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06年12月11日22时许,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田园风光小区门口,因汽车刮蹭与李*(男,26岁)发生口角,遂驾车将李驾驶的“长安雨燕”牌汽车撞坏,并将该小区门口的灯箱撞损,被损车辆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611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张*、薛*、王*、马*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07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