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孙**(绰号奔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利于2012年3月29日21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内,酒后因黄和付争吵,无故对黄进行殴打,造成黄头部受伤。后以付未帮忙殴打黄为由,持木棍对付进行殴打,造成付头部、左侧尺骨受伤。经北京市*鉴定中心鉴定: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发生过,我没打过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孙*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内,酒后因黄和付争吵,无故对黄进行殴打,造成黄头部受伤。后以付未帮忙殴打黄为由,持木棍对付进行殴打,造成付头部、左侧尺骨受伤。经北京市*鉴定中心鉴定: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怀柔区响水湖景区干保安。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在宝安宿舍喝酒,当时响水湖景区的保安都住在一个屋里,一块喝酒的有付、黄,还有2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们5个人都是保安,一起喝酒,我喝了大概1斤白酒,别人也都喝不少,反正都喝多了。付和黄不知道因为什么就吵吵起来了,我就劝他俩,不让他俩吵吵。把他俩劝开之后,我就出去了,付也跟着我一起出来了,付就用手揪我衣服领子,我不知道他为什么揪我衣服领子,我想是喝酒喝多了,就用手把他推开了,付就回到宿舍。我也跟着进去了,问付为什么揪我衣服领子。付还用右手指着我说:“我就揪你了,怎么着。”我看他用手指着我,我就来气,正好旁边放着1根木头镐把,我拿起镐把朝付的胳膊就打了1下,我记得就是付指着我的那只胳膊,具体是哪边的我想不起来了。接着又朝付的头上打了2镐把。这时,黄就劝我俩不要打了,他还拦着付不让我打他。我本来要打付,正好黄过来了,镐把就打在黄的头上了。当时我看见付胳膊的小臂被我打折了,头上也被我打流血了,黄的头也被我打流血了。当时我就害怕了,拿着镐把就骑电动车跑了。我这些年就一直住在杨宋,直到昨天被怀*出所抓住了。

2、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12年3月29日晚上8点多钟,我、付、王*、王*和孙*吃完饭喝完酒在北京响水湖度假山庄职工宿舍内聊天。我们晚饭都喝酒了。聊天的时候付和我说喝酒时的一些小事吵吵几句,孙*就骂我。我就问孙*:“是骂我呢吗?”孙*说:“是。”他就朝我走过来了,用一只手抓住我衣领子,另一只手握着拳比划着要打我。我说:“你还要打我。”孙*又骂我,还用拳头打我的头。我就倒在床上双手抱着头,他还继续打我头,还打我后背1拳。后来在场的人就把孙*拉出屋了。他在宿舍门口拿棍子还要打我,在场的人就拦着。他没再打我,后来让王*给劝走了。我就跟王*打车去医院了。在半路上,单位打电话说付也被打了,让我们一起去医院,我们等会,单位就把付也送下来了,我们一起去的怀*医院看伤。

我当时头晕、疼,用手摸着还有包,左耳朵当时嗡嗡响,后背还疼。

我看见付后脑勺流血了,1只胳膊骨折了。

3、被害人付的陈述证明:2012年3月29日17时许,我和黄、孙*、王*、王*在响水湖景区的宿舍吃饭,并且都喝了白酒,我们边喝边聊,孙*喝了有1斤白酒,黄和其他人也都喝了有三两酒。大约喝到21时左右,我们都喝完了,在屋里聊天,我和黄因为点小事,就吵了起来,互相骂了几句。这时孙*听见了,就过来把黄按倒在床上,用拳头打黄头部五六拳左右,就被我们拉开了。黄头部被打了几个包,王*说带他去医院看看。然后王*就和黄走了。孙*埋怨我,说我刚才不动手一起打黄,我说:“你愿意,我本来没想打他。”孙*说:“你等着。”说完他就出去了,我就回宿舍了。正好史在我宿舍,王*在门口,我和史在宿舍聊天。这时孙*冲了进来,手里拿着镐把,拿镐把打了我左颈部1下,接着又打了我左头部1下,我就倒在了床上,用左手摸头部流血了,正摸的时候孙*用镐把打了我左胳膊1下,后来我就迷昏了。

