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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韩**、张**抢劫案

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韩**、张*飞犯抢劫罪,被告人郭**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凌云、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韩**、张*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郭**、韩**、张**三人共谋进行车辆扒窃。下午18时许,三被告人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封丘县荆隆宫乡二中埠口附近尾随化保拉面粉的农用三轮车进行扒窃。郭**负责开车,韩**负责割绳、张**负责扒窃货物,受害人发现后停车制止,三被告人威胁化保不要靠近,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块砸向化保,致使化保鼻部受伤,抢走化保车上拉的15袋面粉之后三人逃跑。在逃跑路途中又从封丘县封曹路一辆车上扒窃一包辣椒。封丘县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乡派出所接到化保报警后迅速出警,在抓捕的过程中三名被告人为抗拒抓捕用随车携带的砖块、石块袭击警车,致警车多处损坏。经封丘**证中心鉴定,被抢十五袋面粉和辣椒价值1150元。

2、2011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陈**(已判刑)二人窜至开杞公路陈**盗窃刘**车上的金**复合肥27袋。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70元。

3、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郭**、郭**(已判刑)、陈**三人窜至开封**限公司盗窃铁砂三千斤。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00元

4、2011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河南**限公司盗窃电机、水泵、电瓶、轴承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117元。

5、2011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开封**学分校施工工地盗窃切割机、电钻、斗车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8元。

6、2011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开封县城关镇宏大路桥设备厂盗窃氧气瓶、乙炔瓶。钢板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392元。

7、2012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河南新**有限公司盗窃三台电脑、一台饮水机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00元。

8、2012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南郊亿英玻仟制品有限公司盗窃切割机、电机、油锯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警队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人李XX、韩XX、曹XX、刘XX、韩XX等人证言;被害人化保、刘**、曹**、高**等人陈述;被告人郭**、韩**、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韩**、张**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行为有意见。辩称发现有警车在后边追的时候,没有用砖头砸警车。对犯盗窃罪的行为无意见。

被告人韩中友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的事实有意见。辩称没有吓唬化保,没有砸警车。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郭**、韩**、张**三人共谋进行车辆扒窃。下午18时许,三被告人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封丘县荆隆宫乡二中埠口附近尾随化保拉面粉的农用三轮车进行扒窃。郭**负责开车,韩**负责割绳、张**负责扒窃货物,受害人发现后停车制止,三被告人威胁化保不要靠近,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块砸向化保,致使化保鼻部受伤,抢走化保车上拉的15袋面粉之后三人逃跑。在逃跑路途中又从封丘县封曹路一辆车上扒窃一包辣椒。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乡派出所接到化保报警后迅速出警,在抓捕的过程中三名被告人为抗拒抓捕用随车携带的砖块、石块袭击警车,致警车多出损坏。经封丘**证中心鉴定,被抢十五袋面粉和辣椒价值1150元。

2、2011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陈**(已判刑)二人窜至开杞公路陈**盗窃刘**车上的金**复合肥27袋。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70元。

3、2011年7、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郭**、郭**(已判刑)、陈**三人窜至开封**限公司盗窃铁砂三千斤。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00元

4、2011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河南**限公司盗窃电机、水泵、电瓶、轴承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117元。

5、2011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开封**学分校施工工地盗窃切割机、电钻、斗车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8元。

6、2011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开封县城关镇宏大路桥设备厂盗窃氧气瓶、乙炔瓶、钢板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392元。

7、2012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河南新**有限公司盗窃三台电脑、一台饮水机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00元。

8、2012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郭**、郭**、陈**三人窜至南郊亿英玻仟制品有限公司盗窃切割机、电机、油锯等物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证明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蓝色奔马车一辆、菜刀一把、铁棍及砖头、石头、螺丝刀、弹弓。

2、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郭**、韩**、张**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出警警车被砸的照片

证明事发当天出警的警车被本案的三名被告人用石头、砖块砸时损坏情况。

4、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被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的物品的情况及其盗窃的物品情况。

6、出警经过四份

证明在2012年12月6日18时许,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派出所接到化保的报警称其面粉在黄河大堤荆隆宫二中附近被三个人开一辆三轮奔马车抢,往东跑。在出警追赶的过程中,嫌疑车车辆上的嫌疑人一直用石头朝警车上砸,还开车撞击警车。当追赶至曹岗乡厂门口村时,另一辆警车超过了嫌疑车辆,并对嫌疑车辆上的嫌疑人喊话,令其停车接受检查,嫌疑车辆不但不停,反而再次用石头朝警车上砸。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一直紧追不舍,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7、封丘县**限公司

