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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康*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312.6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作案工具:中*银行中油灵通卡1张(卡号6222022607002431401)、Ipaid平板电脑1台、Sony牌笔记本电脑1台、Oppo手机1部、Iphone4s手机1部、Yoobaoo牌白色充电宝1个、无线鼠标1个、数据线1根、读卡器1个、无线网卡1个、移动硬盘1个、原始硬盘1个、中*银行U盾1个、施工合同1份、收据复印件3张、空白收据1本、金*司长沟金矿选厂平面布置图1张、电子数据鉴定盘2张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予以发还。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安康*民法院(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康市XX区XX路XX巷X号,陕*X局XXX职工。2012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 辩护人刘*,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宇舟
  • 代理审判员薛志强
  • 代理审判员张满飞
  • 书记员马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