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绰号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伙同刘、凌(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16日14时5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西侧快乐娃商场停车场出口处,因停车收费问题,无故持镐把对被害人程进行殴打,将被害人程左臂、胸、背等多处打伤,致其左尺骨骨折。经北京市*鉴定中心鉴定: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的陈述,证人刘、凌、马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怀*心京怀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0116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共停车场备案证,本院(2013)怀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有自首情节,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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