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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民法院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初,被害人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程*(另案处理),在程的引荐下又认识了被告人李*。李*自称是原陕*委*书记的妹妹,有能力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取得王*甲信任。2009年3月9日,李*与王*甲签订新办煤矿手续协议,约定李*在一年内为王*甲在榆林市榆阳区或神木县办理一个井田面积20平方公里、年产120万吨新煤矿的探矿权等全部手续,总费用为8000万元。后王*甲按照李*要求,于2009年3月10日、4月19日、6月27日、7月21日分四次给李*汇款2145万元,李*相继提供了虚假的国土资源部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批复等文件。2010年初,李*又以给王*甲办理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的承包手续为由骗取100万元。后在王*甲的多次催要下,李*共退回280万元,其余1965万元被据为己有。在此期间,被害人王*丙经王*甲介绍也认识了李*,基于对李*身份的信任,请求李帮助其购买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李*承诺帮忙并收取70万元据为己有。2011年4月,被害人张某某因需要办理部队危房改造项目批文,经人介绍找到李*,李*以其假冒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自称认识部队领导,能办成项目批文,收取被害人30万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李*共计诈骗人民币2065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购买汽车、借赠亲友和日常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了部分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和陈述、新办煤矿协议书、银行账务资料、收款收条、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国家领导人亲属的手段,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除李*外,程*等人也参与了诈骗犯罪,本案应属共同犯罪,一审判决未查清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和大部分诈骗赃款去向,没有认定上诉人的从犯地位,且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畸重。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于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假冒身份,以办理煤矿手续和工程项目批文为名,诈骗王*、王*、张某某人民币2065万元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明上诉人李*假冒身份的证据

1、提取笔录及李*名片证明,2009年9月27日,侦查机关从被害人王*甲处提取到李*名片两张,载明李*系中国*究中心能源、水利著名专家、督察,全国科*略委员会副理事长,分管国家九部委。

2、证人乔某某(陕西省子洲县人)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份,他在西安玉祥门某酒店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李给他名片上写的身份是北京水利督察。

3、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的一天,她经延安一位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李*的人,李自称是山东人,系原陕*委书记的妹妹,其丈夫是国家能源部的部长,其本人也在国家能源部搞监察工作。

4、证人李*甲(系上诉人李*之兄)证言证明,他是安康白河县人,家里兄弟姐妹五人,父母分别叫李*乙和秦*甲,均健在且一直未离开过原籍。李*原名李*,是他亲生妹妹,在十七八岁的时候离家去了湖北。李*甲从十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李*就是其亲生妹妹。

5、证人李*(上诉人李*之弟)证言证明,他父母李*乙和秦某某均是白河县仓上镇本地人,李*是他姐。在他很小的时候,李*就外出打工了,后来听说在湖北嫁了人,其他情况均不清楚。他父母在山东没有什么亲戚,也从来不出门。

6、证人李*(陕西*学院学生,系上诉人李*之女)证言证明,她和妹妹小时候被母亲李*从湖北带到安康生活,后来一直在安康市上学。

7、证人邓某某(安康*劳务公司工人,系上诉人李*男朋友)证言证明,他于2005年与李*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李*称其是山东菏泽人,没有父母等亲人,在北京工作,是管矿业的,并且在西安北郊一座大厦里开办了一家国祥矿业能源有限公司。

8、证人秦*乙(陕西省**石关村村主任)证言证明,他村的李*和秦*甲现共有五个亲生子女,其中一个女儿叫李*,离家二十多年了,直到2005年的时候,他才见李*回来过一次。经辨认上诉人李*户籍照片,确认就是他村的李*。

9、上诉人李*供述,她生于山东荷泽,后随母亲改嫁到安康白河县,高中毕业后去湖北荆门一家木板厂打工三年,后通过陈某某(即程*)介绍到山*学校任常务副校长,负责招生。2009年经高某某介绍到中国*究中心工作。她母亲临终前说她父亲和当时的陕*委书记是一个祖先,让她走投无路时找她父亲。后来陈某某就以她是书记妹妹的身份给别人介绍,她曾经反驳过一次,但没有明确否认。她和白河县人李*甲是干兄妹关系,邓某某是她男朋友。

