地上了,然后我跟崔*、王*、戴某某就围着姓牛的那个人踢他了,我过去踹他两脚,之后让姜*给我推沙发上了。后来我看见田*甲把戴某某推倒了,然后田*甲也倒了,他俩是一起倒的,我记得我看见田*甲当时在打电话,他打电话的时候我没看见他受伤,等他把电话放下的时候我看见他脸好象出血了,但是是谁打的我没看见,后来这些人就陆续离开包房走了,我是王*给我拉走的。我们打架时李*乙在门口站着了,李*甲在拉架,我就看见戴某某跟田*甲有肢体接触,别人打没打田*甲我没看见。当时王*手时里确实拿啤酒瓶了。我们跟牛*、田*甲签订的协议书有我母亲李*丙、崔*的父亲崔*、戴某某他母亲孔*、王*的母亲于某某,李*甲的母亲郭某乙,李*乙的家人没签字,一共赔偿了19万元,李*乙家赔偿了3万元,剩余16万元是我们五家均摊的,李*甲和李*乙是出于哥们感情才出的钱。

5、证人李*甲证言:2015年4月2日晚22时左右我和朋友王*、戴某某、郭*、王*、崔*、李*乙一起在唱名堂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我跟王*一起去卫生间,在卫生间看见了王*的两个同学,然后王*给我介绍说是他同学田*,之后田*邀请王*去他们包房去喝点酒,王*就让我先回去他去田*包房喝杯酒就回去,我就自己回包房了,回包房后他们说不玩了要走,然后问我王*呢,我说王*让他同学叫包房喝酒去了,郭*当时就问我是王*什么时候的同学,我说是初中同学叫田*,然后郭*说不认识,我说见面应该能认识,我说看人家田*混的,再看看王*混的,别去了再让人瞧不起,郭*说那咱们去看看吧,看我认识不,之后我跟郭*还戴某某我们三个就一块去找王*,我们找到田*他们包房就进去了,进去以后郭*认识田*包房里的姜*,他俩就聊了几句,然后郭*问田*你认识我不了,我看见田*没吱声摇了摇头,然后戴某某在旁边跟田*说了句话,田*没理戴某某,然后戴某某就说我们哥们没什么能耐,那你也不能瞧不起人啊,那个姓牛和田*站起来了,田*问戴某某什么意思,我跟王*就在中间拉着,我当时还说田*别和他一样的,我拉着田*,王*拉着戴某某,这时姓牛的打了戴新宇一下,然后戴某某和郭*让王*、姜*推出包房了,我当时没出去一直在田*他们包房里跟田*说他们喝多了别跟他们一样的,他们出去几分钟后戴某某领着王*、崔*、郭*、李*乙又回到田*他们包房,进屋后戴某某质问那个姓牛的问他你刚才先动手打我是不,然后姓牛的就站起来从桌子上拿了一个酒瓶子,当时田*就在姓牛的前面挡着不让戴某某过去,然后戴某某和田*就互相推。等王*、崔*、郭*进来的时候就上去将姓牛的手里的酒瓶子抢下来了以后给姓牛的打倒了,然后他们几个围着姓牛的踢那个姓牛的,戴某某跟田*互相推的时候戴某某让田*推倒了然后把站在戴某某身后的王*也带倒了,我和王*就在戴新宇和田*中间拉他俩,等给他们拽起来我就看见田*的脸上流血了,后来戴某某、王*、崔*、郭*、李*乙他们几个就陆续走了。在打架的过程中戴某某、郭*、崔*、王*动手了,我和王*、李*乙我们三个没动手就拉架了,姓牛的当时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在监控看当时王*拿了一个酒瓶子进屋的,但他们是否用酒瓶子打人我就不知道了,姓牛的手里的酒瓶子应该是让我们一起给抢下来了。田*脸上有血,姓牛的脸上、鼻子都有血。我看见始终都是戴某某跟田*打了,田*的伤是谁造成的,我没注意,他们起来的时候我看见田*的脸受伤了,姓牛的伤是郭*、王*、崔*造成的。

6、证人李*乙证言:2014年4月2日晚22时左右,我与朋友王*、戴某某、王*、郭*、李*甲、崔*等7人去唱名堂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王*和李*甲他俩去卫生间了,回来的时候只有李*甲自己,李*甲回来后说王*让人领走了,我们就问让谁领走了,李*甲说让王*的两个同学田*和姜*领他们包房去了,李*甲说完以后我们包房里的几个朋龙就要去找王*,郭*、李*甲、戴某某他们三个就出去找王*了,过了几分钟戴某某回来找我和王*、崔*,进屋就说被打了,赶紧上那屋,然后崔*和王*一个人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就跟戴某某出去了,然后我在后面跟着,在走廊里我将崔*手里的啤酒瓶子抢下来了,王*手里的啤酒瓶子他是一直在手里拿着了,到了田*包房门口我看见姜*跟郭*在包房门口站着呢,崔*上去就打了姜*一拳,之后他们就都冲进田*包房,戴某某过去以后就指田*包房里一个挺瘦的小子说就是他,然后他们就上去把那个人给打了,我当时就在包房门口站着了,等我进屋时看见田*他们一起的一个小子让人给打倒了别人正扶他呢。田*在打电话,我当时也没注意是什么人要进屋,就是看见有人要往屋里进,我就给拦住了,我不知道要进屋的是唱名堂的老板。我当时喝多了迷迷糊糊的,也不想摊事,就没拉架。

