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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邢在本市南开区苑西路“开心俱乐部”内酒后无故与被害人任发生厮打。经人劝解后,被告人邢继续追赶被害人任至南开区苑中路“星河歌厅”对过,并电话通知其朋友赶至现场。后邢等人对被害人任的头、面部和身体进行殴打、踢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右眼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尾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损伤、右眼软组织损伤、鼻部软组织损伤、鼻中隔骨折、胸壁软组织损伤、骶尾部软组织损伤、右耳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审理期间,就被害人任所提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任已自愿撤诉,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邢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的陈述,证人于、丁、李、李、陈、杨的证言,书证、物证,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邢的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邢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轻伤、轻微伤之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邢,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4年3月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达强
  • 书记员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