二、证明上诉人李*诈骗王*、王*2035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王*(榆林*家畔煤矿矿长)陈述,他于2008年认识了原*牧局局长王*,为了办理煤矿手续,他通过王又认识了榆阳区人陈*(程*),2009年3月份,经陈*介绍,他在西安见到了李*,李*原陕*委书记是其叔伯哥哥,国土资源部部长是其丈夫,其还认识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他便向李*了自己想在榆阳区巴拉素办理煤矿开采手续的事情,李*办理并称需要400万元前期费用。他们便在西安某酒店写了一个新办煤矿手续协议,约定他给李*400万元前期费用,办好探矿权后,他再给6000万元,等到所有手续都办好,他再给剩余部分,总共支付8000万元。后来他于2009年3月10日、4月19日、6月27日、7月21日四次分别在西安市东大街、北京市右府街、榆林市莲花池和长*业银行给李*转款2145万元,李*出具了收条,但一直没有办下来开矿手续,他要钱时,李给他退了200万元,并称王*、陈*拿了1000万左右办理省级政府以下的手续,其他的钱被其花了,等以后赚了钱再还。2010年初,榆阳区红石桥乡的长城煤矿承包到期,他又找到李*想承包下来,李叫来李*甲帮忙,并介绍李*甲是省委书记的弟弟,他便通过王*给了100万元,后来这个事也没办成,李*给他退了80万元。另证明,2010年11月18日,为了给王*丙办理沙炭湾煤矿手续,王让其朋友杜某某在大保当信用社给李*汇款60万元。过了十天左右,李*来到榆林说钱不够用,他又给了10万元现金。

2、被害人王*(榆林*家畔煤矿生产矿长)陈述,2009年春天,王*甲把李*带到他们煤矿,李给了他一张名片,身份是国家水利、能源五部委的一个督察,李还说其是原陕*委书记的妹妹,他便让李*购买榆阳*煤矿。2010年11月18日,他和王*甲在北京广州大厦见到李*,李*可以帮他们将煤矿买下来,但因为那个煤矿是国营的,必须先由她买下来转到她的陕西*发公司名下,然后再卖给他们,并说她前期帮另外一个人买煤矿时花了那人60万元,希望他们给她60万元,把那个人的事退了,他便让朋友杜某某在榆林市大保当信用社给李*汇了60万元。过后,李*说钱不够用,王*甲又给了10万元。

3、证人王*(原佳*牧局干部)证言证明,他退休后做一点煤炭生意,在做生意过程中,他先后与王*和程*相识,程*说其认识原陕*委书记的妹妹李*,称李办事能力很强,正好王*想给其煤矿扩容,他就说起李*,王让他联系。200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他和王*到西安找到程*和李*,王*二人签了协议,约定由李*新办煤矿,王*支付8000万元费用,他和程*作为中间人,程*担保李*把事办成,他保证王*把款支付到位。当天,王*便在西安一农业银行给李转了400万元,2009年7月和10月,王又分两次给转了1500万元,后李*又以给中央领导送字画为由要了王245万元。因为李*说其字写得不好,所以每次都是他替李写好收条,李再签上自己的名字。期间,李*给了他150万元的好处费,他知道事没有办成后,给王*退了100万元,剩余50万元自己用于看病了。

4、证人李*甲证言证明,2010年春天,李*在西安联系到他,称其认识榆林的煤矿老板,可以给他介绍煤矿工程并介绍他认识了王*。后李*承诺给王*联系承包榆阳区的一家煤矿,具体活让他干。王*便拿出100万元费用,后来没有办成,钱也还给了王,他不清楚这件事具体是如何操作的,也没有接触这笔钱。后来王*(即王*丙)告诉他,王*花了2000万元让李*办理煤矿手续,没有办成,李被刑拘了,让他协调退钱,因他不知道这回事就没有再管。

5、新办煤矿手续协议书证明,2009年3月9日,李*与王*甲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全权负责为乙方在榆阳区或神木县办理一个井田面积20平方公里、年产120万吨新煤矿的探矿权等全部手续,总费用为8000万元。乙方先提供前期费用400万元,甲方办妥探矿权后,乙方再支付6000万元,下余款项待办理好煤矿一切手续后付清。申报手续由甲方从上而下疏通后,乙方按要求提供新办煤矿手续的资料,新办煤矿探矿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由王*甲担任。办理煤矿全部手续的时间为一年。程*和王*乙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名。

