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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抢劫案

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伙同李**、王**、王**、李**、王*(五人均已判刑)、岳**(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李**的面包车到封丘县荆隆宫乡老鸦张村东化工厂内蒙面持刀抢走美**品种犬两条。经封丘**证中心鉴定,被抢两只比特母犬总价值1109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判处。并提供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材料、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李**、王**、王**、李**、王*等人供述,证人任、王**,被害人潘**、伊**、张**陈述及被告人李**供述。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1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伙同李**、王**、王**、李**、王*(五人均已判刑)、岳**(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李**的面包车到封丘县荆隆宫乡老鸦张村东化工厂内蒙面持刀抢走美**品种犬两条。经封丘**证中心鉴定,被抢两只比特母犬总价值110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1978年2月2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作案现场情况。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证明扣押发还了两条大斗狗,九条小斗狗。

4、投案自首证明

证明2013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到获嘉县公安局亢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5、鉴定结论

证明经封丘**证中心对比特犬价格鉴定及《河**业协会价格评定意见书》确定两只比特成年母犬价值110999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任证言

证明了(大概2011年6月份)一天早上李**开着他的黑色小轿车拉我家两条狗,都是黄色,一条浅黄色,一条深点的,放到我家里,大概二十天就生了。在我家二楼那条狗生了几个记不清了,被压死一个,楼下铁笼里的狗生了六个,死了一个。大概又有十天左右,李**把小狗全部抱走了,弄哪我不知道。

2、证人王**

证明2011年8月3日下午我听朋友说李**他们几个去封丘偷了两条斗狗,因和封丘县张**关系不错知道张**有几条好狗,怀疑是他的狗。2011年8月5日到封丘张**家中得知是他丢的,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潘**陈述

陈述了在2011年6月7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和我爱人伊**听见狗*就起床,刚坐起来进屋里四个蒙面男子,还有两个男子手里各拿一把砍刀。那四个男子把我和伊**用胶带把手脚都绑上了,那四个人一直在屋里看着我们,还有两个男孩在外面抱狗。这六个人在十几分钟时间抱走了两条美国进口的比特品种成年母狗。我们后来发现他们在西墙打了一个洞进院的,两条母狗全都怀着小狗。

2、被害人伊**陈述

陈述了我和爱人潘**一直在狗场里吃住生活,我们的衣服、被子都在狗场里,我们平时也不回家,把狗场当家。当天被抢狗经过和潘**陈述基本一致。

3、被害人张**陈述

陈述了狗场是自己的,平时都是潘**两口在那喂。被抢的两条是斗狗,黄狗价值5万左右,浅黄色的狗价值15万左右。

四、同案被告人李**、王**、王**、李**、王*等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我是去年在开封斗狗的时候认识“进财”的,他的大名叫啥我不知道,当时见他的斗狗打的不错,后来我就通过封丘的“建党”(封丘县老**)知道进财在老鸦张村东头的废旧化工厂里养斗狗,然后今年春天里,大概是二、三月分的时候我就去进财的狗厂里看了两次。当时就想把他的斗狗偷走,因为我也非常喜欢玩斗狗,自从在开封见进财的那只白色斗狗打的不错后,我就想将他的狗偷走,但因为时机不成熟,我看了两次之后也没有去偷。今年四月份的时候,我问建党关于进财的狗的事,建党告诉我他的狗都配过种了。当时我就准备将进财的那只白狗偷走,之后我就开始准备如何去将他的狗偷走了。我想如何不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将狗偷走,但害怕狗一叫被人发现,然后我就想准备点头套和胶带之类的东西。我们是2011年6月7号那天晚上去抢狗的,这之前的几天我就开始准备去偷狗。6月7日那天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我给李**打电话让他借辆面包车,并且告诉他晚上去偷狗并让他帮忙去偷,当时我就许了他等将狗偷回来后生了小狗,我给他一只小狗,他当时就答应了。之后我就回家找了两条秋裤,这两条秋裤是我准备做头套用的,因为我去过那个狗场,我害怕里边的人认出来我,就准备几个头套,后来我又给王**、王**和获嘉的小*打电话,让他们帮我去偷狗,他们也都答应了。我当时都许了王**和李**每人给他一条小狗,因为小*不喂狗,我许了事后给他点钱。我们抢完狗之后,我给了小*一千元钱。当时我给他们打完电话后,我们就约好在我们村东南边的107路口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碰头,我打完电话后就开着我的别克车去了那个加油站,我到了之后李**开着一辆银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去了,他开的那辆车是他借他姐家的。之后,王**开着他的白色宝来汽车也到了,王**到后我外甥王**也骑着摩托车到了,因为我外甥也好喂狗,就让他去了。我怕人不够,之前给小*打电话让他再找个人,后来我开着别克车去获嘉接来小*和小*,他们是一个村的。接住他俩后回到加油站,又坐李**找来的五菱之光去东阳接王**,大约晚上11点多的时候我们开始去封丘偷狗了。

