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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焦作**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焦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宣判后,2009年3月6日入监。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1年5月24日减刑1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刑期为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2008年2月伙同他人多次在武陟县宁郭镇、焦作市中站区、温县赵堡镇、中站区造店村、武陟县小董乡等地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700余元,致二人轻伤。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

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级,在起始期内良好级以上为六分之五。该犯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马**,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咏梅
  • 审判员梁晓辉
  • 审判员郭艳
  •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