6、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证明,2009年3月10日,王*甲给户名为李*、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帐户转款400万元,2009年6月27日、7月21日,王*甲给户名为李*、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转款1000万元、500万元。2009年11月18日,杜某某给李*汇款60万元;2009年3月10日、7月22日,李*给程*两次转款133万元,2009年6月27日、11月26日给王*乙转款105万元;2009年5月5日、6月26日、7月1日李*给高某某三次转款43万元;2009年12月18日和24日,李*两次给王*甲转款200万元;2011年9月9日,王*乙给王*甲汇款100万元。

7、收款收条证明,2009年3月10日、4月19日、6月27日和7月21日,李*分别收取王*甲人民币400万元、245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9年3月9日和7月22日,程元堂两次收到李*现金133万元;2009年6月27日、7月20日,王*乙两次共收到李*现金100万元。

8、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9月27日,侦查机关从王*甲处提取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评储字(2011)59号文件复印件一页、国家*安监字(2011)116号文件复印件一页、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评储字(2011)353号文件复印件九页、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资字(2011)42号文件一页。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证明,国土资评储字(2011)353号《关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等煤田自然治理工程专项的批复》和国土资评储字(2011)59号文件不是我部所出具;陕国资字(2011)42号文件不是我厅签发。

10、上诉人李*供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陈*(即程*)带着王*和王*乙到西*酒店找到她,介绍说王*是榆林一家煤矿的老板,王*乙是榆林的一个局长,让她给王*新办个煤矿,并说其负责办理榆林市的手续,让她办理省上和中央的手续。她就打电话问了一下高某某,后提出合作新开煤矿。五天后,陈*和王*、王*乙写了合作协议,她也签了字。陈*提出需要前期费用,王*就在西安*业银行给她农行账户打了400万元,第二天,她给了王*乙100万元,给陈*汇了78万元,过了几天,又给高某某汇了100万元,还分多次给了80万元现金。2009年4月份的一天,王*在北京给她农业银行卡上打了200多万元,王*乙写的收条,她签了名字。当时王*找她帮忙承包榆林一家煤矿,她找高某某,但没有办成,过了一星期左右,她就在西安和北京通过转账给王还了200万元,剩余的钱买了高某某的字画。2009年夏天,她和高某某来到榆林,王*让他们帮忙购买鄂尔多斯的一家煤矿,并给她打了50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王写的收条,她签了名字。收到钱后,她给高某某转了100万元并给了100万元现金,给陈*和王*乙250万元,自己留了50万元。后她通过一个叫李*戊的朋友把那个矿买成了。还有一次,王*给她打了1000万元,不知道是谁写的收条,但是她签的名字。当时她俩一起成立了陕西*展公司,后来她将这1000万元还给了王*。2009年11月份,她还帮王*买过榆林市榆阳区的沙炭湾煤矿,不知道是谁给她打了60万元,她也出具了收条,但事情没有办成。李*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虚假文件是高某某给她,由她再给王*的,山东菏泽的身份证是程*给她办的。

三、证明上诉人李*诈**某某3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某(陕西宏*有限公司股东)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4月,她公司想承建解放军总参谋部西安第一干休所的危房改造工程,需要找关系办理批文。她便找到省财政厅退休干部李*戌帮忙,李*戌介绍她认识李*,李自称是中*协副主席的妹妹,认识西安书画院的画家高某某,而高认识解放军总参谋部的领导,可以办理批文,并提出需要预付30万元的费用,后她又见到高某某,高也说能办成,她便信以为真。2011年5月12日,她和陈*甲在西安*商银行取了30万元现金,在南新*店一楼给了李*,李在她事先打印好的收条上签了字。5月25日,李*又将她叫到北京广州大厦,介绍两个中年男子说是办理批文的总参谋部的军人。此后,她一直催问事情办理情况,李*说在开会,一会儿说在外地,老是推脱,到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她便找到李*戌询问,李称其也找不到人并让她报案。

