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杨**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13日入狱服刑。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于2006年7月6日22时许,在新乡县大召营镇与受害人李*等人因琐事争吵互殴,杨*持砍刀将李*左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属重伤。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1月12日,三次伙同他人预谋后骑摩托车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持木棍殴打路过行人刘某某、吕某某、安某某等,抢走手机、现金、电动车等。该系主犯、多次犯罪、一人犯数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自首。

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蔡*某某及服刑人员李*、褚某某等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彩霞
  • 审判员梁晓辉
  • 审判员郭艳
  •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