我们在加油站的时候,用我准备好的剪刀和秋裤做头套,一共制了六个头套,还有三把我以前在武陟的路上买的刀,当时因为便宜,我就买来玩的,这时候正好用上。我把两卷透明胶带给他们并嘱咐他们,要是被人发现了,就用胶带缠住他们的手、脚和嘴,但不要伤人,并且我安排他们让王**看着车在路边等着,我和李**抢狗,王**、王**、小*、小*他们四个进屋里看人。因为我知道院里有老头、老婆老两口看场,他们四个都能制服他们。

到了老鸦张村东头的废旧化工厂后,我们在院子的西侧的一个流水口的地方将墙打了一个洞,当时院里的狗都一直叫,王**他们几个直接去屋里看人了。我和李**去抱狗,抱两条,一条白色的,一条红色的。当时进去的时候我将刀给他们四个了,具体他们谁拿了我没注意,三把刀都给他们了。把狗弄出来后,我们就坐面包车去加油站了。后来我给小*和小*一千元钱,让王**去送他们了。之后我们将狗送到王明悄家,我对他们说是买了两条狗,让他们帮我喂一段时间,因为我以前帮过他,所以他们就同意了。大约过了二十多天那两条狗都生了,共十一条。我将小狗抱到俺家,给李**和王**各一条。后来我被抓,狗被警察都带走了。五菱之光李**当时就还给他姐了,头套和胶带第二天我就烧了。

2、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11年6月份我和李**、王**、王**、王*、小*,另外一个不认识,去封丘孙庄附近抢了两条斗狗。当时我开着车,到那后我和李**去牵狗,王*开车在车上等,其他四个在屋里干什么我不知道。狗抱走后李**给了我一条小狗,后来死了。

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大概两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舅李**打电话说在七里营高速口等我,让我跟他去偷个狗。我到加油站后见有一辆五菱之光,车上坐着六个人,到凌晨一点多来到封丘一个养狗厂,具体地方不知道。到养狗厂后小*用螺丝刀把院墙掏了个洞,除了车上有一个人开车没下,其余都进院了。我们一进院有狗叫,里边的人醒了,我们几个赶紧进屋,一看是两口子,年龄有60来岁。我用胶带把老头手、脚、嘴都缠住了。另一个人把老婆的手、脚、嘴也缠住了。我舅和小*把狗牵出来我们都上车走了。我和我舅、小*把狗送到西阳兴有一家了,让她先喂着。停有一个月左右狗生了,后来听说公安局的人知道了,把狗弄走了,我们就商量投案自首了。

4、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大概今年六月初的一天,李**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偷个狗,我就答应了。我打的去西阳兴村南加油站找他,见有李**和他外甥、李**,还有两个获嘉的小*、小峰,我坐车上睡着了。下车后我们到一个养狗厂,李**用螺丝刀把院墙掏了个洞,我们就进院了。我和李**的外甥、小峰、小*进屋了,李**的外甥把老头手、嘴都缠住了。老婆不知是谁给缠住了。李**和李**在外边牵的狗,王*负责看车。把狗弄走我们就走了,到加油站我下车了,后来的事我都不知道了。

5、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在201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李**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他去封丘逮个狗,然后李**开个面包车带几个人,就去我们家接我了。接着后李**让我开车,他领着路。到了封丘大堤上,李**和他们几个从车上下来,他让我在车上等。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李**和他外甥、王**、小*、小*,还有一个人,撵着狗来车上了。把狗撵车上,李**让我赶快跑,说本来是偷两条狗了,后来被老头、老婆发现了,把他俩绑了起来。说过我们就跑了,他们把我送到我村南地,我就回家了。

五、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当时我和岳**还有另外一个人在家里喝酒,有人给岳**打电话过来,打过电话没有多大会,有人开车去接我们了,我和岳**就坐车上把我们拉走了,我们到李**那村旁边的一个加油站就停了,然后换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我也没操什么心,至于他们几个干什么我也不知道,后来这辆白色面包车就把我们拉到封丘一个地方,李**就让司机开车到大堤上等,我们几个就跟着李**到一个院外,不知是谁在墙上弄了个洞,我们几个都从洞里钻进去了,进到院里之后,我和岳**就去屋里了,到屋门口的时候不知是谁就把门跺开了,我就在门口站着没有进屋,不知是谁把刀递给我,我就拿着刀在门口站着,他们几个就进到屋里去绑人了,至于绑的什么人我也不知道,后来李**他们把狗弄走了,这边也把人绑好了,我们就赶紧走了,然后坐车走了,坐到来时的那个加油站时我们分开了,有人开车把我和岳**送家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与同案犯李**、李**、王**、王**、王*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在养狗场内居住、生活,到养狗场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2013年2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3年3月1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怀勇
  • 审判员马恒伟
  • 审判员张军锋
  • 代书记员吕蓓蓓