4、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9日21时许,我、付、黄、王*和孙*吃完饭喝完酒在响水湖度假山庄职工宿舍一块聊天。付和黄*小事吵吵起来了,我们就劝他俩。当晚孙*大概喝了1斤多白酒,估计他听急了就跟黄说:“说你几句都不行,揍你信不信。”说完就冲过去用拳头打黄脑袋。黄抱着头倒在床上也没还手。孙*打了大概四五拳被我们拉开,他就自己出屋了。没多久手里拿了把铁锨返回来,叫嚷着让黄出屋,说今天谁拦着都不行。当时黄没出去,我们就在旁边劝孙*,他就自己退出屋用铁锨乱拍,把铁锨把拍折了。然后他把折的铁锨把扔掉。我见他没那么气了就把他叫开,陪他到外面走走,让他消消气。我俩在外面转悠了大概半小时返回宿舍,快到宿舍时孙*说要去厕所,我们就分开了。我先回到宿舍,到宿舍时只有付1个人,他问我是否看到黄和王*,我说没看到。然后我俩又一同出宿舍去找他俩。在客房登记处找到黄和王*时,他俩正要到县城看病。黄说脑袋疼,付就让我去找孙*,人毕竟是他打的。于是我就出去找孙*,在外面找了一圈没找到。往回走时,就听见史喊我,我赶紧跑回宿舍,就看到床上地上都是血,付趴在床上,史拽着孙*。当时孙*还要往付那冲,我就赶紧去拽他,把他拽出宿舍。就先带着付去医院看病了。

5、证人史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9日21时许,我到王*他们的宿舍串门,孙*、王*和王*在屋外说话,付和黄在屋里。我进屋后才知道孙*和黄*打完架。过会儿王*进屋,黄又把他叫出屋。没多久王*回到屋里说黄不舒服要去医院看病跟我借钱,我和王*就回我宿舍给他拿钱,王*从我宿舍拿完钱就走了。我在自己宿舍待了一会儿又返回王*他们宿舍想看看还有没有事。进屋时,只有孙*和付正站屋里说话,我刚坐下没多久,孙*就从王*的床上拿起1跟方桌的木质断腿,大概1米长,直接打到付后脑上。我赶紧去拉孙*,他把我推开,继续打付,后来付倒床上了。我在旁边拽孙*,边拽他边喊人,他还继续用木棍腿打付,我当时只顾拽他,只看到他用木桌腿打到付身上,打了大概四五下,孙*停手,正好王*进屋,把孙*拽开,我就趁机把付扶出屋。然后他们去医院了。

6、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9日晚上9点多,我、黄、付、孙*、王*、赵*在我们宿舍呆着。黄和付说话时不知道因为什么吵吵了几句,后来孙*就骂黄,黄*是不是骂他呢,孙*就还骂黄,就过去把黄按在床上,用拳头打黄的头和后背,我就过去拉架,就给拉开了。后来孙*就被劝到屋外了,在外面孙*还要拿铁锨打黄,王*就把孙*带走了。黄说头疼,我就跟他找车去医院了,在半路上,我们单位打电话说付也被打了,单位又把付送下来了,我们一起去的医院。

7、证人王3的证言证明:孙*自2012年3月份到北京响*有限公司当保安,期间,言谈举止没有异常,案发后跑走。

8、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临床)字[2012]第0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其补充说明证明: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9、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强治司鉴[2015]精鉴字第100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2012年3月2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生理性醉酒状态,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怀*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黄伤情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

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孙*利于2012年11月15日被网上追逃。

12、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孙*在2012年以前在大水峪村居住生活期间没有精神方面疾病,2012年以后未在该村居住。

13、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情况。

14、到案经过证明:孙*因形迹可疑,在被公安盘问时,主动供认承认自己是孙*,并主动供述本起犯罪事实。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呈请行政拘留批示表、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本院(1992)怀刑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北京*民法院(1994)中清刑初字第4822号显示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证明:被告人孙*自然身份及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当庭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绰号奔头),男,51岁(1964年5月28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314号2;1983年6月19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原怀柔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1986年5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原怀柔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1988年12月2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原怀柔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百元;1990年8月,因犯伤害罪被本院(原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原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4年7月12日,因犯脱逃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抢劫罪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0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苗苗
  • 人民陪审员
  • 彭光利
  • 人民陪审员
  • 姜翠贤
  •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