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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3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荆*2000年10月27日,伙同他人在新乡市天泉宾馆716房间将被害人麻醉后,抢走被害人轿车一辆、手机一部、手机卡两个、现金900元,总价值79566元。该犯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级,在起始期内良好级以上为七分之五。该犯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荆*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荆*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荆*,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咏梅
  • 审判员梁晓辉
  • 审判员郭艳
  •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