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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及辩护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赖乘坐牌照号为津AN8076的619路公交车行至本市和平*江商厦站,下车后持石块将公交车右后部车窗砸坏,后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被公交车司机李*阻止并拽回公交车内。期间,被告人赖对李*进行殴打,并踹坏汽车转向器。经公交车司机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赖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公交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20元。到案后,被告人赖已赔偿公交车队及司机李*共计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赖及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损坏的物品价值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2、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赖乘坐牌照号为津AN8076的619路公交车行至本市和平*江商厦站,下车后持石块将公交车右后部车窗砸坏,后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被公交车司机李*阻止并拽回公交车内。期间,被告人赖对李*进行殴打,并踹坏汽车转向器。经公交车司机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赖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公交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20元。到案后,被告人赖已赔偿公交车队及司机李*共计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程、张*、贺、李*、刘、张*的证言、现场示意图、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观看记录、发票、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协议书、收款收条、情况说明、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CCIC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赖,曾用名赖。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杨*、张*,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乐文
  • 书记员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