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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宣判后,2012年3月3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于1994年4月19日22时许,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内黄县振兴路,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院内,抢走摩托车、彩色电视机、现金等,共计价值5400余元。

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又名王*),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彩霞
  • 审判员梁晓辉
  • 审判员郭艳
  •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