2、证人陈*(陕西宏*有限公司股东)证言证明,2011年四五月份,张某某说找了一个关系,能办到解放军西安第一干休所危房改造项目的批文,后她还和李*见过几次面,期间,李*又介绍高某某给她们认识,称高是画家,经常给部队领导画画,批文具体由高出面办理。5月12日下午,她和张某某在西安市*店一楼给了李*30万元的前期活动费用。此后,她们经常电话联系李*催问事情进展,但到了8月中旬,就与李失去联系,她们感觉被骗,便报了案。

3、证人李*戌证言证明,2009年秋天,他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听朋友说席间的一个叫李*的女人是中央领导李*某的妹妹,后在交往过程中,他听李*说在西安市朝阳门外有一个改造工程要找人建设。过了不长时间,正好张某某让他找个工程干,他便介绍张某某和李*认识,后她们两人便自己联系了。2011年6月,张某某打电话说其被李*骗了30万元,也找不到人,他便让报案。

4、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2月27日,张某某、陈*先后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李*就是在西安市南新街富凯酒店诈骗她们30万元的人。

5、银行交易明细表证明,2011年5月12日,户口号为XXXXXXXXXXXXXXX、户名为谭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支取现金30万元。

6、收条在案证明,2011年5月12日,李*收到陕西*开发公司办理解放军总参兵种部第一干休所整体改造批文费用30万元。

7、上诉人李*供述,她不认识张某某,不知道自己能否办理工程项目手续,也没有干过违法的事情。她认识原陕*委书记,他们是一个家族的。

四、证明诈骗赃款去向的证据

1、证人邓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冬天,李*花了52万元在他名下买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让他出具了借条,李*还在西安和安康各买了两套房子。

2、证人陈*乙(安康市汉滨区人)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的一天,有人介绍李*买他家房子,当时李*说其是原陕*委书记的妹妹,其丈夫在国家发改委工作,能将他儿子调到北京,得知他正在打官司时,还称能帮他打赢官司。他当时就相信了,将房子以低价卖给了李。他的房子当时能卖150万元左右,就因为太相信李*能给他办事,才以82万元的低价卖了。陈*乙还对上诉人李*的户籍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就是买他房子的人。

3、证人李*丁证言证明,她知道她母亲和别人在西安开了一家公司经营煤炭生意,还给他妹妹李*戊在西安*家园林小区买了一套房子。

4、银行卡消费单据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1年1月2日,李*刷卡购得兰德*多汽车一辆,于2011年9月23日被侦查机关从邓某某处扣押。

5、房屋购买协议证明,2009年5月26日,陈*乙以82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富群16号临街房屋卖予李某丁(系李*之女)。李*在买受方签名。

6、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证明,2010年9月4日、2011年5月28日,李*、李*分别支付301368元、307070元在西安市凤城二路皇家园林小区购买两套商品房。

7、借据、借款协议证明,2009年5月12日,石泉县城关镇北街村一组杨某某借李*100万元。

8、榆林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2011年9月3日,侦查机关冻结李*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金额1772959.75元、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金额212833.78元、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金额50106.91元,共计2035900.44元。

9、协助执行函及回复函证明,榆林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25日将上诉人李*以李*、李*戊名义购买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富群街16号房、西*家园林四号楼一单元501号和二单元503号房的转让、过户程序依法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领导亲属的身份,以办理煤矿开采、承包手续和工程项目批文为名,采取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办事费用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程*介绍被害人与上诉人相识,且与高某某一起参与了签订协议等办理煤矿开采手续和项目批文的部分行为,李*也给了二人部分赃款,但由于一审时高某某和程*尚未到案,无法查明二人是否与李*有犯罪共谋,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三人共同实施了诈骗犯罪。2、上诉人李*具体实施了假冒身份、签订虚假协议、索取巨额办事费用后挥霍消费的诈骗行为,且其到案后,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赃款去向,认罪态度顽劣,毫无悔罪表现,一审根据其犯罪情节、数额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白河县城关镇,无业。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陕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海峰
  • 审判员段百涛
  • 代理审判员王宏涛
  • 书记员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