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辉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字(2014)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酒后在辉南*厂四队楼道口附近,无故用脚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右侧后车门踹出一个瘪。经辉南县*中心作价,被损坏的车门经济损失人民币5780元。庭审中,张*认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鲍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证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前科劣迹证明,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认罪,其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日30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吉林省辉南县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立涛
  • 审判员李娜
  • 人民陪审员辛林蓉
  •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