7、证人王*乙证言:2014年4月2日晚10时许,我和李*、戴某某、郭*、王*甲、李*、崔*等7人到唱名堂唱歌,唱到大约9点半左右我去上厕所,在厕所里碰到我的同学姜*和田*甲,他俩让我去他们包房喝两杯,我就过去了,过一会儿戴某某、郭*、李*就到我同学的包房来了,进来以后戴某某就说谁看不起我们哥们了,我两个同学就跟戴某某说他们没有看不起我,后来戴某某说话就不干净了,但具体说什么我记不住了,他们就和我的两个同学骂起来了,后来我朋友戴某某就动手要我的姓牛的同学,没打到被我拦下来了,姓牛的还手打了戴某某左肩膀一下,之后我把戴某某推到包房外边了,戴某某就回包房去叫人去了,我和郭*、李*就跟我的同学他们谈这件事,想说说算了。这时戴某某就领着王*甲、李*、崔*他们过来了,过来以后就动手打姜*和田*甲,当时李*没动手,李*是否动手我不能确定,因为当时打架的时候冲进屋里的人当中没有李*,等他们打完以后李*在包房门站着了,我那几个朋友都动手打了,我的这几个朋友和同学就打在一起了,当时现场很乱,我只顾着拉架了,好像崔*把我同学姓牛的打倒了,后来姓牛的抱着我的朋友说不打了,才停下来,打完以后,我那几个朋友就走了,后来就有人报警了,我同学有田*甲和一个姓牛的参与打架了。打架时李*手里没拿东西,郭*拿着凳子,其他人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子,田*甲的头出血了,姓牛的手出血了。打完架之后田*甲跟我说一个穿作训服的人用啤酒瓶子打他头部,然后啤酒瓶子打碎了,当时穿作训服的人是王*甲,在包房外面打姜*的人是崔*,我同学没有说看不起我的话。

8、被害人田*甲证言:我也叫田*乙,2014年4月2日晚上9点多在唱名堂歌厅我被人打了,事情的经过是我跟朋友姜*、牛某某、孙*一起去唱名堂唱歌,姜*出去回来之后跟我说在卫生间看见中学同学王*乙了,然后我跟姜*一起去卫生间找王*乙,王*乙跟他一个朋友在卫生间里,后来我让王*乙到我们包房去唱点酒,我和姜*、王*乙就一起回到我们包房,与王*乙一起的朋友就回自己包房了,我们刚回到包房不一会儿,李*甲就领着两个人来到了我们包房,戴某某进屋就骂“你们他妈的谁瞧不起我兄弟王*乙,然后王*乙跟我说他们喝多了,你们别和他们一样了,后来王*乙拉着他们给他们推出去了。当时他们进来骂我们几个都没吱声,不一会儿骂我们的那几个人又领了几个人又到我们包房来了,进来一个个子挺高挺傍的人上去就给牛某某打了一拳,牛常青与还手了,李*甲用脚踹牛常青了,我和戴某某厮打在一起了,在厮打过程中一个穿作训服的人先用空啤酒瓶子砸我头了,然后一帮人就上来开始打我们,王*乙当时在中间拉着,后来我和牛某某被他们打倒了,牛某某躺在地上有三、四个人踢他,我左侧脸颊让他们用啤酒瓶子给划了一条口子,缝了18针,我脸上的伤我不能确定到底是谁给我造成的,牛某某右手手腕的肌腱断了,鼻子可能是骨折了,姜*怎么被打我我没看见,就走也我跟牛某某去医院了,孙*打电话报警了。第二天我住院了,我和王*乙说打我的人穿作训服,他说那个是王*甲,除王*甲之外,还有人打我头部二下,是在我身后打我,我没看清是什么人用什么东西打,但我感觉也是用啤酒瓶子打的。

9、证人牛某某证言:2014年4月2日晚8点多钟,我和田*、姜*、孙*等四人到柳河镇唱名堂唱歌,快9点钟,姜*出去上卫生间回来的时候跟我说,遇到个好多年没见的同学,过了一会儿,姜*遇到的那个同学就来我们包房了,后来我们就喝了两杯酒,没过多久又来了5、6个人在我们包房门口要进来,一个挺胖的男的就骂我们,我们也没吱声,后来被田*的同学把他们给推出去了,当时我还以为他们是走错屋了呢,过了一会儿那5、6个人又过来了,进屋后那个挺高挺胖的人又开始骂我们,上来用酒瓶子打我的头,把我打倒了,和他一起来的4、5个人也动手了,上来就拳打脚踢的往我身上打,当时我的手一直抱着头部,我的手脖子不知道被他们谁用啤酒瓶子打伤了,等我起来的时候他们已经走了。我看见一个穿作训服的人冲田*过去了,但是打没打着田*我没看见。

