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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骆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骆、李*、高、蒋犯寻衅滋事罪,向天津*民法院提起公诉,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其管辖,经报天津*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天津*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本院管辖,于2015年5月6日移送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骆、李*、高、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骆、李*、高、蒋在本市和平区新华路摩尔酒吧,酒后滋事,对被害人孙、曲、韦进行殴打,造成三名被害人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证材料记载的被害人曲头部、胸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韦*软组织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面部软组织损伤及肢体体表软组织损伤和文证材料记载的眼部软组织损伤的程度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骆、李*、高、蒋*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高、蒋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骆、李*、高、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曲、韦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6日23时许,三名被害人在本市和平区新华路摩尔酒吧消费时,被酒后滋事的被告人李*、骆、李*、高、蒋等人殴打致伤;证人唐、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晚23时左右,有三个男青年在我们酒吧消费时,被同在酒吧消费的一伙男青年殴打致伤;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17时左右,其正在摩尔酒吧上班时,一个叫“盛子”的男子打电话来,订了酒吧的包间,晚上九时左右,他们一行六个人来到酒吧,其中五人是天津口音,一个是“东北”口音。大约23时左右,在包间的几个人出来,在大厅对三个来酒吧消费的男青年拳打脚踢;证人张、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个星期五23时左右,二人与骆、李*、高、李*、蒋等在和平区新华路摩尔酒吧包间里喝酒、唱歌、聊天,后与三个30多岁的男的打了起来,并将对方打伤;有天津*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三被害人受伤部位及伤情;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李*、骆、高、蒋到公安机关投案等情况;赔偿协议书,证实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李*、骆、李*、高、蒋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三名被害人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还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材料、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骆、李*、高、蒋酒后逞强耍横,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骆、李*、高、蒋具有自首情节,并都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骆,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高,(曾用名管*),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蒋,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顺乐
  • 书记员车怡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