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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宣判后,2013年8月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于2011年10月27日在贾*的指使下,伙同他人在郑州市西大街将被害人叶某某带至须水镇,威胁、殴打叶某某,要求叶某某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后又将叶某某带至郑州管城回族回一洗浴中心。次日晚该犯等人收到叶某某母亲送来的2万元现金后将其放回。该系从犯、累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彩霞
  • 审判员梁晓辉
  • 审判员郭艳
  •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