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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穆*、穆*、穆*、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穆*、穆*、穆*、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2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镇村大院内,被告人穆1因琐事与张*等人发生纠纷,穆1电话纠集穆2,穆2持菜刀到现场殴打张*,后穆1与穆2伙同赶至现场的穆*、穆*、穆*对在场的张*、张*、焦1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在殴打过程中,穆1持凳子将院内的桌子、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张*、张*、焦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砸坏的桌子、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2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穆*、穆*、穆*、穆*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穆*、穆*、穆*、穆*、穆*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2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镇村“”饭店内,被告人穆*因琐事与张*等人发生纠纷,在现场的郭*将穆*踹伤,后穆*电话通知穆*,穆*持菜刀到现场,菜刀被穆*夺走,穆*与穆*伙同赶至现场的穆*、穆*、穆*对在场的张*、张*、焦1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受伤。在殴打过程中,穆*持凳子将院内的桌子、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张*、张*、焦1和穆*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砸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26元。现被告人穆*、穆*、穆*、穆*、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穆*、穆*、穆*、穆*、穆*供述,被害人张*、张*、焦1陈述,证人谢、郭*、张*、焦*、沈、张*、郭*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价格鉴定书,现场照片,本院(1996)密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2008)密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穆*、穆*、穆*、穆*、穆*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穆*、穆*、穆*、穆*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穆*、穆*、穆*、穆*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穆*、穆*、穆*、穆*、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穆*、穆*、穆*、穆*、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穆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穆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穆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穆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穆6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穆1,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穆2,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198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6年6月25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20日被假释,2011年11月1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穆3,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穆4,别名穆5,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穆6,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冬敏
  • 人民陪审员宋少英
  • 人民陪审员刘瑞春
  • 书记员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