证明化保购买的面粉为特制一等面粉100袋,每袋25公斤。

8、刑事判决书

证明郭**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1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31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及证明郭**的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9、辨认笔录

经郭**辨认,1号男子是和其一起扒窃面粉的人。1号即张**。经张**辨认,1号男子和其一起扒窃面粉的人。1号即郭**。经韩中友辨认,5号男子是和其一起扒窃面粉的人,5号即郭**。

10、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证明被害人化保、刘**、曹**、高**等人的经济损失价值。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盗窃和抢劫现场情况及现场照片。

12、证人李XX、韩XX、曹XX的证言

李XX:证明了2012年12月6日晚上6时20分,我路经荆隆宫乡二中埠口附近看见一辆奔马车和拉面车平行,奔马车上的三个人将拉面车上卸的面抗到奔马车上,奔马车就掉头朝东跑了。我和被盗物主追到封丘县城,我看见了该车,就对民警说了奔马车的去向。我也坐警车上,我们追奔马车时,体形稍胖外套连衣冒好像是褐色,脖子上系着围巾这个人站在车上用砖头砸警车,把警车的前挡风玻璃砸裂缝了。

韩XX、曹XX均证明在出警追赶嫌疑人过程中,嫌疑车辆上的嫌疑人一直用砖头朝我警车上砸,豫G3021警车前挡风玻璃被嫌疑人用砖头砸烂,最后到黄河大堤陈桥村堤埠口附近将一名嫌疑人抓获。

13、同案犯陈**、郭**的供述

陈**:2011年夏天的一天,天都快亮了,我和根合在开杞公路陈留村,发现一辆五轮车拉的肥料。根合开着车跟上去后,我在后面用事先准备好的镰刀把那车上的绳割断,扒窃了27袋复合化肥。

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长合、根合开着长合的摩托三轮车到了开封市东郊边村,在一个很大的院墙上用撬杠挖了一个窟窿,去的时候我们准备好了袋子,院子里有一大推铁砂,我们装了有二、三十袋,都是半袋半袋的。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我、长合、根合到开封市西郊的一个工厂里偷了电机、电瓶、废铁等东西。这个厂位于开封市西边新河大那个转盘朝北有几百米,大门是朝东,开在新河大正北的那条公路上。

2011年9月初的一天夜里,我、长合、根合我们三个到开封县县城靠西边的一个工厂偷了10多个氧气瓶、废铁。

2011年夏天的一天夜里,我和长合、根合还有小*我们四人在新河大东边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偷了几个铝合金门窗,一个手推车,5、6根搭架子用的钢管。

2012年春节过后没几天,我、长合、根合我们三个在开封县南边的汪屯桥,往南有三、四里路,在一条公路的东边的一个厂里偷了三台电脑、饮水机等东西。

2012年春节后个把月,我、长合、根合我们从开封市南郊南干道北边的一个工厂偷了切割机、油锯等东西。那个厂在从南郊的菜市场东边的路向南到三岔路口向西南走,快到南干道那个地方,大门朝东。

郭*和: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开着摩托车打电话叫上小墩、郭*领,我们三个在开封市东郊边村的一个工厂用编织袋将院内的碎铁渣盗走一整车。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郭**、小墩在新河大北边那个大转盘向北六七百米处的一个仓库内,盗窃有电机、潜水泵、电瓶、振动棒、废铁等物品。

2011年夏天,我、小*、郭**、国权,我们四个在开封市西郊河**学东边往南的小公路向南走大约500米,又往东走,到了那个村庄又往东走,走到一个建筑工地,从工地偷了一些担架子的钢管、一个两米乘两米的铝合金窗户框,还有一个推水泥灰的小铁推车,一、二个切割机,一个电钻,另外还有一个铁架子。

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小墩、郭**在开**叉集团南边几百米路西,院内有大航吊,我们盗窃了氧气瓶有十一、二个,乙炔瓶两三个,还有废铁。

2012年2月份郭**从新疆刚回来,我、小*、郭**我们三个在开封县汪屯桥往西走,然后沿着去范村乡路过一个转盘有500米处路东的一个厂,在该厂的一个屋内盗窃了三台台式电脑的主机和显示器、一个饮水机。

