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
天*港监狱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级表扬一次,先进个人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