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陈**诈骗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榆林*民法院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清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陈*自称能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取得被害人袁某某、龚某某信任,后该陈以给袁某某、龚某某的孩子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名,收取二人157.2万元。之后陈*未将户口办成,并以各种借口不予退款,又变更通讯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与之联系。案发后,陈*通过家属将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全部退还。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领条、被告人陈*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已将所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陈*上诉称,1、他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帮助袁某某、龚某某办理北京市户口的事实属实,后因其他情况未能及时办理,他没有实施诈骗行为;2、他离开北京后虽然更换了手机号码,但仍与袁某某保持联系,不存在逃匿的事实;3、他归案后向袁某某和龚某某退还全部款项,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上诉人陈*通过其表哥王某某结识被害人袁某某,陈*自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取得袁某某信任。后该陈以给袁某某的小孩办理北京市户口为由,于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两次收取袁某某90万元,并承诺一年内将户口办成。2008年1月,陈*以同样方式,通过中间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龚某某67.2万元。一年后,陈*未将户口办成,袁某某及龚某某通过王某某均多次要求退款,陈*以各种借口不予退款,后又变更通讯方式,致使袁某某、王某某无法与之联系。陈*归案后,通过家属将收取的157.2万元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他和朋友王*甲及王的司机王*某谈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事,王*某说他表弟陈*可以办理,后来他通过王*某认识了陈*,和陈谈起给孩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情,陈*说办一个北京户口需要45万元,两个人就是90万元。他们谈好由他预先支付给陈*45万元,办好后再支付45万元。之后他通过中*行给陈*转了4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陈*以加快户口办理速度为由,要求他把剩余45万元付清。后他通过建设银行给陈*又转了45万元。期间他多次打电话向陈*询问办户口的事情,并提出如果2008年9月份还办不下来,就要求陈*退款。2008年底,陈*说户口办不下来,钱已经花出去了,过段时间再给他退钱。2010年初,陈*的电话就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

2、被害人龚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前后,她和王*聊起给孩子办理北京市户口的事,王*说他可以办理,但是需要费用,办一个户口需要32万多元,后她将65万多元打到王*提供的银行账户。2009年,王*说户口办不成了,钱也被骗了,后王*用自己的钱给其退回65万元。

3、证人王*(陕西*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07年六七月份,神木信用社的龚某某让他帮忙办理两个北京市常住户口,他想到了他的司机王某某的表弟陈*能办理,就联系了陈*,陈*说办两个户口需要67万多元,龚某某便把钱如数打到陈*的账户。后来陈*说户口没办成,王某某又多次和陈*联系,都联系不上。因为他和龚某某是朋友,就用自己的钱退给龚某某。

4、证人王*某(陈*的表哥)证言证明,2007年六七月份,他老板王*的朋友龚某某想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因为他表弟陈*曾经给王*在北京问过学校,王*和陈*闲聊时说起办户口的事,陈*答应给龚某某办户口,并说需要67万多元,后陈*把银行账号发给了他,他又把账号给了龚某某,龚某某就把67万多元打给陈*。后来他听说府谷人袁某某也和陈*联系办北京户口的事,袁给陈*打了90万元。之后他一直催促陈*办户口的事,但直到2009年户口还没办妥。他要求陈*退钱,陈*推脱钱已经花掉,2010年他再次打电话催陈退钱,陈*说自己会负责处理。

5、证人姚某某(陈*之妻)证言证明,2006年之前,她和丈夫陈*在北京打工,之后她在北京开了个小服装店,生孩子之后就把店租出去了。2009年年底,陈*去了广西北海做生意,后来又去了广州做红酒生意,投资1万多元,没赚到钱。2010年陈*的母亲说,王某某称陈*收了人家150万元,有几年了,钱一直没给人家还。她询问陈*,陈*说没事。

6、袁某某的汇款凭证、陈*银行账户明细单证实,2007年10月25日,袁某某向陈*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45万元,同年12月2日,袁某某再次向陈*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45万元。

7、榆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案发后,陈*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7.2万元,公安机关发还给袁某某90万元、龚某某67.2万元。

8、上诉人陈*供述,2007年,他通过表哥王*某认识了陕西榆林人袁某某和王*,在闲聊中说起办北京户口的事情,他说在北京办理一个常住户口需要30万元,袁某某表示要办三个,他说需要90万元,先付钱,如果办不成就将钱退回。2007年10月25日,袁某某给他的账户转款45万元,他将30多万元给了北京一个叫王*的人,一周后,王*说北京奥运会期间停止办理常住户口,把钱退给了他。他后来用这些钱做服装生意、炒股,都赔了,就一直没给袁某某退。当年12月份,他又让袁某某给他转款45万元,这些钱他都用于自己开支和炒股。他后来又通过王*某联系,以给龚某某办理两个北京常住户口为名,收取龚某某67万余元,其实收龚某某67万时已经知道北京户口停办了,但他还抱着侥幸心理,后来又把龚某某的钱用于炒股,也赔了。2009年三四月份以后,袁某某和王*某都相继催问办户口的事情,他说户口办不成了,钱已经花出去了,实际上他把钱赔了,就一直搪塞着没有给袁某某和龚某某退款。2009年5月以后,他就去广西、广东等地做生意,并且换了手机号码,平时也基本处于关机状态,王*某通过家人联系上他,他也只好胡乱搪塞。其间他还给袁某某发过短信,但袁联系不上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陈*的上诉理由,经查,1、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袁某某陈述、转款记录证明,陈*以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收取袁某某45万元后,在明知已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将袁某某的4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经营,后又以办理户口为由,再次骗取袁某某45万元、龚某某67.2万元。而后在将近三年的时间内,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陈*隐瞒真相的事实清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2、陈*离开北京后,更换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此事实亦有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王*、王某某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证明,其骗取他人款项后隐藏逃匿的事实清楚;3、陈*隐瞒不能为被害人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真相,收取款项后也未用于委托事项的办理,在被害人催要的情况下又变更联系方式,隐藏逃匿,其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归案后其亲属虽能代为退还全部所骗款项,但只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改变其诈骗犯罪的性质。故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大同市城区,暂住北京市海淀区,无业。2011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海峰
  • 审判员段百涛
  • 代理审判员王宏涛
  • 书记员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