2012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和郭**、小墩从西郊开封市南干道往东走,过了芦花岗转盘往东四五公里,路北的一个工厂,我们盗窃了一个电锯、两个切割机、三台电机、两个机器轴承和工具箱内的工具。

14、被害人化保、刘义春、牛新建、高**、陈**、黄*、石**、曹**、刘**的陈述

化保:陈述了其在2012年12月6日18时许,车上拉着一百袋面粉走到黄河大堤荆隆宫二中附近,我发现车左后面有辆小农用三轮车紧跟着,从车上扒我拉的面粉,我停下车之后,就赶紧大声向大堤下面求救喊人,他们把车掉过头站到我车的左面继续从车上拉面粉,听见我大声求救,就大声威胁我说:“你想死哩”,制止不让我大声求救,我见状就从车上拿了一个摇把想制止他们,还没到他们跟前,对方就有两个人从他们车上拿出两根钢管,摆出要打我的样子,威胁我不让我靠近,在威胁我的同时,对方继续从车上抢面粉。当时对方有三个人,手里还有家伙,我也不敢靠近制止。但我有两、三次都试图制止,都被他们逼退了。在最后我要制止时,他们车上的两个人就从他们车上拿砖块、石块仍我,把我的眉间、鼻梁上仍伤了。他们抢了我十五袋面粉之后,在黄河大堤上就开车从西向东跑了。

刘**:陈述了其在2011年7月21日凌晨4点左右,其开一辆豫GDN8027蓝色五轮车运输金忻蒙牌复合肥途经开封县洪隆乡西来柒村发现有一辆飞彩车跟着我的车,后来卸货时,发现车后绳被割断了,被盗27袋复合肥,我返回到路上看见了陈*、陈**开车飞彩车我追他没追上,后来我通过朋友要了他的号码,问他是不是他扒的,他说:下午给我送去。他后来和我一块将复合肥拉我家了25袋他用了2袋。经鉴定:其价值为2970元。

牛新建证明: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8点,我到厂里上班时,厂保安告诉我说长西南角院墙被人挖了一个洞,便到厂区西南角处看见该处西墙上有一个直径60厘米的洞,并且发现车间料池内的铁屑少了许多,经过初步估算被盗铁屑有2、3千斤左右。

高福常证明:2011年8月24日早上发现我公司院内的车子的电瓶、仓内的电机、水泵、轴承被盗,之后发现公司仓库院子西墙有一个洞,并且又往外拉东西的痕迹。

陈**证明:2011年8月份我们公司的工人来上班,发现厂房被盗了很多电机、水泵等财物

黄*证明:2011年8月31日早上7点左右发现工地丢失了一台电钻、一台切割机、一辆斗车、一套活动架子,并且工地的西边铁皮围墙被人弄开了一个口。

石**证明:2011年9月2日上午,我到宏大路桥的设备厂上班,我厂的工人向我反映说他们昨天领出的裁好的钢板材料在车间放着,今天上午谁准备干活发现这些材料。经过清点发现1个乙炔钢瓶。9个二氧化碳钢瓶、七个氧气钢瓶还有44块钢板不见了。然后在我厂的北墙西头院墙上有个直径0.7米的洞,偷东西的人应该是从这里进到院里。

曹**:证明2012年2月1日7时30分上班时发现办公室丢了3台电脑及一台饮水机,小偷是在我厂北墙的东头从外向里打了一个大洞进入厂区的。

刘**证明:2012年2月23日我们公司的工人来上班,发现厂房内电瓶、两台切割机、四根气撑轴、电锤一个、天秤一部、饮水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电机两台、焊把线一盘、鼓风机一台、磁粉振动器一台、工具一套、控制器一套、力矩电机一台、减重机一台被盗,并且发现厂区北街西头围墙被套了两个洞。

15、被告人郭**、韩**、张**的供述和辩解

郭**供述了2012年12月6日下午,我打电话叫韩中友叫张**,咱三人去封丘扒窃东西,我们三人在北门碰头,我开着一辆蓝色奔马车拉着他俩去封丘了。在荆隆宫公路上,看见一辆拉面粉的三轮农用车,我开车追上去靠着那辆车,韩中友割绳、然后一起偷面粉,偷了大概十几袋,中间那个司机发现了,停下车准备过来,我威胁他说:“别过来,过来用砖头砸你。”然后我就开车跑了,在去曹岗路上,我们又扒窃了一袋辣椒,然后看见警车在追我们,我就叫韩中友张**他俩用砖头砸警车,那警车一直追我们,最后我和韩中友在黄河大堤上跳车跑了。