10、证人姜*证言:2015年4月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朋友田*甲、牛某某、孙*四人一起去唱名堂唱歌,在此过程中我去卫生间看见了我同学王*乙,我就回包房跟田*甲说我看见王*乙了,我和田*甲就到卫生间找王*乙,找到王*乙后我和田*甲邀请王*乙到我们包房去唱酒,王*乙就来到了我们包房,过了一会儿我们包房进来两、三个人,进屋以后就说我们看不起王*乙,当时我们谁都没吱声,然后王*乙就把他朋友往外推,后来王*乙的一个朋友回他们包房又叫来了几个人,当中有一个小子上来就跳起来打我一拳,然后王*乙将打我的那个人拉开了,之后王*乙的朋友就冲我们包房里去了,我当时也回我们包房了,进到包房后他们都没说就打我、田*甲、牛某某,上去就给牛某某用拳头打了,当时牛某某和田*甲就往外推他们,他们上来几个人就给牛某某按倒了,然后有几个人用啤酒瓶子把牛某某打了,还有用包房里的凳子砸的,还有几个人用啤酒瓶子打了田*甲,还有人用拳脚打的我,用凳子砸我。孙*当进一看我们被打了就打电话报警了。王*乙的朋友第一次进我们包房时李*没动手,就在包房里站着了,第二次在包房打架时李*甲打牛某某了,我过去打架时李*甲就奔我来了,他用拳头打我身上的头部了。

11、证人孙*证言:2014年4月2日晚上我和姜*、牛*、田*甲在唱名堂唱歌,姜*上厕所的时候遇到他同学王*乙,然后姜*没敢认,回包房打田*甲说他遇到一个同学没敢认要和田*甲一起去看看是不是他同学,然后姜*和田*甲过去一看果真是他们同学王*乙,就让王*乙到我们包房喝酒,我们正聊天的时候,王*乙的三个朋友就进我们包房了,姓戴的进屋就骂我们,说我们挺能装的,我们看他喝多了就没说话,王*乙就把他们拉出门外了,我们就一直在屋里,然后王*乙的三个朋友又进我们包房了,有个姓戴的先动手把牛某某给打了,还有郭*、李*甲都动手打我们这些人,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帮人打我们这三个人,当时我跑出去报警了,他们打完就跑了,之后我送朋友去医院了。在打架的时候我看见姓戴的手里拿啤酒瓶子,还有几个人也拿的啤酒瓶子,田*甲的伤是王*甲用啤酒瓶子打的,牛某某的伤我不知道是谁打的。

12、证人王*丙证言:我是唱名堂的业务经理,2014年4月2日晚上我们KTV有两伙客人打起来了,当时服务生告诉我说209包房好像打起来了,我就过去了,看见一个挺瘦的男的推二个个高的男的,说里面都是他的朋友别打架,然后其中一个高个的男的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那个走了的男的叫来了三个人,他们到门口之后,其中有一个蹦起来打了人一拳,我也没看清打的是谁,有一个身穿作训服的人手里拿的酒瓶子,他们直接冲到包房里和里面的人打起来了,后来包房里面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们服务员说打架了,我就过去推一下包房的门,想进去看看屋内的物品有没有损坏,里面开门的人说“没事、拉倒吧”,他可能以为我要进去跟他们打架呢。

13、辩认笔录一份:在见证人郭*的见证下,田某甲指出被告人王*甲就是用啤酒瓶子将他打伤的人。

14、辩认笔录一份:在见证人郭*的见证下,孙*指出被告人王*甲就是用啤酒瓶子打伤田某甲磊的人。

15、调解协议书二份、收据二份:2014年7月3日戴某某、王*、崔*、郭*、李*、李*甲等六人共同赔偿田*甲、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元(其中赔偿田*甲10万元,赔偿牛某某9万元。

16、鉴定书、病历一份:田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于2014年4月2日至4月17日在柳河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脑震荡,其它诊断:左侧面部皮肤裂伤、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额部软组织挫伤。

17、鉴定书、病历一份:牛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于2014年4月2日至4月30日在柳*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右手固定有伸示指肌腱断伤,右手背部伸指总肌腱损伤,鼻部损伤。

1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9、抓获经过:被告人戴某某、王*、崔*甲系投案自首,郭*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18、光盘三张: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及KTV监控。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王*、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王*、崔*、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崔*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郭*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戴某某,男,1992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甲,别名王*,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崔*,别名崔*,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郭*,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淑宏
  • 人民陪审员贺广武
  • 人民陪审员刘洪文
  • 书记员刘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