2011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陈**在开杞公路段杞县葛岗附近的一辆机动三轮车上盗窃了二十多袋化肥。

2011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和长合、墩墩约好到开封市东郊边村东南的铁砂场偷了大概40袋的铁砂,都是半袋装的。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郭**、陈**在开封市西郊的一个厂偷了两条震动泵、四十多个电机、7、8个小电瓶和300多斤废钢管、废铁、电缆线。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张**、墩墩、长合在开封市西郊新河大东边往南的一个建筑工地,我们偷了二、三十根钢管,四、五个半编织袋架子扣、车斗、电焊机等物品

2011年8、9月份的时候,我和郭**、陈**在开封县城西拨叉厂南边的一个大厂,盗走20来个氧气瓶、300多斤废钢板。

201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我和郭**、陈**在开封市汪屯乡高楼南大转盘向南二、三百米向东的一个厂内,盗窃了三台电脑和一台饮水机,五、六百斤的废铁。

在偷电脑后的两三天,我和郭**、陈**在开封市汪屯乡高楼转盘西4、5公里有个向北的土路,往北走有一个旧厂房,我们在哪里偷了五、六百斤的废铁,一台切割机、一台油锯、几个机器轴、工具箱里的板子、钳子及二、三十米电缆线。

张**供述了2012年12月6日下午,韩中友给我打电话说去封丘,在北门那我,我坐车到北门的时候看见韩中友、郭**两个人开着一辆改装的蓝色奔马车。我们去到荆隆宫大堤上的时候看见一辆农用三轮车上拉着面粉,我们就开车追上去了,郭**负责开车,韩中友拿菜刀割绳,然后我和韩中友从面粉车上往我们车上拉面粉。偷了十几袋面粉后,对方司机发现后就停车下来喊:“抢劫了。”郭**说了句:“你别过来,过来就打你。”然后他又拿砖头砸了一下受害人,然后我们就跑了。往曹岗的路上跑时看见有辆车上面拉着辣椒,郭**开着车追上去之后,我又偷了对方一袋辣椒,然后就看见警车在追,郭**说:“拿砖头砸警车,吓吓他们。”我和韩中友拿砖头砸警车。放砖头的目的是为了要是有车追我们,我们就用砖头砸对方,我们每次扒窃前都会放车里十几块砖头。

韩中友供述了2012年12月6日郭**给我门两个打电话在开封北门碰头,郭**开了一辆小飞彩农用三轮车,车上放的有刀、棍等物品,然后我和张**就上车了,郭**开着车,我们三人一起朝封丘来了,走到半路,郭**和张**下车从路边捡了一些砖头和石头快,放到车后面车斗里了,然后我们在那一片转,停不多大一会,从南来了一辆工具斗车,拉的面粉,郭**就开车从右面靠着这辆车,我用刀将绳割断后,然后我和张**一起从那辆车上朝我们车上拽面粉,拽了有五六袋,被那辆车的司机发现了把车停那了,然后我们又继续搬了有五六袋面,司机下车朝跟去了,喊:“偷面了,偷面了”。我们就开车走了,在朝曹岗去的路上,又看见一辆拉辣椒的车,于是我没有追上去,割绳,偷了一袋辣椒,然后看见警车追我们,郭**让我和张**用砖头砸警车,我和张**就用砖头砸警车。后来开车跑不了,郭**就把车停到黄河大堤上,往后郭**跑掉了,张**被抓了,那天,我上身穿了一件黄色棉大衣里面一件黑色羽绒袄戴帽子张**也是黄色大衣,头上戴了一个蓝色马虎帽,脖子围了一个黑白相间的围脖,郭**穿了蓝色大衣,头上戴了一个黑色马虎帽。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韩**、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郭**、韩**、张**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韩**、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郭**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郭**辩称发现有警车在后边追的时候,没有用砖头砸警车,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韩**辩称:没有吓唬化保,没有砸警车。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郭*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韩中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张*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四、作案工具蓝色奔马车一辆、菜刀一把、铁棍一根及砖头、石头、螺丝刀、弹弓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1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31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2年3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3年1月1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 被告人韩中友,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2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3年1月1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2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3年1月1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怀勇
  • 审判员马恒伟
  • 审判员张清松
  • 代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